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共4页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学校责任免除

李 彦
林
生伤害事 故中的民事 责任 , 及如何适用 学校 责任 能够 得以免除, 均值得探讨 。
一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归责原则及学校责任免除
未成 年学生 到本校时受到 的人身损 害 、 年满十八周 岁在校学 生则 不属 于未成 年学 生伤 害事故 的范畴 。其二 , 受损害
事故 的特点分 析 , 依据相 关《 侵权责 任 法》 及相关 教育 法律法规 , 并参 照教 育
按 照有关 民事法律规定 , 法律责任 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规
责任 。因此 , 对于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 主体 的过错归责必须具备 四个要件 : 行 定 因下列情形 之一造 成的学 生伤害 事 力的年满十周岁 , 未满 十八 周岁未成年 为违 法 , 有损 害事实 , 违法行 为与损 害 故 , 学校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 学生 而言 , 在发 生伤害事故 后 , 对于 学 事实之 间有 因果关系 , 行 为人有 主观过 1 . 学 校的校 舍 、 场地 、 其 它公 共设 校是 否就该伤 害事故 的发生存 在教 育 错 。具体到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中, 学 施 ,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 教 管理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受 害人 不 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 成为 未成 年学生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 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 能举 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 学校 不承担 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主体 。第一 , 学校教 定 的标准 , 或 者有 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
根据《 侵权责任 法》 之规定 , 未成年
学 生伤害事 故 中承担法律 责任 的归责
原则 为过错责任原则 , 但 根据无民事行 为 能力未成 年人与 限制 民事行为 能力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护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确保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全。
2. 全面保护,重点关注。
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特殊群体。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应加强教育引导,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保护内容1. 生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确保未成年人享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预防意外伤害。
2. 心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3. 个人信息保护。
学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4. 教育权益保护。
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5. 校园欺凌防治。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
6. 性侵害预防。
学校应加强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
四、保护措施1.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学校应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负责校园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应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4. 落实监护责任。
学校应与监护人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5. 加强教职工管理。
学校应对教职工进行准入审查,严禁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工作。
6.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学校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1.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根据《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此可知这一原则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得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一般侵权行为。
这是校园伤害事故中使用最多的原则。
而且,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也是我们考试中常考察的案例形式:第一,谁有错谁负责。
例如:某小学学生小明课外活动结束后回宿舍途中,上楼时凉鞋前端在楼梯上绊了一下,摔倒在地头破血流。
学校一边将小洋送往医院救治,一边通知小洋家长。
在这则案例中学校需要承担赔偿吗?答案是需要的。
小洋在楼梯上绊倒受伤,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存在安全管理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这就是谁有错谁负责的表现。
第二种就是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比如小学三年级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拦阻,将小强打伤。
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40%的责任。
在这里,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小红父亲是小强的直接加害人,负主要责任;而学校在教育活动期间,由于安全管理做得不到位,比如保安没有对进校人员进行核查或者老师没拦住家长,从而使得小红家长能够冲进教室,将小强打伤,因此学校要负次要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一分钟认识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一分钟认识归责原则(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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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

学校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私立学校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第三条原则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第四条生存权与发展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受教育权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背景等原因歧视未成年人。
第六条的人格尊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七条隐私权与荣誉权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荣誉权,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荣誉信息。
第三章教育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网络保护学校应当加强网络管理,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引导其健康上网。
第十一条校园欺凌防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机制,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这份《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条例》草案旨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隐私权和荣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学校需要采取一系列教育保护措施,包括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保护和校园欺凌防治等,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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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1]《侵权责任法》从立法上规定了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当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侵权损害时,学校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但学校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一直有争议。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归责原则的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对于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立法界自2010年7月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新的法律条文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学校和执行职务的工
作人员在学校中处于强势的地位,他们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决定权。
而相对与学校,学生尤其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受到限制,不能辨认或者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3]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脱离了管理人的控制范围遭受到了人身伤害时,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情形准确的加以描述,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事故中,采取举证倒置,可以保持义务和权利的平衡。
而且,此时将学校置于“败诉”的不利地位,有助于促进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更多的照顾和注意
义务。
而且过错推定原则也给予了学校举证反驳的机会,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
[4]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又采取了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其原因主要是: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的认识。
因此,不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鼓励其广泛参加学校和社会活动。
如果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加重了学校的负担。
而学校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肯定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反而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成长。
因此,对限制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时,要求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最后,当未成年学生和学校都不存在过错,并且没有第三人加害时,若由未成年学生一方承担损失则显失公平,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当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即学校承担的公平原则不能泛化,必须符合“学
生、学校和任何第三人均无过错和受害人一方承担则显失公平”的条件下。
否则,公平原则会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贻害无穷,加重我国教育机构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知我国目前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事故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并且以公平原则作为补充。
二、对《侵权责任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反思
应当说,《侵权责任法》以上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些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反思。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规定了不同的归
责原则。
这确实是一个进步,但在可操作性性上却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情况下,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处在十周岁左右,因此也就造成了同一个班级内,可能既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作为学校的老师只能对他们尽相同的义务,不可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特殊照顾。
若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在同一个班级内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样对任何一方都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无行为能力学生不需要证明学校的过错,而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却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先查明学生的年龄,既增加举证的负担,也会增加弄虚作假的可能。
对司法实践来讲,并不是十分经济可行。
[5]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以受害人年龄
作为标准并不是十分可行,而根据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作为界限则更易实施。
如幼儿园的注意义务最重,中小学其次、高中教育机构更轻,高等教育机构最轻。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让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而对除幼儿园以外的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做具体规定。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上帝说: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
没有它,天才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
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