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发改局个人工作心得范文(最新)

发改局个人工作心得范文1一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发改委的指导下,全局上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第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发展战略”,和打造“实力习水、魅力习水、和谐习水”的奋斗目标。
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各项工作都有序推进。
一、一年的工作完成情况(一)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监测预测工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下达,并认真搞好国民经济运行监测、预测,根据调研情况按时完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4期。
通过努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到年底地区生产总值预计完成38亿元,能确保15.5%的增速。
其中:第一产业预计完成9.8亿元,占计划的100%,同比增长8.38%;第二产业预计完成15.6亿元,占计划的100%,同比增长30%;第三产业预计完成12.6亿元,占计划的100.9%,同比增长7%亿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21.5亿元,同比增长2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12.5亿元,占计划的100%,同比增长17%;地方财政收入预计完成1.5亿元,为预算100%,同比增长14%。
(二)积极争取建设项目通过努力,共为我县争取建设项目56个,总投资2453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11352万元。
(三)加强在建国债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1、认真组织实施_年年度的以工代赈项目。
_年年我县获得以工代赈项目47个,总投资826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587万元,省财配套35万元,省交通配套30万元,省水利配套5万元,自筹169万元。
验收30个,在建17个,完成国家投资587万元。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任性“红头文件”:滥用权、争议大

任性“红头文件”:滥用权、争议大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07期“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这些限定性极强的“红头文件”曝光后引发广泛质疑。
现实中,一些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措施不科学、不严谨,容易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诱发腐败问题。
名叫“规范”不规范,头顶“红头”滥用权由于文首列有紅色字样的机关名称、文尾盖着公章,“红头文件”在公众印象中有着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与编译处处长王琴介绍:“‘红头文件’是俗称,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占很大比重,这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曹鎏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界定。
通常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且在效力位阶上低于行政规章的非立法性文件,可视为规范性文件。
能否纳入规制范围,关键要看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是否直接产生影响,对上述主体是否有实际约束力。
“一些法律往往需要具体的规定来落实,各地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会针对上位法制定具体标准,规范性文件就起着细化执行规则等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发布的“红头文件”随意任性,被网民吐槽。
2013年武汉打响了“除四害”三大战役,除害要求格外严格:2000米街道上的鼠迹不能超过5处;找人在建筑工地光着小腿静坐30分钟,仅限被蚊子咬一个包。
四川眉山一份“紅头文件”更是让不少人大跌眼镜。
这份公函是眉山市委宣传部签发给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的,上面写着:“中共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关于XXX就读东坡中学的函”,内容是因该宣传部某职工的孩子2016年6月小学已经毕业,准备到东坡中学就读初中,要求东坡区教育局予以妥善安排。
“红头文件”,这些有着红色刊头、盖着政府部门公章的文件,在公众眼中有着极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虚构”法律法条的各类奇葩“红头文件”并不少见。
近些年来,安徽、山东、内蒙古等10多个地区通过“红头文件”,关退地区烟花爆竹企业,造成相关企业较大经济损失。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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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负责执法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半年一次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总体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监察部门。
第六条【有形市场】按照有利于打破行业封锁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应当连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招标;确因建设需要单独进行发包的,按上述规定的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限额以下项目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