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方法
农业银行承兑业务

农业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第一部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第一章概述一、定义我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二、对象出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条件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承兑业务(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下同),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
四、种类(一)非低风险承兑业务非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他符合我行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担保品价值未完全覆盖我行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承兑业务。
(二)低风险承兑业务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总行授权书中所称低风险业务品种项下的承兑业务。
具体包括:1.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2.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3.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承兑业务。
低风险业务品种由总行在年度授权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为在其开户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农行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一)电子票据1.电子票据申请(1)出票申请I.功能简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
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Ⅱ.相关功能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Ⅲ.使用范围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Ⅳ.操作流程点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申请”/“出票申请”,进入电子票据出票申请界面。
该界面显示客户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列表和被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
如图所示。
图①新建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显示界面如图所示。
图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查看“详细”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进入出票申请明细界面查看该笔交易的详细信息。
如图所示。
图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可以修改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
显示界面如图所示。
修改完毕,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图③修改客户点击“修改”,可以直接修改已录入每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
显示界面如图所示。
修改完毕,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重新提交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
农业银行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

农业银行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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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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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8.26•【文号】农银发[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农银发[20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经人民银行审核,我行现已获准开展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此项新业务,总行将不再对此业务逐一授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慎选择资产状况良好的信用社,并与信用社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各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到当地管辖行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请各行在《操作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中〔2002〕第012号)(略)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为在信用社开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一、承兑申请第一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3、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行(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5、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营业机构申请承兑。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等内容;(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承兑申请人在总行清算中心存入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的承诺书;(一式三份)5、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一式三份)6、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7、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式三份)二、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2、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3、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4、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填制好各种表格,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调查意见,报本营业机构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年审有效地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两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
3、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4、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6、必须在我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1、办理要求(1)最低保证金缴存不低于50%;(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3)单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全额保证金除外);(4)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5‰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5)银行承兑汇票由县级联社依照短期贷款单笔、单户余额权限统一审批。
超过权限的,向办事处或省联社报备;(6)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企业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2、申请所需资料(1)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过的近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6)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出具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正式文件;(7)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核对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8)经年检的贷款卡及查询码;(9)在人民银行IE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10)拟设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汇票抵押的决议;(13)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拓宽业务经营品种,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省信用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严禁承兑无真实和无法确认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采取“统一承兑、分级负责”的办法。
在辖内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由支行负责调查、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营业部审查、承兑。
第二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规定:(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申请人向开户支行申请,经支行调查同意,并在该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内,由总行集中统一办理审查、审批、签发、承兑、查询查复、付款等。
(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下用于支付物资及原材料采购、商品购销、工程承包及用电、运输或其他贸易及服务合同项下的正常款项;不得在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基础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三)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单张汇票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统一综合授信管理。
(六)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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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农业银行【颁布日期】19970917【实施日期】19970917【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三、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名称】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有关分支机构要健全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章名】第二章承兑行及承兑申请人条件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权限集中在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一律不得审批承兑业务;(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领导班子管理能力较强,不良贷款占比较低,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四)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有《营业执照》);(二)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四)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五)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六)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七)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章名】第三章承兑操作程序第九条承兑申请承兑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采取担保方式的要提供担保企业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二)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证;(三)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四)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五)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质押等保证资料或是证明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承兑调查承兑行信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原则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银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
(三)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六)审查确定提供的担保方式。
担保可采取收取不低于票面金额20%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和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否正当、合法。
(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
第十一条承兑审核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决策人审批。
第十二条承兑决策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承兑决策意见。
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承兑协议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
对同意承兑的,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汇票承兑第十四条.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收取票款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承兑协议》规定处理。
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
第十六条受理汇票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三)汇票是否到期;(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额是否一致;(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七条支付票款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取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章名】第四章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第十八条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
第十九条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其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承兑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或比例,实行比例控制管理的只能核定到地级行,地级行以下一律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每张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每笔购销合同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由各分行审批。
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依法承担承兑风险,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或比例的,需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对辖区内的信贷大户,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经营状况对其核定当年的承兑汇票最高余额,承兑行可在分行授权单个企业的银行承兑最高余额之内,视企业的经营需要,适度掌握汇票承兑量。
【章名】第五章贴现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二)贴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比例之内;(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有相应的贷款权限;(四)为其他商业银行及区域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必须是该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持票人提交的贴现申请书;(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六)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