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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完善

浅议基层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完善自一九九八年在全国公安派出所实行以“一警一区”为主要特征的勤务制度以来,经过两年来的运作与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基层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于不断地加以改进和深化。
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运行的现状各地按照公安部提出的派出所改革要求,总体上实行了“一警一区”的派出所勤务制度,即责任区勤务制度。
其主要运行方式为:(一)划分管理区域,实行民警责任管理。
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每个派出所的工作特点与内容又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的公安勤务运作中又各有差异。
归纳起来,主要采用以下四种勤务模式:一是警长负责制。
即将邻近的数个责任区组建为一个警务区,由骨干民警任警长,负责本片责任区间的协调配合,应付紧急警务活动,责任区民警对警长负责,警长对所长负责,从警务机制上保证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是搭档联勤制。
所领导依照双向选择、强弱搭配、新老搭配、性格互补搭配等原则,实行二个责任区民警搭档式的组合,日常工作以单个民警工作为主,遇到案件调查、取证等需要有二个民警参与的,则实行搭档式工作。
三是特业场所管理专勤制。
即在一警一区的基础上,打破地域界限,以行业为依据,将所辖的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划为一个责任区,由一个责任区民警专职负责日常管理。
四是一区一警勤务制。
这种勤务模式在各地派出所所占比例较大,其特点是日常工作基本上是责任区民警“单干”为主,实行区域管理全权负责制。
(二)制定管理标准,进行目标化管理。
各地根据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趋势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派出所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管理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或办法,将责任区管理目标责任细化为若干项具体的考核标准,并结合全局中心工作提出的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参考数,明确了每个责任区日常管理、检查、防范等项工作的最低要求以及所要达到的管理目标,落实到每个民警身上,实行责任区目标管理。
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完善

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完善
李淑华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警务信息公开既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工作制度,又是一项法定制度,受到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及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制。
在实践中,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保密法》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不确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任意扩大化、问责制度的缺失等。
而制定《警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规范问责制度,是调整和完善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
【总页数】4页(P80-82,87)
【作者】李淑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浅谈边防检查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J], 祝洁明;张栋磊
2.完善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法治途径——以北京市公安局政府网站的现状分析为例[J], 吴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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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如何提高警务效率

公安局如何提高警务效率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公安局需要不断提高警务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安局提高警务效率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科技支持科技的发展为公安局提供了许多机会来提高警务效率。
首先,公安局可以引入智慧警务系统,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各类犯罪信息的快速筛查和处理。
例如,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和人脸识别技术,在短时间内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其次,公安局可以建立网络平台,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合作,加强数据整合和分析,提高对犯罪线索的挖掘和利用。
此外,公安局还可以利用云计算和移动终端技术,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灵活性。
二、加强警员培训和技能提升警员是公安局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警务效率的提高。
因此,公安局应该加强对警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应变能力。
警员培训可以包括法律法规、侦查技巧、危机处理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此外,公安局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为警员提供更加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三、优化办案流程高效的办案流程是提高警务效率的关键。
公安局应该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例如,在接警和处警环节可以利用移动终端技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指挥的即时调度,减少任务处理的时间和交流成本。
在侦查和取证环节可以优化人员配备和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此外,公安局还应该建立健全的案件管理和评估制度,通过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推进智慧警务建设公安局应该积极推进智慧警务建设,建立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工作模式。
首先,可以对警务信息化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警务设备,提高警力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范本

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警务人员信息管理,提高警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警务人员姓名、职务、警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公示原则公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第四条公示方式警务人员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政府网站: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设立警务人员信息公示专栏,定期更新警务人员信息。
(二)警务单位公告栏:警务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更新警务人员信息。
(三)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警务人员信息。
(四)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警务人员信息。
第五条公示时限警务人员信息公示时限为自警务人员任职之日起至离职日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信息更新警务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监督与责任(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警务人员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单位提出,公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人员信息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安局管理规范与警务信息化建设

公安局管理规范与警务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智能化的不断推进,警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治安问题,提升警务服务水平,公安局管理规范与警务信息化建设成为了当今不可或缺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管理规范和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管理规范良好的管理规范是公安局正常运转的基础,对于警务工作的高效进行和有序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公安局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规定有序进行。
首先,加强领导力,健全公安机构的工作组织体系。
公安局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领导机构,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和任务。
同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其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警务人员综合素质。
公安局要重视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公正公平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干警积极上进,提高专业技能与素质水平。
同时,要加强警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复杂案件的能力。
再次,强化工作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廉洁。
公安局要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纪律监督和行为规范,促进权力运行的透明和公正。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同时,要积极倡导加强警民沟通和合作,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警务信息化建设警务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局提升警务效能和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警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数据的精确分析,提高警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首先,建设完善的信息平台和系统。
公安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包括数据管理系统、通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
其次,推进电子化办公和信息化调度。
公安局要积极推进电子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处理能力。
采用信息化调度手段,能够实时掌握人员和资源分配情况,提高警务应急反应速度。
再次,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数据分析和犯罪预警。
智慧警务解决方案

四、实施策略
1.项目规划:根据公安机关业务需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明确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等。
2.技术选型:选择成熟、可靠的技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
4.人员培训:组织警务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情报信息研判:整合情报资源,提升情报分析能力,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5.便民服务平台
-线上服务:打造线上报警、求助、咨询等服务渠道,方便群众与公安机关互动。
-线下自助服务:设置自助服务设备,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四、实施策略
1.项目规划:结合公安业务需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明确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等。
2.智慧指挥调度
-指挥中心:建立智慧指挥中心,实现实时监控、智能预警、一键调度等功能。
-移动警务:通过移动警务系统,实现警务人员的位置管理、任务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3.智能防控
-视频监控:建设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重点区域、场所的实时监控和自动报警。
-人脸识别: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识别和管控。
-数据治理:建立数据治理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数据分析与挖掘: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为警务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智慧指挥调度系统
-指挥中心智能化:构建集实时监控、智能预警、指挥调度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指挥中心。
-移动警务:推广移动警务系统,实现警务人员实时定位、任务派遣、信息查询等功能。
六、预期效果
1.警务工作效能提升:通过智慧警务解决方案,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减轻警务人员工作负担。
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与优化

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与优化在当今社会,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单一警务力量已经无法满足各种复杂犯罪案件的打击和解决。
因此,建立和优化基层警务协作机制势在必行,以提升基层警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犯罪打击能力。
本文将从合作机制的建立、信息共享、培训与交流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对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与优化进行探讨。
一、合作机制的建立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需要各级警务单位之间的密切合作。
首要的一点是要明确各级警务单位的职责划分和协作关系,明确每个单位在案件侦办、执法行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避免重复和缺失。
其次,建立有效的指挥调度机制,确保各级警务单位之间的指挥协调。
比如,在重大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需要建立指挥中心,各级警务单位通过指挥中心进行信息汇总和调度,实现整体协同作战。
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基础。
各级警务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
这包括建立警务联网系统,实现各级警务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查询,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及时传递。
另外,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如与公安部门和法院系统的信息互通,以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和司法公正程度。
三、培训与交流建立基层警务协作机制不仅仅是制度建设,更需要各级警务人员的意识和素质提升。
因此,加强培训与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警务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警务人员的协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同时,各级警务单位之间可以通过派驻人员进行交流,加深彼此的了解和合作。
此外,还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和公众活动来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提高社会各界对警务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四、法律保障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建立与优化需要有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基层警务协作机制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为警务人员的合法行为提供保障。
同时,还需要强化对协作机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机制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建立和优化基层警务协作机制是当前社会治安维护的必要手段。
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完善

然 而 .随着社 会 主 义法 治 建设 的不 断加 快 和公
警 察 权 的过 程 中 . 过 一定 的形式 , 通 依法 将 有关 警 务 活 动 的信 息 向社 会 公 众 或 特 定 当事人 公 布公 开 . 使 公 众 能 够有 效 参与 警务 活 动 . 对警 察 权 实行 监 督 , 确
关键词 : 警务 信 息公 开 ; 密 ; 保 法律 制 度 ; 突 冲 中图 分 类 号 : 3 . D0 53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1 3 0 2 9 — 0 1 2 1 )2 0 1 — 3
警务 信 息公 开是 指 公安 机 关 及人 民警察 在 行 使
此, 当信 息公 开 与保 密 发生 冲 突时 . 关 部 门就 可 以 相 援 引“ 上位 法优 于下 位 法 ” 一法 律 原 则 . 这 理所 应 当 地选 择不 公开 警务 信 息 。 何况 . 更 在思 想当时 情 况 下 的公 安 工 作 实 际 , , 通 根 具 体 规定 了警务 公 开 的主 要 内容 、 式 和办 法 。 形 以及 警 务 公开 的组织 领 导 、 监督 检查 等 , 为 调 整 和规 范 成 公 安 机关 警务 信息 公 开活 动 的主要 法律 依据
21 0 2年 5 月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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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总 第 1 7期 5
警务信 息公 开法律制度 的冲突与完善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律 位 阶低 、 予公 开的 信 息 范 围不 确 定 、 密事 项 的 确 定 任 意 扩 大 化 、 不 保 问责 制 度 的缺 失 等 。制 定《 务 信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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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法律制度的摩擦与改善
本文作者李淑华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情报学系警务信息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警务活动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当事人公布公开,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警务活动,对警察权实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的一项制度。
[1]要保证警务信息公开的落实,寄全部希望于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的品德修养是不现实的,必须走法治之路,依靠制度安排,规范警务信息公开的社会性、政治性权力和义务。
一、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冲突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其中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内务条令》将警务公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确认下来,使之作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实行的一项法定制度。
1999年6月,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该《通知》根据当时情况下的公安工作实际,具体规定了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办法,以及警务公开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成为调整和规范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提升,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显现出一些问题,与相关法律形成矛盾和冲突,其中与《保密法》之间的冲突最为突出。
具体表现为一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低警务信息公开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而保守国家秘密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部门规章。
很明显,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内务条令》及《通知》,在法律位阶上都比《保密法》低———《保密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上位法;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内务条令》和《通知》则属于部门规章和部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下位法。
因此,当信息公开与保密发生冲突时,相关部门就可以援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法律原则,理所应当地选择不公开警务信息。
更何况,在思想和观念上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一贯片面强调公安工作的保密性,总是借保密需要为由拒绝公开警务信息。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几乎任何一个政府都有一个天然的倾向———尽可能少地公开信息,因为信息的公开容易给民众批评制造依据。
[2]二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
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现行法律制度是以排除法来规范的。
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意指行政机关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原则性限制条件。
然而,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确切涵义,是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和主观性的问题,因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针对不同的对象,同样的命题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种模糊的术语和规定恰好为规避信息公开提供了便利和借口。
[2]《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保密法》及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保密法》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內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虽列举了7类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但实际上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国家机关产生、获得以及保存的一切信息,都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都可以称之为国家秘密。
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以排除法界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显得过于宽泛、笼统,缺乏确定性。
三秘密事项的确定任意扩大化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不确定性紧密相连,
秘密事项的确定也存在着任意扩大化问题。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而确定秘密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掌握在行政机关自己手中。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习惯性地认为公安工作应当保持神秘色彩,否则会失去权威性,因此在确定秘密事项的问题上总是遵循宁高勿低、宁宽勿窄的原则,将秘密事项任意扩大化。
[3]特别是对于一些正在侦办的大案要案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治安要情,公安机关往往不加选择的作为秘密事项全盘封锁信息,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如在杨新海系列杀人案、浙江千岛湖事件、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等案事件中,都因没有及时公开信息而错失防范和打击犯罪、澄清事实真相、引导正确舆论的良机,使公安工作陷入被动。
事实上,秘密事项任意扩大化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公安机关内,根据有关报告,国家机关在确定秘密事项的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任意扩大化的问题。
1995年国家科技部实行国家科技秘密项目审批制度后,各地各部门的科技部门向国家科委申报的几千项科技秘密事项,经过科技保密专家评审后,能被确定为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的仅为5左右。
据对某省党委办公室系统定密情况分析,该系统一年内所定的国家秘密,依照相关保密范围判断,确定国家秘密的准确率只有30左右。
[4]四警务信息公开问责制度的缺失警务信息公开的法定性之所以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问责制度的缺失。
对于信息公开的问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特定行为违反信息公开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对警务信息公开的问责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等职能部门,对警务公开的情况,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如何才算严肃处理,是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