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的诉讼地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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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概念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1、利: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和辩论环节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和辩论环节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和辩论环节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和辩论环节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既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进行有效陈述和辩论的机会,也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

本文将从陈述和辩论环节的定义、目的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陈述环节陈述环节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主张权益和提供证据的环节。

陈述环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诉讼权利,使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实质情况。

在陈述环节中,当事人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通过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1.1 书面材料在陈述环节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

这些书面材料应当具有明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理解和评估案件实质。

当事人应当重视书面材料的准备和组织,确保其逻辑清晰、证据有力,并注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1.2 口头陈述除了书面材料外,口头陈述也是陈述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口头陈述,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法庭陈述案件的事实、主张及证据。

在口头陈述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控制时间,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不能重复和废话。

此外,口头陈述还需要遵守法庭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当事人。

二、辩论环节辩论环节是在陈述环节之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辩和辩驳。

辩论环节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对对方陈述的事实进行质疑和辩驳,以及解释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法庭将通过辩论环节来评估证据和法律适用,作出公正的判决。

2.1 质证与反驳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可以利用质证和反驳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提出异议。

质证是指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反驳是指当事人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以驳斥对方的观点和提出异议。

2.2 辩论技巧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的辩论技巧和逻辑推理能力对胜诉起着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当善于捕捉对方的破绽和弱点,运用合理的论证和辩解,以便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主张。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从认识论上和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般情形来说,法官往往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的内容和表现来推知判断案件事实的。

因为当事人作为卷入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通常亲身经历了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全过程,往往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尤其当其为自然人时)。

双方当事人包含着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的辩论,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和了解案情最为重要的资料或信息来源之一。

在当事人不仅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案情事实的亲历者时,这种身份上的特殊性,就决定了他们能否自然、完整、逻辑一致地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询问,以及陈述内容是否经得起经验法则的考验,会影响甚或左右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以我们从实证调研获得的片断印象来看,在与主张及辩论不加严格区分的意义上,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所做的叙述或发言有时发挥了几乎与书证同等重要的证明作用,少数的情况下这种作用甚至超越或否定了书证。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因缺乏其他证据只能通过询问当事人打开审理僵局的场合1。

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由于是实体利益的争议者,与裁判结果具有紧密的利害关系,而且原被告之间通常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因此仅做有利于己的陈述也属人之常情。

当事人陈述的利益倾向性或党派性可谓其最显著的一个特征,经常导致其证据价值的贬损。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当事人陈述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列规定为七种证据形式之一。

就其通约的含义而言,这种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仅就与本案案情有关的事实(或称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2。

但是,与其它法定的证据形式相比,当事人陈述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运作中往往不能从内容和外观上加以明确识别,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性质也经常令人感到难以把握。

通过对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实证调查我们发现,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就当事人如何提出陈述以及对此进行审查的形式、外观或场景做出任何规定,在实务中也没有形成任何相关的规范性做法,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完全分散或交融在他们于不同的程序场景下所做的口头主张、辩论或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中3。

当事人陈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陈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当事⼈陈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当事⼈陈述属于诉讼证据中⾔辞证据的⼀种,能够在诉讼的过程中起到⼀定的证明⼒。

那么当事⼈陈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呢?下⾯就是店铺的⼩编整理归纳的关于当事⼈陈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起看看吧。

⼀、当事⼈陈述的内容有哪些1、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提出的法律⽅⾯的理由以及反驳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确定审理的基本⽅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就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对他⽅主张事实的态度;(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向。

在此注意的另⼀问题是,当事⼈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向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进⾏发问,使当事⼈就⼀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询问。

当事⼈询问是以询问当事⼈本⼈作为重要的证据⽅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当事⼈陈述要注意什么问题(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就诉讼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质证的权利。

(2)当事⼈陈述必须是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般不能作为当事⼈陈述予以对待,不能产⽣当事⼈陈述的效⼒;(3)当事⼈陈述的形式包括⼝头形式和书⾯形式,并以⼝头形式为主。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证据法学期末自测2附答案

证据法学期末自测2附答案

证据法学期末自测(2)附答案一. 复选. (共 70 小题,140.0 分)1. 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还包括_______等活动。

(2.0 分)A .司法B .执法C .仲裁和公证D .监察答案: A B C D2.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_______。

( 2.0 分)A .诉讼证据规则B .司法证据规则C .非诉讼证据规则D .审判证据规则答案: A C3. 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_______。

( 2.0 分)A .自由心证B .神示证据C .证据规则D .法定证据答案: A4. 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 2.0 分)A .自由心证B .神示证据C .证据规则D .法定证据答案: C5. 诉讼证据规则包括_______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 2.0 分)A .刑事诉讼B .民事诉讼C .行政诉讼D .经济诉讼答案: A B C6. 非诉讼证据包括_______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 2.0 分)A .行政执法B .仲裁C .监察D .公证答案: A B C D7.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以及人们通常所说的_______.( 2.0 分)A .科学性B .可信性C .可采性D .可靠性答案: B C D8.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_______的。

( 2.0 分)A .口头B .书面C .复制D .实物答案: A B C D9.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_______。

( 2.0 分)A .从属关系B .因果关系C .优势互补关系D .权利义务关系答案: A10. 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_______。

( 2.0 分)A .原始社会B .奴隶社会C .资本主义社会D .社会主义社会答案: B11. 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_______。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和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展开争论的重要环节。

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以及解释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辩论则是双方就案件争点展开对抗性辩驳的过程。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进行探讨。

一、陈述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当事人直接向法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机会。

陈述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陈述:当事人需要将案件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等详细陈述清楚,以便法庭了解案件的全貌。

2. 证据陈述:当事人在陈述中可以提供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陈述时应明确指出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目的。

3. 法律理据陈述:当事人在陈述时可以提出法律依据,以解释自己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进行说明。

在陈述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逻辑清晰:陈述时应按照时间顺序、逻辑关系进行陈述,确保陈述的条理清楚、结构紧密。

2. 权威性:当事人在陈述中应表达自信和权威,以增强陈述的说服力。

3. 合理性:当事人的陈述应该基于真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捏造或歪曲事实。

二、辩论辩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当事人就案件争点进行对抗性辩驳的过程。

辩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发法庭对案件问题的深入思考,并最终作出合理的判决。

辩论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阐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并尝试推翻对方的观点。

此时,辩论需要结合对证据的解读和分析,以及对目击者证言等的辨析。

2. 法律解释: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争取法庭对自己的法律观点进行支持。

这需要在辩论中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

3. 证据分析:辩论中对证据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解读、分析,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对比,来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者加强自己的证据的说服力。

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逻辑严谨:辩论时应保持逻辑的严密性,避免出现逻辑漏洞。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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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 9 8 2年 《 民事 诉讼 法 ( 试行 ) 》开 始 ,当事 人 范 畴 ,即在 没有 特 殊规 定 的情况 下 ,遵 循证 人询 人 陈 述作 为 一种 独立 的证据 方法 ,一直 位 于证 据种 问 的一 般程 序规 则 。
类 排 序 的第 五顺 位 ,而 到 2 0 1 2 年 民事 诉 讼法 修 正

人不 能 作证 的规则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 英 国 《1 8 5 1 年 制 亦 随之 变 动 ,当事 人 陈述 的补 充性 逐渐 出现被 软 如: 奥地 利在 1 9 8 3 年 法案 中排 证据 法 》和 《1 8 6 9年证 据再 修 正法 》使 当事 人获 得 化 甚 至废 除 的趋 势 ,
“ 事实 上 ,当事人 由于是 实体 利益 的争议 者 ,
时 ,则上 升 到第 一位 。任何 事 物 的排列 顺 序都 有其 与 裁判 结果 具 有 紧密 的利 害关 系 ,而且 原 被告 之 间 内在 的逻 辑 性 ,首位 的神圣 地位 使 当事 人 陈述 在事 通 常存 在难 以调和 的 冲突 ,因此仅 做有 利 于 己的 陈
决 的一般 诉 讼 程序 中 ,应 该 严格 恪 守 当事人 陈 述 的补 充性 原 则 ;在追 求 快速 简易的保 全 程序 中 ,应 该首 先
询 问 当事人 。
关键 词 : 当事人 陈述 ;程 序 分化 ;类 型化 ;诉讼 地 位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5 . 1 文 献 标 志码 :A 文 章编 号 : l 0 O 6 — 5 2 6 1 ( 2 0 1 3 ) 0 6 —0 0 4 5 — 0 4
收稿 日期:2 0 1 3 . 0 6 . 1 7 基金项 目: 司法部 国家法 治与 法学理论研 究项 目 ( 0 9 S F B2 0 2 8 ) 作者简 介:王晓利 ( 1 9 8 5 一) ,男,山东临沂人 ,博士研 究生。

4 6・
王 晓利 :当事人 陈述 的诉讼地位论

的贬损 。 ”【 】 因此 ,与 其他 证据 方法 相 比,当事人

当事人 陈述 的证 据 法地 位
陈述 在解 决 纠纷 中与 当事 人有 着 直接 的利 害关 系 , 这 决定 了其 证 据力 并 不可靠 【 】 。 尽管 如此 , 审 判实
践 中还 存在 着 因缺 乏其 他证 据 只能 通过 询 问 当事人 打 开 审理僵 局 的场 合 。 申言之 ,当事人 陈 述就 是一
当事人 陈述 作 为证 据 方法 , 并 不是 从来 就 有 的 ,
而是 经历 了一个 漫 长 的历史 过 程 。在早 期 的证 据 理 把 双 刃剑 ,如 果利 用 得好 ,必 将 助推 真实 之发 现 , 论 中 ,当事 人是 不 能作 为证 人 的 ,不享 有 证人 的权 如 果利 用不 好 ,当事 人最 差 的证人 的角色 将 阻碍真 4 】 2 。因此 ,自 1 8 7 3年 奥地 利 引进 当事人 利 和义 务 。 而 随着 边沁 自由化 司法 证 明模 式 的倡 导 , 实 之 发现 【 当 事人 作为 案 件事 实 的亲 历者 且 最为 知悉 案情 的事 询 问制度 以来 ,各 国一直 将 当事 人 陈述排 列在 证 据 实 逐 渐得 到 了法 律 的认 可 。“ 到 l 9世 纪 中叶 ,当事 方 法 的补充 性 地位 。然 而 ,社 会不 断发 展 ,各 国法
日本1996年新民事诉讼法不再把法院通过证据调查不能获得心证作为使用当事人陈述的前提条件而是规定如果法院认为适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可首先询问当事人本人相应地询问当事人在证据这一章中的顺序也从原来排在其他各种证据方法之后移到询问证人之后排列在证据方法的第二顺位
第2 8卷 第 6期 2 0 1 3年 l 2月
律 文化 的差 异 ,当事人 陈述作 为 证据 方法 在 立法 中 在 听取 当事 人意 见之 后 ,可 首先 询 问 当事 人 本人 ,
表 现 为两 种形 式 , 一种 是 在规 范 出发 型 民事诉 讼 中 ,
相应 地 ,询 问 当事人 在 证据 这一 章 中 的顺 序 ,也 从
当事人 陈述 是 一种 独立 的证据 方 法 ;一种 是 在事 实 原 来 排在 其 他各 种证 据 方法 之后 ,移 到询 问证人 之 出发型 的 民事诉 讼 中 ,当事人 陈 述隶 属 于广 义 的证 后 ,排 列 在 证 据方 法 的第 二顺 位 ∞ 。不 过 ,德 国 、
实认 定 中具 有无 比的重 要性 。然 而 ,当事 人 陈述 在 述 也属 人 之 常情 。 当事人 陈述 的利 益倾 向性或 党派 立 法 构建 及 司 法实 践 中存 在一 系列 问题 。本文 试 图 性 可谓 其最 显 著 的一个 特 征 ,经 常导致 其 证据 价值 从 现 实 出发 ,用 类 型化 分 析方 法 ,对 当事 人 陈述 在 事 实认 定 中 的地位 进行 论 证 。
天 中 学 刊
J o u r n a l o f T i a n z h o n g
V_ 0 1 . 2 8 No . 6 De c . 2 0 1 3
当事人 陈述 的诉讼 地位论
王 晓 利
( 西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摘 要 :作 为证 据 方法 的 当事人 陈述在 不 同的诉 讼程 序 中 ,应 该具 有 不 同的诉 讼 地位 :在 追 求 正确慎 重 判
法 国、韩 国等 国家 仍然 保持 了当事 人陈述 的补充 性 事人 陈述 作 为认定 案件 事实 的依 据 。但实 践 中有 时
了作 证 的资 格 ,只要 当事人 愿 意 ,他 既可 以 自己就
除 了补充性 原 则 。日本 1 9 9 6年 《 新 民事诉讼 法 》 不
涉讼 案 件提 供 证 言 ,也 可 以要 求 对方 当事 人 就案 件 再 把 法 院通 过证 据调 查 不能 获得 心证 作 为使 用 当事 的 相关 事实 提 供证 言 。 ”【 1 ] 。 只是 由于历 史传 统 、 法 人 陈述 的前 提条 件 ,而是 规定 如 果法 院认 为 适 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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