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津社保养支字2-1号)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四)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提前退休人员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三、申报要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一)必要要件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永久居留证;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时,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二)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

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第一篇: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天津市办理社保人员增加、劳动局用工手续1、先去所属区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带需要办理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第一页复印件(既户口页,证明户口性质:农业或是非农业或者城镇户口),带“津劳登6号表” 此链接可下载“津劳登6号表”需打印4份,带单位公章到所属区劳动局办理(转关系费20元/人)(2)、带员工1存照片持已盖章的6号表可办理就失业证2带“津劳登6号表”(劳动局已盖章的)、津社保登字4号表(见下面链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带单位公章去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加手续“第二篇:办理社保相关手续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一、参保险种:(一)企业应参保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
(二)员工应参保险种:1、深户: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等,固定工、合同工可参加住房积金。
2、非深户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深户的城镇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3、非深户的农村户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深户的农村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员工参保只能选择一地参保,不能同时两地参保,如一地已参保,应当出示当地社保部门证明。
二、办理社保登记程序(一)网上登记新参保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点击“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申请登记”→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点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点击“首选项”→点击“横项”→点击“确定”→点击“打印”。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闫树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金鸣【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亮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亮【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鸣;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饮食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答复重复处理行为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4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申请,请求被上诉人重新对其作出工龄审定,在此之前上诉人就曾多次就连续工龄审定问题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被上诉人也已多次进行答复,本次申请仍是沿袭之前的主张,系对被上诉人之前将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审定为4年2个月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壮大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退休生活的积极作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人社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符合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的,要带头建立企业年金。
集团公司上年度盈利的,所出资企业中已经建立和具备建立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本部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所出资企业建立年金工作做出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集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四)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其中,从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优先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2024年,天津市将出台最新的退休政策标准,以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
的需求,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
以下是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养老金调整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4年天津市退休人员的
养老金将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率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对困难退
休人员将给予额外的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 医疗保障
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扩大医保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慢性病管理服务等措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在生病
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经济负担。
3. 助残扶贫
天津市将继续实施助残扶贫政策,针对残疾退休人员提供专项补贴
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
4. 文体娱乐
为了丰富退休人员的生活,天津市将组织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如书
画展览、音乐会、健身操等,让他们在退休生活中享受快乐和乐趣。
5. 心理健康
天津市将重视退休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退休后可能出现的孤独、失落等问题。
总的来说,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将围绕着保障退休人员的经济生活、医疗保障、文体娱乐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展开,力求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广大退休人员,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a1ed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58.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 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其他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转制前 退休 标识
□ 市属无事业费 □ 中央有事业费 □ 转制事业单位
□ 市属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县
居住地标识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居住地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 工商银行
□ 社 发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中信银行
标 □ 社保卡发放 识
① 社 保 留 存
年
险种折算年限
年 月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劳模标识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养老特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殊标识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月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2号
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类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姓名
出生年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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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增加原因 恢复支付 序号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新 退 休 参 保 前 已 退 休 解 除 劳 动 教 养 统 筹 范 围 转 入 跨 统 筹 范 围 转 入 终止支付 企业 改制 为事 业前 退休 判 刑 收 监 执 行 减少原因 暂停支付 无 法 确 认 健 在 退休 人员 补缴 费或 改信 息 统 筹 范 围 转 出 跨 统 筹 范 围 转 出 月养老金 标准 此 表 一 式 两 联 ① 社 保 机 构 留 存 ② 缴 费 单 位 留 存 年 月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1号
刑 满 释 放
确 认 健 在
重复 缴费 已清 理
其 他
死 亡
退出 养老 保险 统筹
退休 人员 重复 缴费
退休 人员 恢复 缴费
劳 动 教 养
退休 人员 重复 缴费
其 他
合
计
增
人,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 社保机构审核人(章)
参保单位制表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