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办字[1999]40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第四条职工缴费基数暂按一年一定,每年7月到次年6月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和职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每个职工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同时报送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第六条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单位按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由银行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免签收缴合同,见单即付;(二)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三)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四)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条,从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就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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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 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 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 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用工类型、、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 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山东社保缴费新规实施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职工从今天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定对于“5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中,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成为新规中最大的亮点。
用工30日必须为职工申报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人社部下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
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投诉情况看,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发生在流动性比较强、用工较为零散的行业,“按照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用工,都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签订要保留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发生纠纷后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征收险种扩大为全部5项此次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市就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了。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企业为了缩减用人成本,只为员工缴纳三险。
“三险是我国过去要求缴纳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单位缴纳,而是由员工本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内政字[2000]27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0〕272号2000年11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费收支及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管理。
自治区直属企业及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军工企业等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要素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己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的一项法律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这一法规有所帮助。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针对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操作,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救助力度,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1. 公示和监督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公示缴纳情况,方便相关人士的监督和查询。
同时,社保基金也可以进行追溯、备案等操作。
2. 审核和调查方面:社保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文书、信息查询等方式对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以防止企业违法操作。
3. 罚款和惩罚方面:对于社保违法行为,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罚款、暂停征收、以及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
同时,扣留企业的行政许可、取齐服务等等也是社保部门可以采用的手段。
4. 责任和义务方面: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 救助和保障方面:社保部门应该加强对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和救助力度,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其实施效果良好。
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履行社保义务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企业逃税、逃缴社保费用的行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和使用效益的发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法按期足额地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不得迟延、拖欠或者随意减免。
第四条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金额,并实行网上申报。
第五条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之前将上一月的申报信息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单位的申报信息,并依法履行缴费通知和征收手续。
第七条单位缴费时,应当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证件、社保登记证及职工薪酬证明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第八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参保人员缴纳或退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固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可以选择预缴、足额法定缴纳或者清欠。
第十条预缴方式缴费的单位,在年度结算后,需根据实际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补缴或者退缴。
第十一条足额法定缴纳方式是指单位需按照每个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费收入和最低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其尽快补缴,并按照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保缴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核对。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代缴、退缴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所有相关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甬政发[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它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征收,实行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六条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按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方法应与参保申报方式一致,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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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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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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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
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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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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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
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