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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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研平台管理制度

完善科研平台管理制度

完善科研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科研平台的管理,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能力,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科研平台管理机构科研平台的管理机构由科研院所院长或主管单位的负责人任命,由设立科研平台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科研平台的工作规范和流程、组织和协调科研平台的日常工作、对科研平台进行评估和考核、保障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转等。

三、科研平台管理人员科研平台的管理人员由科研平台管理机构派任,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1. 科研平台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科研平台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负责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等。

2. 科研平台秘书:配合科研平台主任工作,负责科研平台的文件管理、会议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

3. 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和申报,取得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平台的建设是科研平台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建设:建立科研团队,招聘高水平科研人员,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科研团队的整体水平。

2. 实验设备建设:购置和更新实验设备,保证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需要。

3. 研究项目建设:组织科研人员开展前沿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科研平台管理规范科研平台管理规范是保证科研平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研项目管理: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选题和申报,按照科研项目的进展和要求进行科研工作,定期汇报科研进展和成果。

2. 论文发表管理:科研人员在发表学术论文时,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规范,保证学术诚信。

3. 科研成果管理: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清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 经费管理:科研平台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六、科研平台管理评估为了促进科研平台管理的健康发展,需要对科研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学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现对2000年5月大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创新大会颁布实施的《大连医科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做重要修订。

第二条我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校科技平台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在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等.第三条我校科技平台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室三级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所长及课题组组长负责制。

平台学术委员会通常设主任一名,由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其他成员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本校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组成方案由承建单位提出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我校省部及以上重要科技平台负责人由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第二章平台建立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推动各级单位积极建设重要的科技攻关平台、研究所与专业实验室等,优先支持与转化医学相关的平台建设。

第五条二级单位管理的科技平台建设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报科技处登记汇总.第六条学校鼓励临床学院在加强各自中心实验室建设基础之上积极推进临床专科实验室建设工作,有条件者应积极申报建立各级政府临床重点专科实验室。

上级政府批建的临床专科实验室的管理可由所属临床学院具体实施或与学校科技处共同负责。

第七条组建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相对完整与稳定的学术队伍(应包括一定比例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二)以课题组工作为基础,具有明确研究方向;(三)有必要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与二级单位的建设投入、全部或部分雇工费及其它运行经费等)和平台空间等设施条件。

第八条推荐各级各类科技平台要求:(一)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科技平台有重点支持领域及申报方向的按其相关要求推荐;(二)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科技平台实行自由申报的,除应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外,根据各院、部系均衡发展原则及研究工作基础,依托其特色优势学科择优推荐。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科技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2016年7月31日印发)及国家、省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相关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管理的科技类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个人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咨询)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等。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条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加强预算科目的内部控制;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研经费管理“阳光工程”建设,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科研院负责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组织力和领导力等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批准建设主体不同,学校科研平台划分为以下类型:1.批建科研平台: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平台。

学校根据批复单位不同,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市级科研平台。

2.自建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1)校级科研平台:依托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组建的科研平台。

(2)对外合作科研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科研平台。

(3)直属科研机构:面向国家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校自行跨学科组建,且实体化运行的校内科研机构或异地科研机构。

3.参建科研平台: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组织、规划、科研、研究生、财务、总务、学科、人事、人才、设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学校科研平台总体发展;宏观指导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科研平台发展所需的支撑条件;研究决定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平台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平台开展申报、认定和评估等组织工作。

- 1 -第五条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建立程序与条件第六条科研平台建立程序:1.批建科研平台由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最终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制度(暂行)
一、进入平台的使用人员必须掌握仪器操作方法,并获得仪器管
理人员对其使用资格的认可。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不规范使用出现问题,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平台仪器的使用执行预约制。

使用仪器前,因不能保证仪器
立即可用,须提前与仪器管理人员联系预约。

三、使用平台仪器需填写仪器使用申请表,学生使用须由导师签
字同意,大型仪器(1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需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教师使用平台设备也需填写申请表。

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平台管理人员留存,一份由导师(本人)留存。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

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
关的事情。

五、仪器使用时需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登记簿。

六、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申请之外的仪器。

七、实验过程中相关药品请自备。

八、因申请的实验容器类物品暑假后才可发放至平台实验室,在
此期间,实验用到的容器类物品需自备。

九、科研创新平台实验室内的所有物品,若非特殊情况,一律不
得外借。

十、使用过程中仪器和实验室出现任何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给
管理人员。

十一、使用仪器的人员,必须负责清洁使用范围内的卫生,保证该区域环境的整洁。

十二、实验完毕,联系管理人员做系统检查。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搭建高水平研究平台,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我校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由学校正式批准成立,挂靠在相关学院运行的科研组织,是学校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含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平台。

第三条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世界一流的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围绕重大学术问题或重大社会需求,重在获取高水平科研任务,组建高水平科研团队,推动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产出标志性成果,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为我校建设成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科研机构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其行政事务由挂靠学院管理,业务归口科技处管理。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科研机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科研机构的布局和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科研机构的重大事项,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科技处作为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科研机构建设规划,制定科研机构管理制度;(二)统筹负责科研机构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事项;(三)支持和指导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组织科研机构的评估考核和优化升级等事项。

第八条挂靠学院作为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和学科发展需要,负责指导并协助组建科研机构,做好遴选、推荐工作;(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三)监督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四)配合学校完成科研机构的评估考核和优化升级等。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九条成立科研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总体和学科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科研机构形成互补;(二)有完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目标与运行规章;(三)具有相对成熟、稳定的学术梯队,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四)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浙工大发〔2016〕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的认定和等效评价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承担高水平的科技项目,推进协同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项目来源和经费额度,将科技项目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七大类。

第三条各类科技项目的分类标准和认定1. Ⅰ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

2. Ⅱ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到帐经费≥200万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到帐经费≥200万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到帐经费≥3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3. Ⅲ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到帐经费<200万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包含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到帐经费<200万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到帐经费<3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项目、国家特支计划等;教育部科技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项目。

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4. Ⅳ类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的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培育项目(到帐经费≥100万元);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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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形成高效规范的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平台建设的重点是凝聚一批高水平的精干科研队伍,改善研究条件和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开展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通过组织和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创新意识强的学术团队,提升所依托学科的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建成国内知名、具有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国家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工程中心:以国家、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和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完善、提高”的要求,整合创新资源和创新载体,开展从科研到产业
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才、技术和科研设施等科技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开展为企业的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报建设基本条件
第六条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学科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七条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本领域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能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第八条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拥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拟申请的平台得到所在学院(部)的明确支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组建方案切实可行,相关配套条件予以落实。

第四章申报程序与立项建设
第十条学院(部)根据自身学科建设、科研特色、研究队伍情况,整合相关资源,结合国家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主题提出候选申报项目,并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论证基础上,进行审核推荐,报立项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初审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自行组织召开可行性论证会。

通过论证并正式立项后,签订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开始转入建设期。

第十三条在建设期期间,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所在学院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做好人、财、物的配置和组织协调工作,上报年度建设进展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按时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经立项部门批复,予以挂牌,转入日常运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科技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列帐户。

平台建设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科目执行。

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建设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费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平台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根据每个平台年度绩效状况及平台开放程度安排运行经费。

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日常运行、设立主任基金、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等。

第十七条科技平台建设应广辟渠道,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交流,通过理事会、联合研发机构等形式,积极争取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平台建设与运行发展。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运行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学校办公室、科技处、计财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筹)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策省部级以上科技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资源配置和相关政策。

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十九条平台的科研、人事、条件资源等管理依托相关学院(部),用房及财务应相对独立和相对集中,学校在岗位编制、建设资金和研究场地等方面对科技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鼓励申报更高层次的科技平台。

第二十条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平台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择优推荐,立项主管部门发文聘任。

平台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发文聘任。

平台主任任期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副主任任期与学校岗位聘任聘期相一致。

平台的其它专职岗位按学校有关岗位聘任办法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平台成立后须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进行推荐或聘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平台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年度工作
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接受评估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平台运行期间,所在学院(部)负责督察平台运行情况和工作质量,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协调接受评估检查。

第二十四条科技平台应积极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等各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创新基地。

第二十五条科技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科技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技合作。

第二十六条科技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平台内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获奖、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所在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工作。

科技平台必须建立独立的网站并及时更新,使网站成为平台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

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定期更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的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省级重点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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