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简化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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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解读财税[2009]78号

解读财税[2009]78号

解读财税[2009]78号: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视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009-08-10 10:56 阅读11 评论0字号:大中小作者: 徐锡峰来源: 中国税网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受赠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一、视不同情形受赠房屋予以免税或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文件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办理不征手续的流程1、根据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2015-6-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610.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

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

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新《契税法》新增加两种免征契税情形,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第一种:夫妻房产过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实际现行的契税法也是规定夫妻之间进行房产过户也是免征税费的。

的朋友爸妈离婚了,她爸爸把房子过户到了她妈妈名下,当时就是没有缴纳任何过户费。

2、第二种:合法继承人继承房屋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也就是说当你父母过世之后,没有立下遗嘱,但你是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爸妈的房产时是无需缴纳过户费的。

现行的契税法是需要立遗嘱才不需要缴纳过户费,没立遗嘱继承父母的房产是需要缴纳过户费的。

关于夫妻间过户、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契税的情形,实际上现在也在实行,但是都是以通知的形式规定,此次正式纳入《契税法》中。

关于免征的情形,《契税法》第六条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3年房地产税收政策新规定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多,住房买卖需求量不断增大,国家综合国情不断调整房产个人所得税政策,那么2023年房地产税收政策规定都有哪些呢?除首套房外,无论几套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60平米的按照对应房产税率计征。

房产赠与在税收方面有什么新政策吗

房产赠与在税收方面有什么新政策吗

房产赠与在税收⽅⾯有什么新政策吗个⼈⽆偿赠与房产在房产交易市场当中是很常见的事情,⽆偿赠与⼜分很多情况,有的是夫妻离婚后,⼀⽅将本来⾃⼰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有的是⽗母⼦⼥之间的赠与。

那么,房产赠与在税收⽅⾯有什么新政策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赠与的含义房屋赠与,指⼀⽅(赠与⼈)⾃愿把⾃⼰所有的房屋⽆偿赠与他⼈(受赠⼈),他⼈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为。

根据2009年1⽉1⽇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免税政策的通知》,个⼈⽆偿赠与不动产、⼟地使⽤权,属于下列情形之⼀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偿赠与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三)⽆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或者赡养⼈;(四)房屋产权所有⼈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

房产⽆偿赠与符合上述通知的,赠与⼈可以免交营业税,受赠⼈免交个⼈所得税,但是仍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发布的《关于简化个⼈⽆偿赠与不动产⼟地使⽤权免征营业税⼿续的公告》,从7⽉开始,个⼈在办理⽆偿赠与不动产、⼟地使⽤权免征营业税⼿续时,⽆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如办理⼀套300万元的房产⽆偿赠与免征营业税⼿续,可省去2万多元的公证费⽤。

随着楼市回暖升温,近期股市波动⼜⼤,不少⼈想出⼿置业,因限购⽆购房名额,赠与费⽤的降低让想腾出名额的买家⼼头⼀动,是否采⽤赠与的⽅式处理房产呢?对此,业内⼈⼠表⽰,虽然房产赠与免税⼿续简化,但从后续负担来看,还是买卖过户⽅式划算。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赠与在税收⽅⾯有什么新政策的详细介绍,在您打算赠与房产时需要了解当时的最新政策,这对于赠与后的过户有着关键的影响,是否需要多⽀出税费,就看当时的政策决定。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实施个人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

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实施个人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

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实施个人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推进,个人纳税人享受到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房产税的减免。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全国减税降费新政策实施下,个人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减免政策在进行申请减免房产税前,个人纳税人首先需要了解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个人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情况的房产税减免:1. 自住房产税减免:对于个人家庭自住的房产,可以根据房产的性质和规模获得相应的减免幅度。

2. 低价位住房税收优惠:对于购买价格较低的住房,可以享受较高的减免幅度,以减轻个人负担。

3. 一房一产税收减免:对于个人纳税人在城市出租住房市场推出的“一房一产”政策,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收集所需材料在准备申请减免房产税之前,个人纳税人需要收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便在申请过程中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

常见的所需材料包括:1. 房产证明:个人纳税人需要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明文件。

2. 身份证明:个人纳税人需要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税收减免申请表:根据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个人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信息。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同的减免政策,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选择申报渠道个人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房产税减免的申报,常见的渠道包括:1. 网上申报:许多地方税务部门都提供了网上申报的服务,个人纳税人可以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2. 税务大厅窗口:个人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税务部门的窗口,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3. 邮寄申报: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也接受邮寄方式进行申报,个人纳税人可以将所需材料寄送给相关部门。

四、填写申请表格在进行申请时,个人纳税人需要注意正确填写申请表格上的相关信息,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一般而言,申请表格上会包含以下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根据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以下情形的存量房转让征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即纳税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税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

由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2、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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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简化有什么变化
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简化有什么变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第75号),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分不同情形应报送的资料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公告带来哪些变化?
(一)统一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资料。

公告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分类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规定中两个税种免税证明资料的差异,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操作,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

(二)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公告从便利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角度出发,对所需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

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

公告列举了证明资料的多种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进行表述,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方便纳税人提供。

如:离婚分割财产的,纳税人只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即可。

(四)重申了公证资料的核心内容。

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

因此,公告对于特定情形的赠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

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公告还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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