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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局负责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三)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环发[2008]8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环发[2008]8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环发[2008]8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第1号令,川环发[2008]68号转发),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08号令),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全省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予以更换,现就具体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

二、换发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以申请换发。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连续两年正常生产的企业;自觉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审批规定,转移联单和转移审批记录保存完好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了意外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应急设备,设置了明显警示标识,开展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意外事故应急演练的企业;连续两年未因污染事故接受处罚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换发。

综合处置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三个月内不能达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处置工艺的企业;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利用或将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企业处置的企业;现有生产区域用地规划调整或达不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再适合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无经营记录;长期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居民因污染反应强烈的企业;连续两年未正常生产的企业;其它不再予以换发的情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模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模板】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XX*********。
二、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三、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5月15日—2021年5月14日;本次为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法人名称:XX市沙甸永和冶炼厂;法定代表人:XXX;住所:云南省红河州XX市XX区冲坡哨红塘子。
321-020-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阴极铅精炼产生的氧化铅渣及碱渣
321-021-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黄钾铁矾法、热酸浸出针铁矿法产生的铅银渣
321-029-48
铅再生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
铅锌冶炼过程中,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
45000
321-013-48
铅锌冶炼过程中,提取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金属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321-016-48
粗铅精炼过程中产生的浮渣和底渣
321-018-48
铅锌冶炼过程中,粗铅火法精炼产生的精炼渣
五、核准的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
六、经营设施地点:云南省红河州XX市XX区冲坡哨红塘子;经度:103°17′~103°31′,纬度:23°31′~23°34′
7、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名称
规模(t/a)
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010-4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苏环控[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025-********。

六、我厅此前做出的有关固体废物转移的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概述《关于印发〈“⼗⼆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作⽅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于2011年4⽉18⽇发布。

包括:《⼯业危险废物产⽣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国家“⼗⼆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到2015年,产⽣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五”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

2015年上半年,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结果为:产⽣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87.2%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83.3%2015年下半年对43家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整改情况进⾏了“回头看”,结合上半年综合考核结果:产⽣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94.5%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93%“⼗⼆五”⽬标:产⽣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新要求。

为巩固和深化“⼗⼆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作成效,不断提升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平,在“⼗三五”期间,环保部将继续参照“⼗⼆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作⽅案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作。

为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作的可⾏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环保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2015年10⽉印发了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于2016年1⽉1⽇起施⾏。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产⽣单位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1、主要内容:危险废物产⽣单位规范化管理有⼗⼆个检查项⽬,共27条检查内容。

概括地说:就是⼋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项业务培训。

⼋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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