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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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四)负责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六)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仓资产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包括:(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0]13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4【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7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3-4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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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徐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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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豫政[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9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对于稳固政权基础,促进事业发展,公平财政分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意义重大。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20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办公用房装修第七条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

第十条卫生间、茶水间。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办公用房装修第七条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元㎡,公共走道不超过元㎡。

第八条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九条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十条卫生间、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定》第二条所称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是指:1、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零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燃料及应收款、暂付款等。

2、长期投资指用于投资、合资、入股、联营等的各类资产。

3、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

4、无形资产指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合法权利、科技发明、著作权、商标、商誉等。

5、其他资产指除上述(1)—(4)类以外的资产。

二、《规定》第三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四类:1、行政党团机关。

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即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机关,即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我省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常派组织机构和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

包括农林牧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工业交通建设事业单位、商业粮食贸易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列入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3、社会团体。

包括除上述(1)、(2)两类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社会团体。

4、附属营业单位。

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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