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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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山西华润煤业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 组织领导2.1 组织机构2.1.1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成员:公司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2 领导组职责:2.2.1 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2.2.2 负责指导、督促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2.2.3 负责指导、督促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和落实。

2.3 领导组下设矿井生产、地面生产、地面非生产等专业办公室,专业办公室设在公司分管职能部室,办公室主任由部室责任人担任。

其中矿井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设在生产部,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综合治理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别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

2.4 各专业办公室职责:2.4.1 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工作;2.4.2 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和达标规范;2.4.3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半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工作;2.4.4 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讲评和量化考核;2.4.5 负责对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的考核、奖罚和兑现;2.5 各矿、厂根据单位实际,成立相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及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

3 检查组织形式3.1 公司每季度对分管矿井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评比;安全监察部每月对矿组织一次检查。

3.2 公司定期对各矿井“一通三防”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使用情况、事故追查处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3 公司不定期对以下六方面进行督查:3.3.1 矿井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系统;3.3.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执行情况;3.3.3 收购、兼并整合、联营、改扩建和新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各种证照;3.3.4 矿区用电及大型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情况;3.3.5 带压开采矿井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3.3.6 矿区周边小煤矿监管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查实为主、见底反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报告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形成多层级的报告和调查体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流转。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细化操作规程,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在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特点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及时向地方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事故的情况和事实。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教训。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实地勘查、听证取证、资料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山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参照有关国家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煤矿矿长做为法定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____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长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煤矿事故隐患是指煤矿现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上存在可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1〉a类:难度大,煤矿解决不了的。

2〉b类: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须由矿里解决的。

3〉c 类:难度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滑坡、机电、运输、____、火灾、水害和其他。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a类。

事故隐患的确认上报,煤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分类排查,登记造册,凡属于煤矿难解决的隐患,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

2.b类。

煤矿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必须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分管副职____有关人员进行对出事地点排查,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3.c类。

隐患在班组长的监督下,由班组长和所在班组成员共同处理完毕,在处理过程中若发现难度增大时,可上报煤矿安监科重新定级后____处理,不可蛮干或强行处理。

一、滑坡事故排查治理制度1、煤矿矿长每周对所有采场的边坡、排土场的边坡以及台阶进行排查一次,做到事故隐患清楚,并落实相应措施。

2、煤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员,要经常观察采场工作帮、非工作帮,排土场边坡等安全情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报请矿长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3、安全员要每天对采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应将人员以及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总则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 事故分类2.1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2.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是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1.5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2.1.5.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2.1.5.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2.1.5.3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2.1.5.4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2.1.5.5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的停产;2.1.5.6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2.1.5.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2.1.5.8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2.1.5.9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2.1.5.1.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华润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华润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名称: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修订日期:二○一二年一月一日前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实现“依法办矿、依法治企”的重要途径和管理手段之一,是安全科学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事故,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历来特别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来约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〇一二年,按照工作安排,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修订后的《太原/山西华润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考核、奖励与处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职业健康与卫生、安全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更加完善具体、规定更加科学规范、责任更加明确到位。

它覆盖了公司所有矿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对公司近几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整合。

签发令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各部会审,符合我司现行发展需要,决定从签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公司总经理: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总则为贯彻“没有一个没有责任的人,没有一件没有责任者的事”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明确公司与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太原/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安全职责,逐级传递压力,履行职责。

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对全公司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责任。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安排年度和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指导和监督各矿安全体系、机制的运行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和职责。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并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可能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不大、发现后能够尽快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计划或者局部停产治理以及依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整改消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第一节总则1、编制目的为了保证我矿主供电系统安全可靠供电,有效预防、控制和处理主供电系统各类事故,维护矿区稳定,保障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地面主供电系统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2、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供电安全管理,突出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危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供电系统缺陷,提高供电系统运行的可靠程度,有效防止重特大供电安全产事故发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重特大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抢险以及快速恢复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能力。

2)统一指挥。

对供电系统突发事故,坚持“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的原则,在各级领导和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积极有效的开展对突发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系统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供电等各项应急工作。

3)快速反应。

在应急处理各类突发事故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一个“快”字。

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理快、恢复快.4)保证重点。

遵循“统一调度、保证重要区域、重点用户保安用电”的原则,在突发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将保证主供电系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限制突发事故范围扩大,防止发生主供电系统大面积停电。

在供电系统恢复中,优先恢复重要区域、重点用户和重要输变电设备,努力提高整个系统的恢复速度和效率。

3、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江苏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主供电系统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华润鸿福煤业有限公司主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各类突发事故。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正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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