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海沛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单位上海沛霖物流有限公司等虚开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无船承运业务终止及换保公示清单(20131025)

无船承运业务终止及换保公示清单公司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注册地公示截止日期上海昇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FAR REACHING LOGISTICS (SHANGHAI)CO.,LTD.上海2013年10月25日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ACON LOGISTICS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上海2013年10月25日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ACON LOGISTICS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SHENZHEN BRAN深圳2013年10月25日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ACON LOGISTICS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XIAMEN BRANCH厦门2013年10月25日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ACON LOGISTICS SERVICES CO.,LTD NINGBO BRANCH宁波2013年10月25日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RHENUS LOGISTICS CHINA LTD.上海2013年10月25日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HENUS LOGISTICS CHINA LTD. SHENZHEN BRANCH深圳2013年10月25日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RHENUS LOGISTICS CHINA LTD. NINGBO BRANCH宁波2013年10月25日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RHENUS LOGISTICS CHINA LTD. TIANJIN BRANCH天津2013年10月25日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RHENUS LOGISTICS CHINA LTD. DALIAN BRANCH大连2013年10月25日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RHENUS LOGISTICS CHINA LTD. XIAMEN BRANCH厦门2013年10月25日上海中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CHINA CONCORD LOGISTICS CO., LTD.上海2013年10月25日广东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GUANGDONG SONTEX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广州2013年10月25日上海宇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SHANGHAI YUFU SHIPPING CO., LTD. CHONGQING BRANCH重庆2013年10月25日YUSEN SHENDA AIR & SEA SERVICE (SHANGHAI) LTD. QINGDA青岛2013年10月25日上海邮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现更名为:上海纵横(天津)国际贸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TRANSLINK (TIANJIN) INT'L TRADING & TRANSPORTATION CO天津2013年10月25日深圳海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TRANSWORLD LOGISTICS CO., LTD深圳2013年10月25日上海中真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HANGHAI C-RAPID LOGISTICS CO.,LTD.上海2013年10月25日上海百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AYLONG LOGISTICS CO.,LTD.上海2013年10月25日上海港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SHANGHAI GS FREIGHT & FORWARDING INTERNATIONAL CO., L上海2013年11月8日上海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HIN-PRO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IMITED上海2013年11月8日上海逸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SHANGHAI YIFAN INT'L TRANSPORTATION CO.,LTD.上海2013年11月16日凯得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AIDLEE(SHANGHAI)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上海2013年11月22日上海优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HANGHAI UNION OCEAN MARINE CO.,LIMITED上海2013年11月22日大连佳辉物流有限公司DALIAN JENSHINE LOGISTICS CO., LTD.大连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捷世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SIRIUS GLOBAL LOGISTICS CO., LTD.深圳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捷世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SIRIUS GLOBAL LOGISTICS CO., LTD., SHANGHAI BRANCH上海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捷世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SIRIUS GLOBAL LOGISTICS CO., LTD. QINGDAO BRANCH青岛2013年11月22日嘉图供应链管理(香港)有限公司KESCO SCM (HK) LIMITED香港2013年11月22日青岛海隆达物流有限公司CHINA HI-LANDER LINE青岛2013年11月22日青岛海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HI-LANDER LINE SHANGHAI BRANCH上海2013年11月22日捷通国际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SPEEDMARK INTERNATIONAL, LTD.上海2013年11月22日千禧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MILLENNIUM LOGISTICS (SHENZHEN) LIMITED深圳2013年11月22日深圳航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HENZHEN SEADRAGON LOGISTICS CO.,LTD深圳2013年11月22日广州越秀物流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GUANGZHOU YUE XIU LOGISTIC CO., LTD. SHANTOU BRANCH汕头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迈世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MCC(MAXPEED -CHARTERLINK) CONSOLIDATION LTD.TIANJIN天津2013年11月22日川崎物流(天津)有限公司"K" LINE LOGISTICS (TIANJIN) LIMITED天津2013年11月22日凯迪海运(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SHENZHEN LUCKY LOGISTICS LTD. QINGDAO BRANCH青岛2013年11月22日上海米勒伙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SHANGHAI MULLER+PARTNER INT'L LOGISTICS CO., LTD., QI青岛2013年11月22日广州市傲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ECU-LINE GUANGZHOU LIMITED HANGZHOU BRANCH杭州2013年11月22日广州市傲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ECU-LINE GUANGZHOU LIMITED NANJING BRANCH南京2013年11月22日广州市傲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ECU-LINE GUANGZHOU LIMITED WUHAN BRANCH武汉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迈世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MCC (MAXPEED-CHARTERLINK) CONSOLIDATION LTD.SHANGHAI 上海2013年11月22日奈德罗集运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铁行渣华(中国)集P&O NEDLLOYD LOGISTICS (CHINA) LTD.上海2013年11月22日厦门市大同物流有限公司D&T LOGISTICS (XIAMEN) CO., LTD.厦门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环球浩腾物流有限公司CHINA GLOBAL MARITIME LINE LTD.深圳2013年11月22日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JHJ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O., LTD., XI'AN BRA西安2013年11月22日基华恒运物流(香港)有限公司CEVA LOGISTICS (HONG KONG) LIMITED香港2013年11月22日MAINFREIGHT INTERNATIONAL PTY. LTD.MAINFREIGHT INTERNATIONAL PTY. LTD.澳大利亚2013年11月22日知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G F LOGISTIC CHINA LIMITED上海2013年11月29日上海衍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CARGO WORLD CHINA LTD.上海2013年11月29日上海忻洋物流有限公司OCEAN BRIGHT LOGISTICS LIMITED上海2013年11月29日上海凯展物流有限公司SHANGHAI KAIZHAN LOGISTICS CO., LTD.上海2013年11月29日青岛嘉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QINGDAO JIAHANG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LTD. SHAN上海2013年11月29日超域物流有限公司EXCELSIOR LOGISTICS LIMITED香港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迈世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MCC (MAXPEED-CHARTERLINK) CONSOLIDATION LTD.深圳2013年11月29日办理事项承保机构以投保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退还保证金。
【裁判意见】名外包,实劳务派遣的认定

裁判意见| “名外包,实派遣”的司法认定《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但在实践中,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通常选择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
在发生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的侵权诉讼时,涉案用工单位会以签订的外包协议属于服务合同,与涉案人资资源公司及工作人员并不构成劳务派遣关系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面对上述情形时,是如何定性关系、分配责任的呢?在此分享三个生效判决,供各位参考。
案例一:刘鹏飞与黑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审判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2民初21131号裁判摘要:本案事发时张亚虽与慧云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据黑麦公司与慧云公司之间签订的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可以认定黑麦公司与慧云公司间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现张亚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致原告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黑麦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张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无证据证明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慧云公司有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訾从国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星旦物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审判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2民初17565号裁判摘要:本案中,首先需要厘清被告仝迎春与拉扎斯公司、星旦公司、众俭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的实际运营方,就其平台订单配送事项通过杭州拉扎斯公司与被告星旦公司签订了蜂鸟配送合作协议。
星旦公司又将其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众俭公司,在双方签订的《业务外包服务合同》中明确由众俭公司安排服务人员完成星旦公司发包的业务,并及时派驻所需的服务人员,众俭公司应与其服务人员建立全日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80903I003【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2016年10月31日)案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
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6)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9)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2)5.5 行政处罚 (12)5.6 严重违法 (12)5.7 股权出质 (12)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3)5.12 清算信息 (13)5.13 公示催告 (13)六、知识产权 (13)6.1 商标信息 (13)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4)七、企业发展 (14)7.1 融资信息 (14)7.2 核心成员 (14)7.3 竞品信息 (14)7.4 企业品牌项目 (15)八、经营状况 (15)8.1 招投标 (15)8.2 税务评级 (15)8.3 资质证书 (15)8.4 抽查检查 (15)8.5 进出口信用 (16)8.6 行政许可 (1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10230*********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7721171455法定代表人:秦缨组织机构代码:77211714-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水上运输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900万(元)注册时间:2005-02-25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营业期限:2005-02-25 至 2025-02-24经营范围:国际海上运输代理服务,国际公路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核准日期:2019-04-241.2 分支机构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成立日期状态1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虹口第一分公司汤卫2017-05-19开业2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汤卫2014-01-16开业3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汤卫2013-04-19开业4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汤卫2010-07-30开业5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浦第一营业部汤卫2009-12-04注销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成立日期状态6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汤卫2009-05-13开业7上海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汤卫2006-08-02开业1.3 变更记录序号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12019-04-24章程修正案备案-2018-05-25章程修正案22019-04-24注册资本(金)变更800.000000万人民币900.0000万人民币32019-04-24住所变更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42014-12-25一般经营项目变更国际海上运输代理服务,国际公路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寄递业务(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无船承运业务国际海上运输代理服务,国际公路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52014-12-25住所变更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62014-12-25经营范围变更国际海上运输代理服务,国际公路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寄递业务(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无船承运业务。
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借用提单开展业务并赚取运费差价应被认定为承运人

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借用提单开展业务并赚取运费差价应被认定为承运人〖案情〗原告: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鲜花港三益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舱委托书,委托原告代为联系订舱并报关出运两个集装箱的货物。
原告作为被告的货运代理人完成受托事项后,于2007年6月12日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费用未付。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代费用人民币6,440元及7,400美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07年6月30日起算至判决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间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前次起诉时曾自认系无船承运人,而在本次诉讼中对其身份所作的改变目的是逃避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且双方约定应于2007年5月25日出运的货物,原告直至6月8日才出运,致使被告产生损失人民币三十多万元。
原告曾答应为被告向实际承运人交涉索赔,但后未尽委托义务,致使被告主张索赔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
为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舱委托书,委托原告将一批蝴蝶兰从上海运至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订舱委托书中载明,货物装于两个20英尺空调集装箱内,起运时间为2007年5月25日,海运费为7,400美元,被告在货物出运后45天内予以支付。
2007年6月8日,案外人裕俊达公司签发了抬头为该公司、编号为SHAHDP71589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NAME BAHCE KULT.URT.VE PAZ LTD.STI,起运港为中国上海,目的港为土耳其海达帕萨港,船名航次为CMA CGM DOLPHIN V.PG213E,货物品名为杂交蝴蝶兰,装载于编号为CGHU2708052和CGMU2985254的两个20英尺空调集装箱内。
2007年6月8日,案外人达飞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达飞)代理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达飞)签发了法国达飞抬头的编号为CNCL622805的不可转让海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GEFCO LOGISTICS AND TRANSPORTATION S.A.,其余主要记载事项与无船承运人提单相同。
闵行区法院发布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闵行区法院发布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2•【分类】其他正文为更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快递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向纵深推进。
9月2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莘庄工业区示范点揭牌仪式顺利举行,并针对2021年1月1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设立以来,上海闵行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4大案件特点1.案件受理量逐步上升,且疫情期间呈现集中增长2.原告由寄件人企业或个人向快递服务提供方转变3.诉讼请求由寄件人主张快递损失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快递费用转变4.结案方式多样化,疫情期间调撤率大幅增长5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合作第三方未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基本案情原告通过丰巢快递柜向被告寄件十枚民国老银元。
邮寄全程,原告拍照、录像,并于寄送后与快递员微信确认。
第二天,该快递经查询显示丢失。
原告遂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确认快递服务公司对该快递丢失负全部责任。
但,被告提出原告并未对快递保价,根据快递服务合同相关赔偿限额约定,未保价的则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而原告提出下单时并未提示其保价、也未向其交付快递单。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合意,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140元。
处理结果上海闵行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征询双方意见,鉴于原告需对其实际损失尽到举证责任,而该快递物品有别于一般的流通商品,价值难以确认,原告经法官释明沟通愿意在原诉请金额基础上作出让步;又考虑到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限额赔偿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已向原告充分提示说明,该格式条款对原告未生效,经沟通被告亦同意放弃限额赔偿的要求。
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被告向原告赔付损失6,64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实务中,多数快递服务企业在寄件人线上下单时,已经注意到应向寄件人出示快递服务合同、提示保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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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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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沛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单位上海沛霖物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
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09-23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1969年11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1960年7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人姜某某。
被告人卢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 公司、XX公司、被告人姜某某、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姜某某、XX公司诉讼代表人陆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XX公司、XX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由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言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雁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湛涛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
其中,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0,341.88元,税额人民币96,958.12元;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6,666.66元,税额人民币21,533.34元,均向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被告人卢某在担任上述两家公司出纳期间,明知姜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姜联系王某某并支付开票费,从2015年1月至案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5,500元,税额66,183.77元,均向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6月17日、18日,被告人卢某、姜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也于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姜某某、陆某某及被告人姜某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XX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XX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相关记帐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短信内容截图,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人姜某某、卢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姜某某、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卢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他人为本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某某、卢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可认定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自首,依法可对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姜某某、卢某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退缴了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对XX公司、XX公司及被告人姜某某、卢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姜某某、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
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被告单位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三、被告人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四、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五、违法所得责令退出,上缴国库。
姜某某、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静隽
人民陪审员何品珍
人民陪审员华时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祝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