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对商业银行法整体修改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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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

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

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作者:黄冠融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摘要: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开发的十大领域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以此来满足社会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法律规范,其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基于此,文章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修改完善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重点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修改完善;问题;重点现行《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经2003年部分修订,已施行二十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规划,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一、《商业银行法》的作用和价值回顾《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历程,有助于加深对这部法律的理解,并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商业银行法》的颁行对于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国务院设立政策性银行对口承接各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并要求各专业银行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至此,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经过政企分离、商业化运营改革,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等理念渐成共识,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商业银行法》将这种银行业基本理念和制度确认为法律规范,巩固了改革成果。

(二)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银行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在银行业主体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稳定的规则,为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通过确认自主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基本脱离国家计划、指令的樊笼,获得相对独立自由的发展机会。

其次,通过确立分业经营体制,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既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推动了其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改制步伐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改制步伐

体不明 , 使政府 承担 了无 限风 险责任 ; 经 营者为谋求利益最大化 , 负盈不负亏 , 以 至 侵蚀 了国有金融资产。 国有商业银行 的保 值 和增值 功能 不仅 得不 到 有效 保
障 .其 经 营风 险最 终 亦 由 国家 通 过 多 发
的弊端 , 而导致了上层决策 的垄新 ; 横向 协调不 足 , 呈封闭态 ; 上下信息反馈 渠道 不 畅;下层 的惰性等 国有商业银行特有 的弊病 , 使金融“ 帕金 森综合症 ” 银行 在 运营中表现得 十分 充分 .难 以发挥机制 优势。而这一 弊病的症结源于体 镪同题。
迎合和适应市场与客户的需 求带来 了巨 大 的障碍 ,使国有商业银行 难以有效运 用责 、 、 权 利结合的激励 和制约机制 构筑
创 新 、 展 的业 务 平 台 同时 , 发 由于 现行 组 织 摸 式 投 有 克 般 科 层 制 组 织 结构 原 有
( l 阶段国有商 业银行经蕾 的现 一 现
人 世 后 .随 着外 资 银行 市场 准 人 壁
风 险载 体不 明 ,国家 作 为 所 有 者 成 为 承
务 产 品 创新 及 传 统 产 品线 的 延长 等 业 务 功 能 受 到 镪 约 ;同 时也 给银 行 业 务 创 新
垒的清 除 ,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地位将逐 渐 丧失 ,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 的挑战。我们认为 ,加快机制改革 的步
六 是 金 融 产 品 的 创 新 不 足 ,不 能 适 应市 场 , 足 客 户 科 层制 的组 织结 构 局 满 限 了决 策层 对市 场 的敏 感 度 ,也 限 制 了 基层 行 在 金 融产 品 上 的 大胆 创 新 。 七 是 电 子 化 建 设 步 伐 缓 慢 实 现 金 融 电子 化 、实现 高 科 技 与 金 融 产 品 相 结 合 、 科 技 金 融 与 效 益 相 结 合 、 益 与 发 高 效 展 壮 大 相结 合 ,是 西 方 跨 国银 行 的 优 势 所 在 。 而我 国 国有 商 业 银 行 的全 国范 围

学习二十大_投资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内涵

学习二十大_投资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内涵

S pecialColumn 专栏CAPITALWEEK14 2023/12/01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内涵 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和要求是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李卢霞/文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中国金融领域最高规格的会议,历次会议在金融发展、改革等领域的政策部署对中国经济金融长期发展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此次会议在疫后全球经济承压复苏、国家经济高质量转型的关键时刻召开,对未来一段时期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金融自身高质量发展,做出了方向性部署、系统厘清了政策方向。

工银亚洲认为,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和要求是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是打造金融新业态,做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五篇大文章,具体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

二是优化金融机构体系,进一步厘清不同类型机构的差异化发展定位。

会议提出,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保险业经营定位,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当地特色化经营。

三是增强资本市场作用,培育一流投行机构,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优化和完善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宏观调控,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围绕高质量发展方向优化资金供给结构。

会议强调,要加强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双重调节作用,总量上“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融资成本持续下降”,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结构上,“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另外强调了金融资源更多投向于国家战略重点发展方向,提出“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等。

二是完善金融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加强法治建设。

会议强调,监管协调和落实属地责任,将有利于更好防范化解系统性和局部性金融风险。

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健全法人治理”。

解析商业银行法大修的趋势

解析商业银行法大修的趋势

解析商业银行法大修的趋势银监会争取2015年底能出建议稿,已将取消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

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的修订。

据获悉,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并于4月初开始工作。

据了解,银监会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争取2015年底出建议稿。

该小组正在就《商业银行法》可修改的地方进行调研和全面的论证,目前还在进行征求修改意见、收录修改意见、进行必要的监管条例比对等基础工作。

修改意见中,业界呼声最高的一条是取消存贷比。

据财新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银监会已将取消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应急上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审过之后,再报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

“表述将类似‘符合监管要求的存贷比例’,不再刚性界定为75%,但存贷比仍将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指标。

”前述人士表示。

启动修订2014年9月,监管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过意见,也向特定部分商业银行机构征求过意见。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已收集1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内容非常务实和丰富。

“城商行的反馈最丰富、最激烈。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现在银行业竞争激烈,城商行生存压力较大,城商行对于异地能否重新设立分支行,属地监管如何保持监管一致性等等,也反馈了不少意见。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修订。

20年来,金融业从业态到经营模式等都发生剧变。

“2003年是小手术,这次又做了具体条款的微调,将来肯定有大面积的修改,”前述人士说,“《商业银行法》再不修改,就会成为银行业发展的桎梏。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2015年3月7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两会”上接受采访时称,《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银监会正和相关部门一起调研,以适应新情况,积极推进修法工作。

商业银行法将大修-贷存比松绑等成关注焦点说课.pptx

商业银行法将大修-贷存比松绑等成关注焦点说课.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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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贷存 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官方的首次明确表 态,意味着贷存比可能会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 做出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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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交 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 ‘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 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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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也是有成本的”。混业牌照发放呼声频起如果说贷存 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那 么,混业经营子牌照的意义就更大,这是商业银行在应 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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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业态跨界分食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2014年报 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 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600036)和民生 银行(600016)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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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 到32.47%。业内较为一致的呼声是,分类持牌的管理规
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目前,理财业务、 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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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等业务,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并 未上升为法律。业内人士指出,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 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 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
据此前《财新周刊》消息,目前,银监会已成立由银监
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部分商业银行人士的《商业银行法》 修订小组,并于4月初开始,拟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 行法》的修订工作,争取在2015

建行笔试题(全) - 副本

建行笔试题(全) - 副本

123青岛银行成立亍1996年11月21日,下辖43家分支机极,圃岗员工1100余人,注册资本19.85亿元,主要股东为海尔集团、意大利联吅圂保罗银行(ISP )、青岛国信实业有陉兑司、洛帆尔金融集团控股兑司(RCH )等。

自成立以杢,青岛银行不地斱经济同舟兔济、风雨相伴,不弼地居民互信互利、相濡以沫,不中小企业携手幵肩、吅作兔赢。

近年杢,通过更名、增资、实现跨匙域収展等戓略丼措,现巫収展成为一家治理结极完善、财务状况良好、可持续収展能力较强癿股仹制商业银行。

戔至2008年末,总资产325亿元,存款余额267亿元,贷款余额177亿元,弼年实现盈利7.2亿元,资本净额39亿元,资本充足率20% ,达到了我国最好内资银行综吅评级癿较好标准。

青岛银行先后投兎300多亿元资金,支持火车站广场改造、东西快速路建讴、奘帄基地建讴等一批青岛市重点工程项目,累计投兎200多亿元用亍各匙级财政项目,帮劣4万余户岛城居民实现了质房、质车梦想。

为回报社会,2006年9月起主劢承担青岛市下岗夭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朋务,戔至2008年末,累计収放小额担保贷款6800余万元,直接带劢就业超过1万人。

随着经营效益癿丌断增长,青岛银行对地斱经济癿贡献日益提高。

最近三年累计缴纳各项税款逾7.5亿元,其中2008年纳税超过3.5亿元,是青岛市银行业纳税大户;累计向股东现金分红近2亿元;每年为市、匙两级兑益事业捐款百万元,为地斱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9年,青岛银行将继续推迚跨匙域収展,争叏圃省内外讴立5家以上分支机极,同时不外斱股东吅作,加快国际化改造步伐,积枀承担建讴和谐社会癿责仸,更好地支持匙域经济収展,劤力打造不国际先迚同业接轨癿特艱银行!1.2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主营业务/品牌对私业务:申子银行业务、存款业务、个人贷款、龙卒信用卒、龙卒业务、房改金融、外汇业务、便利业务、证券代理、资产代理、资产推仃、黄金业务。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都带有“补丁”。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法律必须根据我国改革发展需要适时修改。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改进,许多法律缺乏前瞻性,现行法律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机关不得不通过修订或者修改的方式,解决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一些法律学者的说法,修订是对法律的大规模改变,而修改则是对法律小规模的改变。

这种说法令人不禁莞尔。

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经营风险问题,大量条款用来控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这充分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起草单位,对商业银行法的价值趋向有自己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法修改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必须未雨绸缪,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面临的或者即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必须解决内在矛盾。

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使得商业银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商业银行股东多元化之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大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从商业银行获取利益,如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和广大储户的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居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牌照,收购成都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且利用该商业银行从事疯狂扩张行为。

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此种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了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摘要:自1993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然而分业经营在目前的国情下迎来了诸多挑战。

而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的混业经营模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没有其绝对的优势和劣势,适合国情和本国金融业发展的才是最好的。

事实证明,混业经营实际上将是我国社会公众的选择,同时,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已悄然出现。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公众的选择一、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或者以法律形式人为限制而形成的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独立经营,没有交叉,实行严格的分工。

(一)、我国商业银行分页经营的发展历史早在1989年,我国就明确提出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原则。

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国家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权威性,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企业投资。

”同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这标志着分业经营在中国的正式开始。

1998年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应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标志着分业经营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

(二)、分业经营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应该说,分业经营是对我国经济、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没有一种模式是绝对优越的。

各国应立足本国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尽管国际潮流是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但当时的情况决定我国更适合采取分业经营模式。

这是因为:第一、金融市场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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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朱宁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对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

同时,对取消75%存贷比监管指标后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我们应该开放大额存款市场,让愿意从事信贷的人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得信贷的权利,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扭曲的变相吸收存款的现象。

”吴晓灵委员指出,金融的配置效率,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效率的影响是巨大的。

对于信贷市场来说,目前压抑太多,存款市场只允许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政策性银行是有限的客户存款,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非常有限地开了一点存款市场。

吴晓灵建议,在这次商业银行法作一个条款修订之后,在下一步全面修订商业银行法时,借鉴香港成熟的经验,将商业银行法变为银行业法。

谢旭人委员认为草案符合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建议在修订商业银行法、删除存贷比考核指标后,银行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要注意引导商业银行在扩大存款规模后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真正解决小微企业反映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同时要继续分析监测好银行存贷比情况,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商业银行运行监管。

“这次修改将存贷比从原来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变成一个考核指标,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商业银行发展的规律,是必要的。

”郎胜委员认为,涉及到存贷比的在商业银行法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存贷比规定管理的话,要进行处罚。

既然存贷比已经不作为硬性指标了,法律责任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建议对这一条作出相应修改。

李盛霖委员指出,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的不断加强,存贷比监管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随着形势的变化,商业银行法中还有其他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加快对商业银行法整体修改的步伐。

冯淑萍委员说,在商业银行法中删去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符合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流动性监管,银监会曾经提出要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的比率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监测指标,但这是2011年发的文件,现在有一些指标还不够明晰,希望能够加快落实,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把这些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

沈春耀委员认为,商业银行法中不完善、不适应的内容还有不少,商业银行法上次修改是2003年,已经过去十多年了,而且银行方面的事情发展变动很多、很快。

此外,建议考虑草案中法律责任前后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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