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努力推进太湖流域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访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局长叶建春

年 , 湖局 认 真贯 彻 落 实 国家 防 总 和水 利 部 的 部 署 . 力 太 全 做 好 防汛抗 旱各 项 工作 。按 照 国家 防总新 批 复 的《 太湖 流
进水 源地 建设 与保 护 , 好多 水源 供水 系 统和 区域 应 急水 做 源保 护工 程建设 , 全力 保 障城 乡饮 用水 水 源安 全 。实 施河
湖 生 态修 复 , 展太 湖 蓝 藻 打捞 , 力 改善 流 域 水 环 境 。 开 努 经各 方共 同努 力 , 流域 水 环境 综合 治 理取 得 明显 成效 。监 测 数 据 表 明 , 湖 水质 持 续 改善 . 营 养化 趋 势 得 到有 效 太 富
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 春
21 0 1年 1 月 1 E起 开 始施行 的《 湖 流域 管理 条例 》 1 l 太
( 以下 简称 《 例 》 是 我 国第 一 部 关 于重 要 江 河湖 泊 流域 条 ) 综 合 管理 和保 护 的行 政 法规 , 志着 太 湖流 域 综合 治 理工 标 作 纳入 了法制 轨道 . 保 障太湖 流域 防 洪安 全 、 水 安全 、 为 供 生 态 安全 , 动 流域经 济社 会 持续 发展 提供 有 力 的法 制支 推
前 部 署 , 动 实施 了第 二 次跨 年 度 引 江济 太 , 湖水 位 基 启 太
本保 持在 30 以上 。 , m 增加 了水环 境 容量 . 改善 了太湖 及河 网水 质 , 障 了流域供 水 安全 。面对 2 1 保 0 1年典 型 的旱 涝急 转 梅雨 洪水 , 太湖 局坚 持科 学 调度 、 细 调度 , 精 统筹 流 域 防 洪与 区域 排涝 , 筹 防洪 防 台供水 的不 同需求 , 统 科学 研判 , 提前 调 整工 程 运用 方 式 , 有效 降 低 太 湖及 河 网水位 , 障 保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地方人 民政府 、 太湖 流域 管理机 构和 水工 程管理
单位 主要 负责人应 当对水资源调度 方案和调度指令 的 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太 浦 河太 浦 闸、 站 , 孟河 江 边 枢 泵 新
饮用水水源 、 供水设 施 以及 居 民用 水点 的水 质进行 实 时监测 ; 在蓝藻暴发等特殊 时段 , 当增加监测 次数和 应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会 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等部 门和两省 一市 人 民政府 , 照 流域综 按
合规划 、 水资源保护规划 和经 济社会发展 要求 , 拟定太
湖 流域水功 能区划 , 国务 院批 准。 报
太湖流域水功能 区划未涉及 的太 湖流域其 他水域
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 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开采 , 但是 供
上地方人 民政 府应 当立 即按 照规定 程序 上报 , 并根 据 供水安全事故的严 重程度 和影 响范 围 , 按照 职责权 限
下达调度指 令 应 当以水 资 源调 度 方 案 为基 本 依
并综合考 虑实时水情 、 雨情等情况 。 启动相应的供水安 全应急 预案 , 先保 障居 民生 活饮 据 , 优
术改造规划 ,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
第 三章
第十五条
水 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 当
太 湖流域 水资 源配 置与调 度 , 当首 应
组织水行政 、 环境保护 、 住房和城 乡建设 等部 门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供水安 全应急预 案。有 关部 门应 当根据 本 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 太湖流域供水单 位应 当根 据本 行政 区域 的供水 安 全应急预案 , 制定相应 的应急 工作方案 , 并报供水 主管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604号国务院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7日签署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太湖流域管理体制机制评析

关键 词 : 湖流 域 ; 太 综合 管理 ; 体制 ; 制 ; 例 机 条
Ase s n f m a g m e t m e ha im f Tah k sn /i n h a ss me t o na e n c n s o iu La e Ba i/Ja Ge g H
中 图 分 类 号 :V2 24 FM56 T 1 .+ I .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o O 12 (0 2 1 — 0 9 0 10一 132 1)00 4— 3
关 于 流 域 管 理 的 体 制 和 机 制 问 题 。 我 国存 在 诸 多 争 论 。我 国水 资 在 源 归 国家所 有 。 国家 对 水 资 源 的 管 而 理 采 取 了流 域 和行 政 区 域 相 结 合 的
p o lms t s t u ae y h Ma a e n Re u ain o iu rb e .I si ltd b te i p n g me t g lt s f Tah La e o k Ba i h t h ma a e n sse sn t a te n g me t y tm o f T iu a e a i o ie h ie a i n a mi itaie r go .A eald se s n s ah L k B sn c mb n s te rv rb sn a d d nsr t e in v d tie a ssme ti ma e t h d — d o te e v lp n a d mpe n ain f h ma a e n sse eo me t n i l me tt o t e o n g me t y tm bae o a ayi o lg l rme r , c od n t n s d n n ss f e a fa wok l o r iai o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陈万军;姚星【摘要】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流域管理和保护,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2页(P25-26)【关键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作者】陈万军;姚星【作者单位】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82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流域管理和保护,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一、加强水域岸线管理是流域河湖管理的迫切要求太湖流域河流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河道总长约12万km,水域面积达5 551 km2。
以太湖为中心,太浦河、望虞河等骨干河道组成的河湖水网,既是行洪蓄洪和引水供水通道,又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河湖沿线土地肥沃,灌溉航运养殖便利,丰富的水域造就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流域人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近年,环太湖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水域岸线的侵占时有发生,污染物排放也未得到有效控制。
2007年无锡供水危机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沿湖地方政府大力整治生态环境,拆除围网,太湖围网养殖面积由16.9万亩(1.13万hm2)压缩到4.5万亩(0.3万 hm2),同时进行退垦(渔)还湖、生态清淤,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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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具体措施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条例》的出台,可以归纳为“三个需要”:
一是保障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很大,通过立法加强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巩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需要。
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2008年,国务院批复《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复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
几年来,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更好地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需要。
与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的精神,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确保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落实。
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问:饮用水安全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将饮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
一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二是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
三是规范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要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维持太湖合理水位
问: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在水法的制度框架下,《条例》针对太湖流域实际,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调度的原则,强调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
在此基础上,《条例》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等重点水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水工程调度作了规范。
二是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明确在太湖流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要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要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三是健全节水、清淤、地下水保护制度,鼓励回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环保型清淤和疏浚,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问:水污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例》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按照调结构、促转型的指导思想,《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二是对重点区域实行特殊保护。
《条例》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是加强城乡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条例》明确提出,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四是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并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规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建立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问: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落实,《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在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方面,《条例》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产业政策引导、经济杠杆调节、行政监督约束”:
一是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
《条例》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加强对湿地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恢复。
二是合理体现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
《条例》建立了区域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补偿下游地区;反之,则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
同时,对减排的企业和转产专业的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信贷、发放补贴、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予以扶持。
三是全面加强行政监督的约束机制。
《条例》建立了全面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逐级年度考核;对未完成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未及时拆除、关闭违法设施以及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项目的,依法暂停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环评、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
当然,对各类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