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文书格式大全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文书格式大全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文书格式大全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文书目录1、行政调解卷宗2、卷宗目录3、行政调解申请书4、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5、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6、行政调解审批表7、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8、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9、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10、行政调解调查笔录11、行政调解通知书12、行政调解笔录13、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14、行政调解书15、行政调解送达回证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卷宗卷宗类别: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卷名:年度:卷号:调解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备注:卷宗目录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电话:行政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特申请江西省行政机关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Ⅰ)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一案依法进行调解。

如同意调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如不同意调解,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江西省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1.本意见书于行政机关当场调解和主动调解时使用。

2.本意见书一式份,各当事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江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Ⅱ):你(单位)与一案,现向本机关申请调解。

如你(单位)同意调解,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调解;如不同意调解,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

被申请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江西省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1.本意见书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时使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职责第三章纠纷预防第四章纠纷化解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二)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四)属地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地各部门驻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下同)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

二、总体原则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从严从紧原则。

大幅度减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数量,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

(二)深化改革原则。

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三)分类施策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各地各部门应当立足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思想认识,扎实抓好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03
•【字号】赣府厅发〔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
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统筹,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政府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于2022年3月底前结合实际梳理、公布本地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并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

省市县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相关困难和问题,切实提升乡镇(街道)履职行权能力。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2021年11月3日附件:
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
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赣府厅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赣府发〔2015〕48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省处于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

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

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

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

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做好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监察、公安、司法、人保、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商务、环保、税务、质
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牵头任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

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

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预判管控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主体。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人保、卫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

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