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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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1)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 )A.作出裁决的机关不同B.当事人称谓不同C.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D.立法的根据不同 2.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 )A.弹劾式B.混合式C.纠问式D.辩论式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 )A.刑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立法法D.宪法4.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指导与被指导关系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B.协作关系5.下列人员,只能是自然人的是( )A.被告人B.被害人C.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D.证人6.审判管辖包括( )A.普通管辖与立案管辖B.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C.立案管辖与级别管辖D.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7.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对出庭的检察院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对此有权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的人员是( )A.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B.检察长C.法庭的审判长D.法院院长8.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A.被指控犯罪之日起B.开始侦查之日起C.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9.证据划分为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的标准是( )A.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B.证据的证明作用C.证据的来源D.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10.下列证据中,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物证B.鉴定结论C.勘验、检查笔录D.被害人陈述11.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自诉状后,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A.不予立案B.宣告无罪C.终止审理D.令自诉人补充证据1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羁押期限的计算是( )A.从拘留之日起B.从逮捕之日起C.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D.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13.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接受其申诉的机关是( )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B.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法院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作出的决定是(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退回公安机关处理15.独任制适用的法院是( )A.中级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C.各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审理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作出的决定是( )A.中止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D.定期审理1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有权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是( )A.自诉人B.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被害人D.被害人的近亲属18.下列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是( )A.杀人案B.放火案C.强奸案D.受贿案19.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是( )A.甲县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20.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是( )A.5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0日内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问答及部分案例)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

⼀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最近,很多的⼈都在问⼩编:⼀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是根据先来后到的时间确定的吗?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编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审判决后原/被告先后上诉如何确定诉讼地位上诉权是当事⼈的⼀项法定诉讼权利,只要他(她)在法定期限(裁定为⼗⽇,判决为⼗五⽇)内按诉讼规定提出上诉,就应为上诉⼈。

对当事⼈所赋予的这⼀法定上诉权,除了因逾法定期限⽽丧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剥夺。

⼆、上诉上诉,是指当事⼈对⼈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级⼈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三、上诉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上诉⼈和被上诉⼈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164条规定: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的第⼆⽇起算。

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的,上诉期限从各⾃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起算。

对刑事⼆审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对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全⾯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

对刑事上诉案件,第⼆审⼈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民事⼆审案件,⼆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利益的除外。

在⾃诉案件中,被害⼈作为⾃诉⼈有权对⼈民法院的⼀审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1)

刑事诉讼法(1)

一、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三个特点弹劾式诉讼:1.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出控告,实行不告不理原则2.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地位平等,共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和结局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控审分离)4.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2.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化,沦为被拷打逼问的对象,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运用和证明力大小均由法律预先规定二、审判机关的性质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例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一般被告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一般被告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一般被告人,即涉嫌犯罪但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一般被告人的法律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刑法、宪法等法律角度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公众对一般被告人权益的认识,促进司法公正。

二、刑事诉讼法对一般被告人的规定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合法、独立、民主等。

这些原则适用于一般被告人,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一般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一般被告人在诉讼中具有以下诉讼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审判公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一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般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了解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和罪名。

(2)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证据。

(3)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4)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

(5)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6)申请补充侦查。

(7)要求辩护人。

(8)要求法庭公开审理。

(9)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三、刑法对一般被告人的规定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进行陈述、辩解。

(2)有权要求出示证据。

(3)有权要求辩护。

(4)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刑法对一般被告人的保护刑法对一般被告人也进行了保护,具体体现在:(1)不得刑讯逼供。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3)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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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一、被告人诉讼地位概述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当事人,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刑事程序法要求,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实体要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他是辩护的主要承担者,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

同时,刑事诉讼本身也与被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最终的裁决结果对被告人有着重大影响。

其次,被告人是公诉或者自诉针对的对象,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人身上的不可替代性。

再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审判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证据制度得以运行和操作的重要基点。

二、我国的立法与现状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偏离正确方向的体系,被告人的地位则是这个体系中偏离正确方向最远的部分。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尽管在立法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公开宣称各个刑事诉讼主体在地位上存在差别,但在实践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实践表明在对被告人与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平衡的局面,导致刑事法律价值的难以真正实现。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都归为当事人一类,这说明我国对被告人与受害人给予同等的重视。

然而,这只停留在表面上,实际中二者的诉讼地位大不相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但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我国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位置设置就是刑事诉讼各个主体地位不平等最直观的体现:法官居中坐在高出其他人之上的审判台上,前面检察官和律师左右相对而坐,再往前正对着法官并且位置通常要低一些的是被告席,被告在庭审中往往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坐着,而是被要求站着参加诉讼。

这种对被告的歧视性设置被称之为“接受人民的审判”。

三、原因分析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使得依靠自己力量的被告人与代表国家有着强大的国家力量做后盾的检察官的地位很不均衡。

被告人即使有获得律师的帮助,也不得不处于弱势地位。

在考虑保护被告人权利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一切都只是纸上谈兵而已。

其次,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完善。

原则方面例如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同国外比较则有所保留,有所顾虑,有所不足。

由此依法的对被告人刑讯逼供,对非法证据的采用,被告人辩护权未能充分行使等一系列不利于被告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制度方面例如沉默权制度未在我国建立,这样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影响了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的均衡,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处于弱势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权力的驱动下运行的,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只是权力运行的客体,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只是司法的客体,他的地位是无法同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的检察官和法官平等的。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是从国家机关的角度、从权力行使者的角度来制定规则的。

在立法中赋予了国家机关充分的权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着墨甚少,而且多是义务性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制裁机制,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较少或者即使有规定也缺乏有效的贯彻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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