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须经批准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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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涉外合同的规定一、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合法权利和义务的表现,各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涉外合同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各自的意愿,并确保合同内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合同一旦签订,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特别规定合同的签订形式:民法典对合同的签订形式没有特别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但是应当能够表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同意。

适用法律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释和适用合同条款,但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制度。

争议解决方式: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但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履行地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或者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交付。

三、公平合理原则民法典强调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涉外合同同样适用。

各合同当事人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片面强势地位对合同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无效或变更。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涉外合同,民法典还规定了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Incoterms),以便于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清晰地了解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语言或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或争议。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涉外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国际法律和国际商业惯例的适用。

合同法的涉外合同规定

合同法的涉外合同规定

合同法的涉外合同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交易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变得愈发重要。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的涉外合同规定展开分析,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中的具体应用。

一、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国际货物买卖等涉外合同,适用我国法律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国际公约、条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的适用。

例如,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合同解释和适用方面,可以参考该公约的规定。

二、涉外合同的形式要素涉外合同的形式要素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和合同语言的选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同时,合同的语言选择也是涉外合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选择中文、英文或其他语言作为合同的语言,但在合同翻译和解释方面可能会产生争议。

三、涉外合同的履行义务涉外合同的履行义务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履行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交货期限的规定。

四、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约束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台电视机,交货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货物由甲公司负责运输到乙公司位于中国上海的仓库。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客户交付电视机,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涉外许可证合同-涉外许可证合同6篇

涉外许可证合同-涉外许可证合同6篇

涉外许可证合同-涉外许可证合同6篇篇1涉外许可证合同是指被许可方授予外国公司某项专利、商标、版权或技术使用权的合同。

涉外许可证合同在跨国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涉外许可证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条款:第一条、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双方需明确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二条、许可内容:合同需明确授予的专利、商标、版权或技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同时还需约定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许可费用:合同需明确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收取的费用,包括授权费、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

双方需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付款周期。

第四条、技术支持和培训:合同应约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内容及方式。

确保被许可方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授权的专利、商标、版权或技术。

第五条、保密条款:合同需包括保密条款,双方需承诺对合同中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同时还需约定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被许可方在使用专利、商标、版权或技术时不会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引发纠纷。

第七条、争议解决:合同应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协商解决等方式。

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间限制,保障合同的执行。

总的来说,涉外许可证合同是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议,对双方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涉外许可证合同的签订将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实现技术和经济的互惠互利,共同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篇2涉外许可证合同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授权使用其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许可证合同,其中一方为外国主体或外商。

涉外许可证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促进技术的国际流动,推动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三种须经批准涉外合同

三种须经批准涉外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种须经批准涉外合同篇一:须经审批方可成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有()。

A.中外合资企业合同b.中外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涉外合同法篇一: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作者:汪茜范玲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3期摘要合同冲突法是古老而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罗马,在千年的历史中不断演进、发展,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学说。

笔者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整体框架的发展入手,介绍当代合同冲突法的发展。

关键词冲突法意思自治法律适用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框架及其发展在法则区别说出现之前的古罗马时期、属人法时期和属地法时期,合同冲突法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讨论。

常用涉外合同范本

常用涉外合同范本

常用涉外合同范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些常用的涉外合同范本供参考。

涉外合同是指由中外双方签订的具有涉外性质的合同,适用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项目合作等领域。

涉外合同的签订对双方的权益起着重要保护作用,因此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经过慎重考虑和商议。

2. 销售合同2.1 合同背景本销售合同由乙方作为销售方和甲方作为购买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商品销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2 合同主要条款•商品描述:详细描述所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

•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商品的售价及付款方式。

•交货方式和地点:约定商品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

•运输和保险:约定商品的运输方式和责任承担。

•检验和验收:约定商品的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和方式。

•合同变更和解除:明确双方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对违约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 技术合作协议3.1 协议背景本技术合作协议由甲方作为技术提供方和乙方作为技术接受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技术合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2 协议主要条款•技术提供和接受:明确甲方提供的技术和乙方的接受技术的方式和条件。

•技术转让和使用范围:约定甲方对技术的转让方式和乙方的技术使用范围。

•保密义务:明确双方对技术信息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

•知识产权:约定对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

•合作期限和终止:确定合作的期限和终止合作的条件和程序。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对违约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4. 分销合同4.1 合同背景本分销合同由甲方作为供应商和乙方作为分销商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产品分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2 合同主要条款•产品描述:详细描述所分销的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

•目标市场和销售区域:约定产品的目标市场和分销区域。

•定价和价格调整:约定产品的定价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

境外转口贸易三方合同模板

境外转口贸易三方合同模板

境外转口贸易三方合同模板境外转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将进口的商品再次出口给第三个国家或地区的行为。

这种贸易形式通常涉及到多方的合作和协商,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需要签订三方合同。

以下是一个境外转口贸易三方合同的模板,供参考:三方合同甲方(出口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进口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丙方(转口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合同背景甲方作为出口商,乙方作为进口商,丙方作为转口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签署本合同。

二、商品信息1. 商品名称:2. 规格型号:3. 产地:4. 数量:5. 单价:6. 总价款:7. 包装标准:8. 质量要求:三、付款方式1. 甲方与丙方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2. 乙方与丙方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四、交货方式和时间1. 交货方式:2. 交货时间:3. 交货地点:五、保险责任1. 甲方负责购买货物出口保险,乙方负责购买货物进口保险;2. 丙方在转运货物的过程中应妥善保护货物,并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交付。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乙方或丙方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2. 若违约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七、争议解决1. 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 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八、合同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包括正本若干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口商):乙方(进口商):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丙方(转口商):签字:日期:以上是一个境外转口贸易三方合同的简单模板,具体的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为了降低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各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涉外许可证合同

涉外许可证合同

涉外许可证合同涉外许可证合同是指外商在境内从事某项涉外经营活动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而与其签订的合同。

涉外许可证合同的主体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时间、费用、申请受理、许可证期限、变更、延续、使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合同背景与申请条件(一)甲、外商:(二)乙、国家相关部门:本合同所涉及到的许可证申请,办理、签发、使用等事宜均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外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本次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3.外商在国内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合法取得注册资本。

5.能够按照合法程序提交申请所需的资料。

二、申请程序1.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充分、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3.许可证申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限制提交。

4.有关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时间与费用1.许可证申请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

2.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算。

四、申请受理1.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申请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五、许可证期限、变更、延续、使用、转让1.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为5年。

2.如需变更、延续、使用等,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递交申请。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持证企业所持许可证。

六、终止与违约责任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因本合同的解除或中止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本着友好交流原则,协商解决。

2.因甲方自身原因或未经乙方批准,擅自变更预定经营项目,或向有关部门通报虚假情况,将导致许可证被撤销。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一、对外联合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共同开发自然资源联合,可以认定为对外联合。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联合,适用本法编的通则的规定,并参照适用与本法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联合的规定可以。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共同开发自然资源联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对外联合的法律适用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联合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联合的法律适用。

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反映其联合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者与其联合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四、联合的撤吐权
联合的撤吐权,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骗行为等情况下可以发生。

当事人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撤吐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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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须经批准涉外合同篇一:须经审批方可成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有。

A.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B.中外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涉外合同法篇一: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作者:汪茜范玲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合同冲突法是古老而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罗马,在千年的历史中不断演进、发展,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学说。

笔者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整体框架的发展入手,介绍当代合同冲突法的发展。

关键词冲突法意思自治法律适用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框架及其发展在法则区别说出现之前的古罗马时期、属人法时期和属地法时期,合同冲突法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讨论。

13世纪到18世纪,无论是主张人法、物法两分法的巴托鲁斯,还是选择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分法的达让雷特都将支配行为归入物法,而物法是属地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也应运而生。

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认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确定,可以明示选择,也可以默示。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成为合同冲突法的重要原则。

在1950年左右英国合同自体法的讨论中,最终确立了合同自体法中意思自治的首要地位。

20世纪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确立了在合同当事人未做选择时,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

在当时的欧洲“特征履行说”和“直接适用的法”是这一时期欧洲在合同冲突法上做出的重要贡献。

另外,实体方法开始兴起,在处理法律冲突中,通过对案情、法律内容、适用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得出合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看似公平合理,但是一方面它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使得每一个案件都是天方夜谭中的神话故事,无法预见它们的结果。

豍二、当代合同冲突法框架(一)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该重述第187条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合同问题分为通过当事人明示规定可以解决的和通过其明确规定所不能解决的,后者主要指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有效性等问题。

在当事人未选中法律是,里斯采取的是最密切联系地说,要求根据第6条判断法院在决定合同准据法时应该考量的因素。

我们来看一下第6条,可以发现第6条中7个考量因素几乎涵盖了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所有的学说,并且没有标明先后考量的顺序以及重要程度。

这7个因素在价值上追求各有冲突,重述也没给出很好的解决意见。

因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涉外合同的客观选择方法上,除了发展、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外,没有太多建树。

(二)《罗马条例ⅰ》该条例第3条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并规定在不影响合同形式效力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之前的法律选择。

第4条合同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时,第1款先就8类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推定,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运用特征履行说的理论进行分析。

如果合同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更为紧密,则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取代第1款和第2款中的规定,在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不能推定合同准据法时,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

该条例第4条至第8条还对4类特殊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和个体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详尽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第9条提出优先适用的强制性条款(overriding mandatory rules)的规定,赋予法院地国维护本国强制性规则的权利,在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需要考虑它们的性质、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并且不能使合同的履行归于非法。

将该条与《罗马公约》第7条相比,理论上是倒退了,但是实际上使更多国家趋于接受。

(三)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法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取代了1898年的《法例》,对合同冲突法做出很大修改。

《通则法》第9条扩大了当事人意思的权利,规定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变更已选择的法律。

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形,第1款规定了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而第2款则规定了特征履行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推定。

该法还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做出特殊规定。

该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框架设计上大体采取了《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ⅰ》的体例,细节设计上有所不同。

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hague principles on the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该草案试图成为国家、区域、超国家组织以及国际社会相关法律文件的范本,解决的内容是跨境贸易、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和效力,但不包括消费和雇佣合同。

该草案第2条指出,当事人既可以为整个合同选择一个准据法,也可以为合同的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

豎需要指出的是,该草案第3条规定,选择的法律可以是国际的(international)、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和区域的(regional ),只要是一套中立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a neutral and balanced set of rules ),也就是说可以选择非国家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当代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

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可以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

主观方法即意思自治,客观方法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特征履行说,准确来说,特征履行说是为了确定最密切联系的而制定的公式。

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给予较为宽泛的条件,差别在于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是兜底条款,还有一些作为补充条款,另外,各国或多或少的通过强制性规则或直接适用的法来限制一定的外国法。

豏注释:豏单文华.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j].中国法学,1997(3).篇二: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什么是涉外合同1.世界市场的形成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起初,因为交易的即时性,数量也小,当有涉外因素时,交易也只能在一国境内发生,并没有人去考虑适用外国法。

但是,随着交通逐渐发达,人们的流动性增加,尤其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国际贸易的发生,批量越来越大,其时间和空间的跨越,使一个交易很难仅在一国境内发生。

这样,合同的法律适用就变得复杂化了,也就有了区分涉外合同与普通国内合同的必要,其法律适用也有了自身的特点。

2.划分涉外合同的标准依据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可以看出,我国涉外合同的划分是以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为依据的,这就形成了划分涉外合同的第一个标准,即“国籍性”标准。

这是为许多国家(特别是非普通法系诸国)所接受的,也是人们在常识上所易于接受的。

因为国籍是将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隶属于一定国家的支配和保护之下的基本标志,国家总是保护那些具有其国籍的合同当事人,而且有某国国籍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也是处于其国籍所属国的控制之下的。

可见,把合同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作为涉外合同划分的标准,有其合理性。

在国际贸易中,自然人参与国际交易只是一小部分,大量交易的当事人都是以法人名义进行的,而法人的国籍不过是国家赋予一定社会团体的拟制人格。

法人国籍确定标准的不一和跨国公司的存在,使其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个跨国公司在奉行不同的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不同国家来看,便会具有不同的国籍。

或然的国籍往往掩盖了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国际交易同有关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这一标准是经过世界各国几次讨论后定下来的,可见,多数国家同意将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住所、惯常居所)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涉外合同的标志,这便形成了划分涉外合同的第二个标准,即营业地标准。

在普通法系诸国,合同当事人住所何在历来是判定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主要因素,因为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在其营业所进行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国籍虽然具有客观性,但缺乏充分的实在性,而当事人营业所则既是客观的,也是实在的,因而便于国家对当事人的监督和控制。

因此,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划分涉外合同的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更有其合理性。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把国际运输合同排除在外。

因为《涉外经济合同法》确定的是“国籍性”标准,无法解决国际运输合同的问题。

对于国际运输合同来说,即使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所均在一个国家,其履行也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

当合同的履行处于另一个国家时,就会处于他国权力的控制之下,从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

因此,国际运输合同也应该视为涉外合同。

此外,在不动产买卖中,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虽然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和营业所都仅与同一国家相关联,但有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却由于其履行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而具有涉外性。

如买卖的不动产在国外时,因为该合同的履行超出了一国范围,而与两个国家发生了联系。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的比较明确:“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这样确定合同具有涉外性就有了第三种标准,即履行涉及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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