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0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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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成建委〔2018〕608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4 建法[1995]245号 关于城市抗震救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14-01-27 14:59:25[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8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决定将施工现场的民工夜校、浴室及施工总平面管理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内容,现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相关内容补充修定如下:一、增加条款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0.14 施工现场防锈铁花大门内侧50厘米处应设置宽10厘米的横向黄色油漆警示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栏杆。

4.0.20 木材加工、机械维修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通道布置和消防器材分布图牌,图牌尺寸不小于70×100厘米。

6.4 盥洗淋浴间6.4.4 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浴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3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5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浴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6个。

6.4.5 浴室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4米,浴室室内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必要时设置排风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成建委[2012]6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606号)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建设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和办事流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管理缺位,现就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统一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中标单位须按中标通知书上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压证手续,中标通知书未明确的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为准(相关程序详见附件一)。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每个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经理、总监承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并按投标承诺接受业主处罚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工程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所压项目经理、总监证件的,须明确原因及借用时限(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三)。

五、工程竣工并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市建委申请退还项目经理、总监资质证书(办理程序详见附件四)。

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75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现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详附件),请遵照执行;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中存在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的项目,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并对设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容不全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四、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直接反馈到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6694602。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一、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初步设计说明文件除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外,尚应包含以下专门篇章,相关内容应在图纸文件中予以准确表达:(一)无障碍设计篇章;(二)建筑节能篇章;(三)环境保护篇章;(四)卫生防疫篇章;(五)人防篇章。

(六)消防篇章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节地、节水的原则。

各专业除应满足《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外,并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地勘专业1、勘察单位提供的抗浮水位应明确该水位的选取标准;2、应对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做出评价;3、对地基基础方案、基坑工程方案及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建议及依据;4、初步判断地下水及地基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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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发[2006]178号
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改进建筑管理手段,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川办函[2003]180号)的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按照市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初步建立起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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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建委将对建筑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收录,包括企业(人员)资质、资格基本情况、参建工程项目信息、历史信用记录及其他市场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建立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执业人员。

包括: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燃气企业、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等企业和单位。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评标专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相应注册或资格执业的人员。

3、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实行等级评价
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实行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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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等内容。

并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来确定。

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分成五个等次,即优秀、良好、一般、差、不予评价。

优秀: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经营业绩达到或超过资质等级规定标准,市场行为规范,质量安全业绩评价优秀,获得建设领域国家、省、市重要奖项。

良好: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经营业绩达到资质等级规定标准,市场行为较为规范,质量安全业绩评价良好,获得国家、省、市有关奖项。

一般:基本达到资质(资格)标准,经营业绩达到或略低于资质等级规定标准,质量安全业绩评价一般,在一个年度内受到过黄色警示而未被红色警示。

差:未达到资质(资格)标准,经营业绩较差或无经营业绩;质量安全业绩评价差,一个年度内被黄色警示两次以上或红色警示一次以上。

不予评价:新申报、外地新备案的企业原则上为“不予评价”等次。

中央、省属在蓉企业根据其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期限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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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表现,由领导小组审核相应等次。

(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实行分级管理
1、管理机构
成立由市建委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委托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负责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建设,研究解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大问题,审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决定和发布建筑市场信用的重大信息。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报告和发布。

2、管理分工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组织中央在蓉企业、省属企业、外地来蓉企业和相关执业资格人员信用信息数据的收录、审核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建设系统有关行业协会所提交的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

各区(市)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所辖企业和相关执业资格人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填报、收录、审核、上报工作。

成都建信网负责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系统的研发、技术平台建设、维护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妥善保留企业信用信息,留档备查。

三、网络运作
- 4 -
在成都建信网()开辟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用于收录和发布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处理信息数据资料。

建筑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的录入由各主体自行填报。

应在网上相应端口,申请登录口令和密码,填写企业信用数据资料以及各类奖项。

建筑市场主体要对所填报的真实性负责。

建筑市场主体获得的奖项(表彰或荣誉称号),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其信用档案系统。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按《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各区(市)县建设局分配一个管理窗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市建委根据各区(市)县建设局的信息作再次确认后才能生效,未经确认的企业信息无效。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更新。

更新后,以前的信用信息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事人信用档案系统。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变更、换证等)审查、市场准入、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招投标核准备案、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建筑管理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辩,市建委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市建委予
- 5 -
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公示。

四、实施步骤
(一)2006年5月1日前,各区(市)县建设局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及联络人员,并报送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委组织各区(市)县建设局及市属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学习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相关知识、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则;成都建信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用信息填报人员。

(二)2006年6月,各区(市)县及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登录成都建信网,进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填报信用信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登录成都建信网,进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审核完成建筑市场主体填报的信用信息。

市建委对各区(市)县和市属企业报送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将企业和各地报送的信用信息数据进入全市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初步建成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开始试运行并在成都建信网发布。

(三)2006年7月,调试系统平台,模拟运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同时征询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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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06年9 月,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全面采集在蓉各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信用信息,全面推行信用管理,并在我市建设系统广泛应用。

(注:以上步骤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建设监察大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
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本委领导及有关处(室),有
关协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4月10日印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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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翁大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李初元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陶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陈先龙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赵存仁市建委法规处处长
曾进市建委建筑管理处处长
王建新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
补学东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
李双全市建委城市建设处处长
吕仕友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处长
宋贵才市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
李开恕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主任
张佳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魏建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韩武鉴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主任
罗久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主任-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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