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下 发生工伤难维权
建设工程合同工伤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工伤由谁承担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这意味着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帮助。
在建筑行业,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存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
因此,当发生工伤时,责任的划分就变得相对复杂。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建设工程合同工伤责任承担范本:【案例】假设某建筑工程由A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责施工,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公司。
在此过程中,一名工人小张在公司负责的工地上不慎受伤。
1. 总承包方责任:作为总承包方,A公司需确保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调查发现A公司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疏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 分包单位责任:公司作为分包单位,直接雇佣了受伤的工人小张,并负有为其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
若工伤是由于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那么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3. 实际施工人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即直接指挥施工的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实际施工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4. 工人个人责任:如果经过调查确认,工人小张因个人原因违反了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了自身的伤害,根据具体情况,小张本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工伤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通常情况下,分包单位因其与工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成为首要责任主体。
总承包方则根据其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同时,实际施工人与工人个人的过错也将影响最终的责任划分。
承包工程没合同受伤

承包工程没合同受伤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急需人手,与一名工头口头约定由其带领团队参与施工。
由于时间紧迫,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工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由于没有书面合同规定责任和保障措施,工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工人与雇主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因此,即使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人仍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当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时,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如果雇主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人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由于缺乏书面合同的约定,雇主并未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这无疑增加了工人维权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 协商解决:工人应当与雇主进行沟通,尝试达成赔偿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工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2. 行政救济:如果协商无果,工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
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责令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
3. 法律诉讼: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工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工人经济困难,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工程劳务合同涉及工伤条款

工程劳务合同涉及工伤条款一、工伤认定1. 若工人在执行工作职责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3. 工人如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该情况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报告与处理1. 工人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 用工单位应及时安排工伤工人进行伤情鉴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工人应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相关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三、工伤赔偿1. 工人经工伤认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津贴、康复费用等。
2. 若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人投保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工伤工人在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支付其工资和福利。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工伤认定或赔偿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若仲裁结果仍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项下的工伤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七、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合同的制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法律纠纷解决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动法律纠纷是一种常见且难以避免的问题。
为了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保障工程的稳定进行,各方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法纠纷。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中劳动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且首选的劳动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在劳动法纠纷发生后,雇主与雇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纠纷的事实、原因、责任等问题进行友好沟通,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持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减少纠纷的扩大化。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如调整劳动条件、支付补偿金等。
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解决劳动法纠纷的方法。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相关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主持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劳动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效率较高,能够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降低解纷的成本和时间。
三、劳动法诉讼在一些复杂的劳动法纠纷案件中,协商和仲裁方式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或解决问题。
这时,双方可以通过劳动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法诉讼是将劳动争议提交给法院,通过法院的审理裁决解决纠纷的方法。
劳动法诉讼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能够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
四、专业机构调解对于一些特殊的建筑工程劳动法纠纷,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调解。
这些专业机构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工会等建立,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通过专业机构调解,可以建立更加公正、中立的解纷平台,确保纠纷的公正处理,并减少双方的成本和损失。
五、加强预防与管理除了以上解决方法外,预防与管理也是解决劳动法纠纷的重要手段。
雇主应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的用工制度,明确劳动标准和权益保障;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总承包合同中工伤保险

总承包合同中工伤保险在总承包合同中,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工程施工中工人的安全和权益保障。
工伤保险的合理设置和实施,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也可以保障工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因此,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伤保险条款应当合理、完善,既能保障工人的权益,也不至于给施工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首先,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伤保险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和范围。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哪些工程施工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保险责任是否包括施工期间和施工地点以外的工伤事故,以及保险金额和赔偿范围等内容。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保险责任范围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伤保险应当规定施工方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施工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应当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同时,还应当规定施工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保险的索赔次数和金额。
此外,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伤保险还应当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程序。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这样可以避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因为认定和赔偿程序不清晰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工程施工中工人的安全和权益保障。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责任和范围、施工方的相关义务,以及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程序,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至于给施工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希望各方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能够重视工伤保险条款的设置和实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程施工环境。
工程承包合同解决争议办法

工程承包合同解决争议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大,工程承包合同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同争议在所难免。
如何解决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承包合同解决争议的办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具有程序简单、成本低、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关系等优点。
在协商过程中,合同双方要充分沟通,换位思考,力求达成共识。
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是在合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介入,协助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
民间调解由合同双方选择熟悉业务、有威望的人士担任调解人,通过调解人的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行业调解则是由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组织调解,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合同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解决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关系等优点。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应自觉履行。
三、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我国,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四、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诉讼解决具有程序严谨、公正性高等特点。
在我国,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诉讼解决虽然可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程序繁琐、成本较高,且可能影响合同双方的关系。
承揽合同中雇工发生工伤的,由谁来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中雇工发生工伤的,由谁来承担责任?一、案情介绍2009年9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自己预建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孙某,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公司所要建设的厂房(以钢结构构件和彩钢压型板为建筑材料)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孙某。
同日,孙某雇佣来几名老乡施工,并由岳某负责钢构件的焊接、螺栓紧固、彩板安装等工作。
同月29日下午,岳某在安装彩钢压型板的过程中不慎从厂房的钢构件上摔到地面上。
伤情为大腿骨骨折、右手手掌错位骨折,后经区人民医院、积水潭医院诊断治疗。
伤情基本稳定,此时为了照顾岳某而从老家赶来的老婆将带来的积蓄花光,而后续的治疗费用更是遥遥无期,一起干活的工友都很同情岳某的遭遇,但大家都认为这个医疗费用应该由孙某出,可此时孙某却说咱们是一起来工地干活的,出了事情应该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
于是,2009年11月12日,岳某委托女儿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
2009年12月17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告知岳某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于是岳某以该建筑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案件结果本案的争议所在是岳某到底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谁应该对岳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将厂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案外人孙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工程施工中,孙某雇佣岳某从事钢构件的焊接、螺栓紧固、彩板安装等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建筑工程公司将厂房工程发包给孙某施工,虽然孙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建筑工程公司所发包的工程,并非其公司所经营业务范围,岳某所提供的劳动,并非建筑工程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依据《合同法》第251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之规定,认定其应找张某进行索赔,裁决建筑工程公司与岳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程施工合同工伤责任划分

工程施工合同工伤责任划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原因,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工伤责任的划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详细解析工程施工合同工伤责任的划分。
一、工伤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工伤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工伤事故中,只要发生了工伤,无论事故原因如何,伤者均有权要求赔偿。
然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涉及到多方主体,工伤责任的划分并非如此简单。
二、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及责任划分1. 发包人发包人是工程项目的委托方,负责制定工程项目的总体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支付工程款项等。
在工伤责任划分中,发包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提供安全施工环境。
发包人应确保施工场地、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承包人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2)支付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人员支付工伤保险费。
(3)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承包人承包人是工程项目的承揽方,负责组织施工、管理施工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等。
在工伤责任划分中,承包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承包人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为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分包人、转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作为承包人的下级承揽方,也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在工伤责任划分中,分包人、转包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分包人、转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对于因分包人、转包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分包人、转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工伤事故的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各方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责任,共同处理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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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下发生工伤难维权案例回放
职工受伤企业拒不承认劳动关系
陶某自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15日在某水泥公司从事水泥包装输送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每包装一吨水泥2元钱。
2009年10月15日,陶某在工作中受伤,陶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陶某多次找到单位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单位以将水泥包装工作以经济承包的形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不承认陶某是单位员工,也拒不赔偿。
为申请工伤认定,陶某向鹿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鹿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陶某仲裁请求。
陶某不服裁决结果,向鹿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鹿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水泥公司已经将水泥包装业务承包给他人,判决陶某与水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陶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1月8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案例分析
经济承包合同下劳动关系难确认
“用人单位将业务以经济承包合同形式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责任应由谁承担?这是目前常见的一种纠纷。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假借“经济合同”之名行用工之实,来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由于无法和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导致其权利难以保障。
王胜利告诉记者,由于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其他人,承包方雇佣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往往以该劳动者是承包方雇佣的,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
然而,事实上,认为劳动者和发包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
他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留工资条等记录,一旦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确认劳动关系,这些都可以成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特别是工资条或发工资的银行记录,这些不但会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更是计算工伤待遇的基础。
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等,但在劳动合同中一般只约定工资,而往
往工资在整个劳动报酬中仅占少部分,如果缺失其他报酬的证据,在计算工伤待遇时会大打折扣。
律师说法
承包方不同用工责任也不同
情形一:本单位员工内部承包
王胜利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用工形式的变种,导致用工形式混乱,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知道应该和谁确认劳动关系,合法权利难以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本单位员工,承包方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
王胜利解释说,由于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只是经营形式发生变化,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承包方相当于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发包形式下的用人单位仍是发包方,因此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责任仍由发包单位承担。
情形二:承包方为企业员工外的自然人
王胜利表示,用人单位以经济合同形式将业务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如果承包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承包方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如果业务的承包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用工责任应由发包方来承担。
“因为,用人单位以经济合同承包的形式将业务或者项目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发包方有义务审查选任的承包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王胜利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形三: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如果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用工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
王胜利表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生产风险较高,对用工主体责任要求较高。
因此,法律设置了用工主体资格的限制,从而限制该行业的准入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王胜利说,这里特别说明的是,适用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仅仅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两类高风险企业,其他用人单位同样适用。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经济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王胜利表示,经济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经济承包合同中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现实中,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以经济合同形式将业务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
如果简单认定该经济合同的合法性,那么一旦这种用工形式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我国用工制度将受到很大的挑战。
用人单位可以将全部业务分开,将每个项目以经济合同形式发包给本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来规避用工责任。
那么,劳动关系将名存实亡。
王胜利表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多数具有强制性,经济合同中如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就不能单纯的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应结合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包行为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全面衡量、综合认定该合同效力。
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