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给他人用 贷款人仍承担责任

合集下载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基本案情:2014年9月26日,被告李某夫妇因生意周转困难,需要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找到原告张某夫妇以借款人名义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后原告张某夫妇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某之妻王某作为担保人从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该笔款项为被告李某夫妇实际使用。

2016年1月,该小额贷款公司将原告李某夫妇、被告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对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夫妇清偿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3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书写了证明,证明被告李某夫妇曾让原告张某夫妇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手续都是被告王某和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好,原告张某夫妇只是签了一个名字,该笔款项也系被告李某夫妇所用。

经对本息、费用结算,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借原告张某款6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李某夫妇,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0000元。

争议焦点:被告李某夫妇与原告张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妇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张某夫妇作为名义借款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交给被告李某夫妇实际使用,被告李某夫妇本应该按照原告张某夫妇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其违反诚信原则致使司法机关判处原告张某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李某夫妇基于以上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已经就借款本息及费用结算共计60000元,与判决确定原告张某夫妇清偿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及利息的数额相当,故该笔60000元债务被告李某夫妇应共同清偿。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妇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应该基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为名义借款人,被告李某夫妇为实际借款使用人。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和担保⼈应承担哪些责任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有时要有担保⼈进⾏担保,以防范借款风险,那么借款⼈和担保⼈应承担哪些责任,关于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借款⼈和担保⼈应承担哪些责任借款⼈应该承担按期还款的责任。

借款担保⼈要为其担保⾏为承担⼀定的责任,具体如下:(⼀)要看担保⼈是承担的⼀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

⼀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但同时需要注意以下⼏点:1、由于⼀般保证的保证⼈承担单⽅性、⽆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尽了义务⽽债权⼈怠于⾏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保证⼈在贷款合同履⾏期满后,向商业银⾏提供了可供执⾏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放弃或者怠于⾏使追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的,保证⼈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对债务⼈的信任,因⽽⼀旦发⽣债务⼈变动时,保证⼈⼀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变更,⼜未获得保证⼈书⾯同意时,保证⼈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与借款⼈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在实际的⽣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为,⾮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

如果处理不好就发⽣了借款的纠纷案件。

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就⽆权收取利息。

关于⽀付利息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现实⽣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最终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2、借款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 【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借款⽅可以随时还款,贷款⽅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起计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学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学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学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一、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九大典型案例案例1:借名贷款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将其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借款人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出借人无关,担保的效力不受影响。

【案例索引】甲小贷公司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

即使秦某向甲小贷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提供款项给黄某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秦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与甲小贷公司无涉。

担保人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甲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遂判决支持甲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张某某与高某某、乌海市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

【裁判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案例3:借款是否借款人本人使用,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由此否定涉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有效。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社会信用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为支持我市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

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的实力。

为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认真清理核对,限期组织清收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核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情况,弄清贷款用途,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银行贷款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执行的,而已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担保亦或是担保人,银行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学习。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1.如果你的某位朋友在银行贷款了,而你正好是担保人,你的朋友没有办法还清债务,这个时候法院或者是银行,就会要求你来帮助你的朋友偿还债务。

2.不仅仅需要偿还债务,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债务人他没有办法履行的一些义务,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总的来说,担当某个人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很高的,如果这个人不讲信用,没有能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而拒绝偿还,或者是将这个锅推给担保人的话,担保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的。

3.情节比较轻的话可能就是进行赔偿,情节较重的话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在担当他人的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不可因为对方是自己的朋友或者是亲戚家人,就放松警惕。

我们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是否有能力担保。

二、担保人的担保方式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解决办法

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解决办法

信用卡是申卡人主动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申卡人资质条件且认为其符合办卡条件的前提下,与申卡人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并向申卡人下发信用卡,提供后续用卡相关服务。

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申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产生的相关损失,银行概不负责,由持卡人本人来承担”。

所以信用卡持卡人尽可能的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持卡人仍然要对信用卡用卡、还款等一切行为承担责任。

以下列举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1、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使你负上高额债务,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他人不还或者还不了信用卡,最后还得自己来还,还要承担银行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2、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不等于借钱,必要时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与借用人核实刷卡账单并在账单上签字,再让借用人补上借条,借用人归还信用卡后将借条归还借用人。

经常有人咨询,我借信用卡给我朋友使用,开始都是正常的使用,后来就逾期了,人也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能先把信用卡还上,把信用卡注销,注意留存信用卡的流水、账单,还卡的程序、记录等证据,再想办法找到借用人补上借条,通过录音摄像的方式收集证据,不能归还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所以借用人不还的话,持卡人面临着个人征信危机、高额的利息滞纳金等法律责任,借用人逃避债务,持卡人维护权益的程序变得复杂,维权的成本也相应增加。

3、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还款逾期,可能造成信用卡持有人的个人征信污点,影响持卡人之后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4、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借用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信用卡持有人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默许信用卡借用人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持有人也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方便好用,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要随时提高警惕,管理好个人信用卡,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生活中,急需用钱的时候就会想到贷款,大部分贷款 是给自己用的,但也有少数部分人只是当中间人,贷款 给他人用。例如这个夏某就是贷款给他人用,但是他人 并没有偿还贷款本息,以为自己不需承担
责任,其实不是的,夏某还是要承担责任。下面我们看 下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贷款利率最低0.75%,承诺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同样的 额度、同样的三步申请,一分钟就可迅速匹配信贷经理。 门
槛更低、费率更低、品种更丰富。建议大家办理贷款,申办入口:
信用社向夏某发放了贷款,但夏某称该贷款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 拒绝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滨城
区人民法院判决夏某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 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夏某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 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事项。信用 社按照约银行账户,夏某在 借款借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夏某未 归还借款本金,并拖欠部分利息,信用社催要未果,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夏某辩称
借款属实,但实际用款人是王某某,也不知悉具体的还 款情况。所以该贷款应由王某某偿还,其不应承担还款 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夏某自愿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 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
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归还原告信用社借 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数字产权交易 /
ty9998htvv
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已经构成 违约,还应按照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称 该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但未提
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款项已 经实际发放到被告账户,至于被告将款项转交给他人使 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被告夏 某主张应由王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不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