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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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起重机械检验师取证考试相关主要法规标准目录

00、起重机械检验师取证考试相关主要法规标准目录
1、3~10、15.3、16、18、19、附录A
13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
1、3、4、5、6
14
《起重机械设计规范》(GB/T3811—2008)
1、3、4、5.1~5.6、5.9、6.2、7.2~7.4、7.5.1、7.5.2、7.5.4~7.5.6、8.1、9.3~9.7、附录A、附录B、附录G.1、
3、5
25
《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1—2008)
4、5、6、7、8
26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JB/T7688.1—2008)
1、3、4、5、6.1
27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JB/T 10559—2006)
1、3、4、7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及定义、事故调查程序和现场调查、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事故调查报告
7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一般要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与控制、安全保护装置、生产工艺、检验检测
8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部分代替GB/T 10054—2005和GB 10055—2007内容
22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1、3、5、6、9.2、9.3、9.4、10、11
23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2010)
1、3、5、附录A
24
《起重机械分类》(GB/T 20776—2006)
附件2
2014年起重机械检验师取证考试相关

dt-电梯检验员在线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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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和要求。

A.国家质检总局B.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C.考试机构D .检验机构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A]得分:5.002.根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承载支撑件的设计应保证在()额定载荷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A.0~100%B.0~110%C.0~125%D.0~150%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A]得分:5.003.机房设备间的检验安全可不关注以下哪个项目()。

A.在进入任何格栅或平台之前,查看其支撑和连接以确定其是否够坚固B.注意所有运动设备的位置C.机房插座的供电情况D.在进入井道中的机器空间之前,切断主电源开关并上锁4.井道检验的安全要求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进入井道后立即关闭层门B.启动电梯前,与其他相关的检验人员联系C.上轿顶或进入底坑前,确保作业区有适当的照明,底坑没有积水D.以上都正确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得分:5.005.电梯检验人员进入现场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A.应配戴劳动防护用品B.不得佩戴项链及首饰C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相互应答避免发生误操作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得分:5.006.在轿顶检验时,下列哪项是不安全行为()。

A.在进入轿顶之前,将轿顶停止开关置于停止位置B.对于非平面的轿顶(如穹顶),应当特别小心,防止滑跌C.在将全部身体的重量施加在轿顶之前,试验轿顶的强度D.站立在轿顶紧急出口的盖板或设备上7.根据《特种设备目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代码为()。

A.3310B.3120C.3110D.3210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得分:5.008.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哪个条件不是在检验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范围里()。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条件能够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8.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职称能够满足所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C.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和技能D.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工作经验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得分:5.009.获得DT-1资格人员可从事下列项目的检测()。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 (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 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 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 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 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 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 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 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 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 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 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 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 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 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 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 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 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 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 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 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 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最新国质检锅[2003]251号安改维许可规则(1)

最新国质检锅[2003]251号安改维许可规则(1)

国质检锅[2003]251号安改维许可规则(1)急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251号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摘要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二十三条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电梯起重机械。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标准)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标准)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 (1)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 (1)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4〕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等行为,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日之后办理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告知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
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
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

抄送:特设局,存档(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一、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三、申请条件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1.压力容器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4.客运索道5.游乐设施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中请。

(二)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1.锅炉2.压力容器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D随制造许可一同中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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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

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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