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例贸易诈骗例评析单.doc
单证案例分析

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溢短 装的幅度要求,信用证条款应有类似这样的规定: 信用证的金额以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 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数量允许溢短 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的 数额在内。 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金额 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量 中增加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 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 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货完 毕。12日对外寄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的拒付 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核对,发 现以下不符点: 发票对货物包装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 装箱单对包装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 剔,经研究于7月22日做出如下反驳:“你19日电悉。 贵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kgs和 kilos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 ‘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 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你22日电悉。据你 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 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 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 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 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 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 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 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 是不成立的。
外贸结算与单证:案例分析

外贸结算与单证:案例分析案例1、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案情简介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成了一笔L/C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份,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A公司按L/C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上发货人地址一栏不得留空。
这样,A公司不得不电告B公司:“于我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表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L/C中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
”不久,B公司即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系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
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示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考虑修改L/C。
”接电后,A公司考虑到货物已发运,如果拒绝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
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
于是,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时,B公司也如约将原L/C中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 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又寄至开证行。
但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你第×××号L/C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想再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
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议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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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诈骗分⼦在提供假信⽤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银⾏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宗出⼝货物的⽬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证的开证⾏为假冒或根本⽆法查实之银⾏;
2.保兑⾏为国际银⾏,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相识;
5.来证⾦额较⼤,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曾收到⼀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ASIANUERO-AMERICAN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联合银⾏保兑的电开信⽤证,⾦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为⼴东某外贸公司,出⼝货物是200万条⼲蛇⽪。
但查银⾏年鉴,没有该开证⾏的资料,稍后,⼜收到苏黎世瑞⼠联合银⾏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个相似,另⼀个⽆法核对。
此时,受益⼈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
为慎重起见,该中⾏⼀⽅⾯,劝阻受益⼈暂不出运,另⼀⽅⾯。
抓紧与纽约瑞⼠联合银⾏和苏黎世瑞⼠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信⽤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
⾄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证,诈骗分⼦企图凭以骗我⽅出⼝货物。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单证作业-义乌外贸欺诈案例及对策

国贸复合122班12837218 吴夏青案例分析外贸欺诈案例:找借口恶意克扣货款今年3月,一家设在义乌江东端头新村的美国外贸公司“SUNNY GENERAL TRADING INC”在国际商贸城F区经营户张女士处订购了5万余元的箱包,有六个款式,其中两款要求加长、加宽。
按照约定,货分两批交,前三款交易顺利,收到了美国方面的汇款,后三款包就遇到了麻烦。
老外称,其中一款要求放大的包做小了一厘米。
但在我们同行看来,这一厘米的误差完全在正常范围内,根本看不出来。
由于对方抓住这个“漏洞”不放,张女士觉得既然被钻了空子,也只能妥协,答应将出错的那款包退回。
几天后,外贸公司告诉张女士,三款包都愿意接收,但出错的那款要求扣钱予以补偿。
张女士想定制的包不容易销售,为了减少损失,答应每个包扣除4元。
他们收了货,也在合同上注明。
可事情又出现变数,隔了几天,外贸公司又称放大的两款包中只能收一款,另一款要退回。
张女士认为这样太没道理了,已一再退让到底线,单子上也注明“货已收”,没理由说不要就不要。
双方僵持不下,共计三万元左右货款也迟迟未结算。
她猜测可能是因为包放大了以后,样子不太好看,客户不肯要,所以外贸公司就推卸责任。
张女士一有空就到这家公司催款,老外被逼无奈,承诺等客户来义乌再协商。
原因分析:经了解,拖欠货款在义乌市场已成为家常便饭。
义乌国际商贸城的一些外贸出口公司称,近些年市场竞争激烈,加上经济不景气,大家生意都不好做,订单很少,很多经营户不用订金也愿意接。
有的拿到了预付款或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也不好拿,拖欠三个月以上很普遍,甚至有一些“皮包”公司席卷货物后一走了之,合约常成为一纸空文。
除此,外贸公司、翻译等也是拖欠货款的直接主导者,老外明明已到款,外贸公司趁机挪为流动资金,一拖再拖,或从中恶意捣鬼,扣点、压价,乃至推卸责任,被欠货款的经营户收回货款则十分不易,处于极度被动状态。
预防与解决措施:1. 建议经营户最好实地调查外贸公司状况。
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真假提单的识别-单.doc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真假提单的识别-单证员考试被告:航运公司被告:船务公司2005年10月24日,船务公司向进出口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
进出口公司即委托代理办妥了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船务公司换取了提货单。
其后,航运公司两次要求船务公司暂停放行提单项下货物,造成进出口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
进出口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交付货物。
经查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非航运公司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的提单。
进出口公司持有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RPM 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进出口公司,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
航运公司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RPM 公司的提单是一份指示提单,该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基本一致。
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X公司。
进出口公司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对家TIL公司处取得,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称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进出口公司取得该套提单未支付对价。
另查明,船务公司是航运公司在上海目的港的代理,由于航运公司发来的电子舱单与进出口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内容一致,因此船务公司向其发出到货通知书,并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提货单。
2006年11月22日,根据航运公司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对OMG公司发出搜查令并从该公司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
邮件内容显示,OMG公司将涉案欺诈提单之复印件发送给了进出口公司。
庭审查明,上述邮件均是一个名为NewdehLee(李某)的人所发。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出现了两个收货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单,首先须查明哪套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能够代表涉案货物凭证的合法的提单。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
现航运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指示提单是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进出口公司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对此进出口公司虽然主张记名提单系自己的贸易对家TIL公司邮寄给自己,但其始终未能证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所谓的TIL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及防范对策(全文)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及防范对策(全文)范本一:正文:1、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凭证,被广泛应用于货物的运输和支付过程中。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提单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进行浅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1.2 目的和重要性提单欺诈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影响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研究提单欺诈及防范对策,对于保护企业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提单欺诈的定义及特点2.1 提单欺诈的定义提单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虚构、伪造或掠夺他人财产为手段,通过欺骗、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获取并控制提单权益的行为。
2.2 提单欺诈的特点提单欺诈有以下特点:- 隐蔽性高:提单欺诈往往通过虚假的文件和虚构的事实进行,很难查证和发现。
- 风险大:一旦发生提单欺诈,涉及的经济损失较大,且很难追回。
- 影响广泛:提单欺诈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威胁到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安全。
3、提单欺诈的类型及案例分析3.1 虚假提单虚假提单是指欺骗他人,虚构或伪造提单的内容和信息。
案例分析:xxx公司伪造提单,将货物偷运到他处,并以虚假的提单要求支付。
3.2 冒用他人提单冒用他人提单是指通过冒用他人身份和提单权益,获取虚假的提单权益。
案例分析:xxx公司冒用他人的提单权益,将货物提走,并自行销售。
4、提单欺诈的防范对策4.1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提单的安全和真实性。
包括加强对提单的审查和验证,防止虚假和伪造提单的产生。
4.2 提升技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密提单信息,防止提单被伪造和篡改。
同时,建立提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提单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4.3 强化合作与监管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打击提单欺诈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提单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 提单欺诈案例分析表。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简介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结算工具,但信用证诈骗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信用证诈骗的方式、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背景本次案例涉及的是一家出口企业(甲方)与一家进口企业(乙方)之间的贸易合作。
甲方准备向乙方出口一批商品,双方决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诈骗经过1.甲方与乙方在签署贸易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相关商品的发票和装船单据等文件。
2.乙方准备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并委托一家银行(丙行)作为开证行。
3.甲方收到信用证即时通知后,确认信用证的内容与贸易合同一致,确认乙方已开立了信用证。
4.甲方准备出运商品,并将装船单据等相关文件提交给本地银行(甲行)作为通知行。
5.甲行收到甲方提交的文件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并将文件转交给开证行丙行。
6.开证行丙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问题后与乙方进行沟通并解决。
在准备支付给甲方的时候,发现甲方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7.开证行丙行立即联系甲行,确认冻结账户的情况,并与甲方进行沟通。
8.甲方意识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立即报案并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诈骗手法分析在此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精心策划和欺骗手段实施了信用证诈骗。
以下是对该案例中使用的主要诈骗手法进行的分析:1.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让甲方相信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开立了信用证。
这种方式在信用证诈骗中较为常见。
2.欺骗行为:诈骗分子通过与甲方进行虚假沟通,表面上给甲方造成了信用证已经开立的假象,导致甲方在出运商品前未来得及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情况。
3.冻结账户:诈骗分子通过某种手段冻结甲方的银行账户,使得开证行无法按照信用证要求支付货款。
诈骗分子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充分利用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和跨国合作条件下的困难。
预防措施信用证诈骗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预防措施:1.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及时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对开证行的认可和信用证的细节进行仔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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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单证员考试案例:贸易诈骗案例评析
-单证员考试
2014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单证员考试考前模拟自测试题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查看汇总:2014年单证员考试案例汇总
(案例1)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
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
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
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
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
第二次合同金
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
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
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
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
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
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
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
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
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案例2)某公司
2000年向美国
MAY
WELL公司出口工艺品。
该公司以前曾多次与其交往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
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
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
还算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
在装完货收到B/L后即FAX
给客户。
客人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我方。
第一单非常顺利。
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
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
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
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发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 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
待4票货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传真、E-MAIL不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
(案例评析)以上两案有许多共同的教训可以吸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论是新老客户,不论成交量大小,最好能以L/C方式
为主要付款条件来签合同。
L/C项下付款条件下,对证中含有软条款的,如寄1/3正本B/L、提供繁琐的检验报告、限制第三国议付等等,要事先落实是否能做到否则决不接受。
对其他条款也要认真审核,如不能做到,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要认真检查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给不法商人以任何可乘之机。
2、签定T/T、
D/A、
D/P纯属商业信誉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D/P付款。
上述两案经事后调查发现这两个公司均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不法商人在美国开办的公司,他们不讲商业道德,根本没有什么资金保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门从事欺诈。
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对非欧美国家在美国经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3、必须努力识破奸商惯用的欺诈手段,防患未然。
这两个案例均是第一单客户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而第二单就开始诈骗。
这是一切骗子所惯用的伎俩,先给你点甜头,引诱你上钓,然后开始行骗。
4
、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我们的许多一线业务员有权决定付款方式,
但这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长期放帐。
对于D/A、D/P、M/T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不能一人说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款,防止客户迟迟不付。
T/T项下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寄B/L。
5、加强与银行的业务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指导。
上述两案虽然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但不管是L/C还是
D/P、D/A业务,外贸公司必须与银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银行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司结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