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申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按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二)不按规定与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三)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的;(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及使用的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五)不按规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要求企业不按实际采购价开据发票,不如实记帐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精神,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提供质优价廉药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要把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二、落实优先配备使用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及时按程序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要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
三、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为满足患者用药的多样性需求,保障临床用药延续性、可及性,在保证集中带量采购合同量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对纳入各级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符合同通用名、同评审组、同剂型、同规格的不同产品,在综合监督检查等涉及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医院等级评审等有关考核评审中一并按一个品规计算,不受数量限制。
基本药物制度与集中采购实践幻灯片山东省卫生经济协会

机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的采购流程演练。
2、组织培训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品采购人员。
(五)选择和确定配送关系
省药品集中 采购平台
配送
选 择
中标企业
配送企业
订单信息
配送
(六) 明确各方法律关系,依法从业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 务中心(A)
通过招标、议价等采购方式,共产生了国家基本 药物中标品规626个,省增补药物中标品规369个。
5月1日正式网上交易运行,截止到月日,共有家基 层医疗机构参与采购,采购金额亿元,到货率%,已 完成批基本药物货款的支付,支付金额亿元.
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整个基本 药物采购的重点转入到以基层用药保障为核心 工作中
2
(二)基本药物概念的演变
1975年首次引入基本药物的概念,该年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要求WHO帮助成员国选择和获 取基本药物,确保基本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低成本
1977年WHO第一版基本药物示范目录诞生(最畅销书), 包括186种活性物质 1978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第31.32号决议,敦促成员国遴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建立能满
307种
国家基本药品
754 价格相对低 廉的品规
遴选
2、制订合理的参考价格。近三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品实际采
购价格和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进行了调查。对部分省中标价格以及国家发改
委基本药品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等数据进行了分析。
有关省市 招标价格
各地市采 购价格
物价局定 价
分析 遴选
实际市场 调研价格
二、山东省基本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主要特点
1 打造“一个平台” 2 实现“两个集中” 3 突出“三个核心” 4 坚持“四项原则” 5 严格“五项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鲁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
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
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7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一)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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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一)
(化学药及生物制品)
说明:①本目录所指片剂包括素片、薄膜衣片、糖衣片;粉针剂包括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软膏剂包括软膏剂和乳膏剂。
②化药0734号低分子肝素注射液所标规格4000单位包含4100单位和4250单位两种规格。
③普通大输液分为玻瓶和塑瓶两种。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例演示
权限管理操作实例讲解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权限分配实例
以章丘市党家卫生院为例,为药剂科分配制 作采购单(不包括审核发送权限)及收货处 理的权限,并为张三单独分配审核发送订单 的权限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基层医疗机构货款上缴流程
山东省基本药物货款上缴及支付流程
基层医疗机构
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已签收药品建立付款 计划,并将药品款根据上
缴计划及时上缴县专户
根据所属医疗机构建立的付 款计划收缴货款并予以确
认,并及时汇缴至采购中心
县卫生局根据所属医疗机构提 交的付款计划,确认将已到帐 计划汇总成县级付款计划发送 至采购中心,并附带银行转账
是否有差异 否
订单是否完成
否
是否撤消某药品
剩余采购数量
是
撤消剩余某药品的
是
采购计划
收货处理
结束
否
是否缺货
是
备货、发货,填写 实际发货数量
标记缺货
查看库存情况
处理差异,重新出库
是
否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药品交易实例讲解
以章丘市党家卫生院为例,向济南中信购买 100盒奥美拉唑肠溶片(20mg)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新建采购单
药品订单处理流程
医疗机构
开始
从合同中选取还没 有完成合同数量的
药品
填写此次采购数 量
主管人员对采购单 进行审核
拆分订单,并发送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接受订单
查看订单内容
拒绝订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政办字〔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9日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要求,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全流程监管,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规范采购和使用,保证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及形式(一)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二)品种范围。
依据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中,遴选确定药品品种和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分批分类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三)企业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进口药品、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自愿参加。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到药品供货企业。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五条药品供货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订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收确认。
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发票。
第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该账户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和财政部门预付的一次性周转资金,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周转资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汇缴到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县级结算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鲁政办字[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王随莲(副省长)副组长:包文辉(省卫生厅厅长)傅卿德(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孙继业(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成员:李永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阮凤英(省财政厅巡视员)曹可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天胜(省卫生厅副巡视员)王天仁(省工商局副局长)公培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文宁(省物价局副局长)徐国力(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王天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对外行文。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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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采购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第七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四)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集中采购第八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九条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
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
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参加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人员的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
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
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
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区分情况分类采购。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采购,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2011年4月1日起,不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
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我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
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应少于三分之二,主观分值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实行网上远程开标,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应包含配送费用。
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十九条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未能按时付款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追究违约单位的责任。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付款流程和办法将周转资金及基本药物货款汇缴到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不得挪用,违法违规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省卫生行政部门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采购机构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具体招标办法;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开展定期评估,定期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药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