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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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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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练习题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C.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D. 公开审判原则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下列哪项条件?A. 当事人自愿B.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C.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D.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3.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项属于举证责任?A. 当事人提供证据B.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C.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D.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4.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项属于证据?A. 当事人的陈述B.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C. 当事人提供的书证D.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5.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项属于当事人?A. 诉讼代理人B. 证人C. 人民法院D. 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填空题1.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______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______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4.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______、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______,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判断题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3.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4.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通知。

()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共基础——诉讼法

公共基础——诉讼法

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和对等原则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7.诚信原则8.检察监督原则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原则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169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1.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70(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提要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及 分类;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掌握民事诉 讼法的特有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于是主审法官告诉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 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请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 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吴某 的请求遭到派出所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主审法官于是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 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 己为王某所雇佣,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据此,法院判 决王某向吴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根据 当地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判决王 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问题:本案法官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 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其做法是否违背当事人平 等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的功能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共有原则 (二朋友罗某到H镇上一KTV歌城娱乐,与 当地一私企老板刘某发生冲突。歌城保安甲、乙、丙受刘某驱使, 用警棍殴打吴某,罗某立即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 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 吴某住院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吴某出院后, 发现当地派出所已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保安均已不知去向, 于是吴某向歌城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1999年1月,吴某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城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 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 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 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打伤吴某的保安并非王某雇请 的,因此,王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当中的平等原则具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对当事人在适用的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待。

不仅是民事诉讼活动,就算作为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法庭不能因为当事人坐在被告的席位上就另眼看待。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

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

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

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 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 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 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 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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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1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
第二节 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
两个方面: ❖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 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
❖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 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 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第一节 基本原则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 解制度结合起来。
❖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 况:(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离婚 诉讼应当调解;(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 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 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 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 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 原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3、强制性:一旦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比如,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等。

2、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3、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等。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民事诉讼案件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在含义及其深层机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统率具体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理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从这个原则的立法内容上看,它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1.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如,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证据、实行辩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与执行等诉讼权利,原被告均享有,是完全平等的。

2.当事人双方对等享有的诉讼权利。

即某些诉讼权利分属于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对等的,以对等寻求平衡,达到诉讼权利的平等。

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等。

(二)人民法院理应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在诉讼中,要求作为行使国家裁判权主体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到:1.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当事人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应如何行使、何时行使以及不即时行使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2.为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和机会。

包括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时间、场合、方式上等有相当的保障。

3.保持中立。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与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离”,处于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居中裁判。

(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设置的深层机理众所周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而一项诉讼程序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保障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减少个人偏见,并将判决建立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乐意接受的基础上,那么,依照该诉讼模式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是公正的1.从《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及上述分析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立法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其次,又要求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有平等地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1)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委托代理(2)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

•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

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以及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录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四、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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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体现。

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反映了民事纠纷一特点。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再审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同等的。

总之,诉讼权利平等,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前提。

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人民法院的保障。

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给予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真正得到落实
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审判权和诉权是民事诉讼构造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元素。

诉权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表现为各种具体形式的诉讼权利。

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的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这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因此,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为宗旨,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这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保证。

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审判权运作的中立性,应当一视同仁地为当事人提供同样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和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予以同等重视,不能有所偏袒。

如果人民法院不居中裁判,诉讼就无公正和
正义可言。

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都只是一种可能性,法官不能先入为主而事先判断双方谁为“有理”,更不能因法官的事先判断而影响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否则,就无法维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攻守平衡。

因此,在诉讼结束之前,法官应当完全撇开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理”,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为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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