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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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园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

农业公园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

农业公园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前瞻产业研究院二零一八年五月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2016年住建部等三部委力推“特色小镇”,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田园综合体”。

这两年“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在各地逐渐铺展开来,引起了大量关注。

近期,有专家预测,2018年“国家农业公园”或成农业领域的下一个热点。

一、概念定义国家农业公园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它既不同于一般概念的城市公园,又区别于一般的农家乐、乡村游览点和农村民俗观赏园,它是中国乡村休闲和农业观光的升级版,是农业旅游的高端形态。

其必须以原住民生活区域为核心,涵盖园林化的乡村景观、生态化的郊野田园、景观化的农耕文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是一个更能体现和谐发展模式、浪漫主义色彩、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二、申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村庄、社区、乡镇,与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乡村旅游景区。

三、申报条件(一)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二)产业结构中必须有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三)有对乡村实施绿色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与考量;(四)以村域范围为主体来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五)尽力保留原农户、农民的人居原生态,农民生活情景应活化与融化在农业公园游览体系当中;(六)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四、评定标准(一)乡村风景美丽。

有吸引力较强的田园美景、地貌美景、水系美景和社区美景。

(二)农耕文化浓郁。

有展示传统农耕文化和现代农耕文化的场所。

(三)民俗风情独特。

有特色的饮食文化、特色的生产习俗、特色的生活习惯、特色的节令节庆、特色的民间工艺、特色的村规民约、特色的建筑人居。

外界口碑评价良好。

(四)历史遗产有效传承。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广州公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提升市民的休闲体验,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园条例》和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的城市公园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州市城市公园应当保障市民的基本休闲权益,符合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应当根据公园用地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好公园的开放、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确保公园管理工作的稳定、有序和有效进行。

第七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八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公园开放管理第九条广州市城市公园应当根据公园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确定相应的开放时间,并在公园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休闲需要,保障市民的基本休闲权益。

第十一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的开放时间可根据公园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由公园管理部门灵活调整,但应当提前告知市民,并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广州市城市公园在开放期间,公园的景观、设施、公共服务等应当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市民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的开放期间,禁止在公园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公园的绿化、景观、设施等。

第十四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十五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对公园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广州市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公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的合作与联动,共同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和后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农[2004]12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04.08.31【实施日期】2004.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和后续工作的通知(穗农〔2004〕123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87号)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并报经市政府审定。

此次清理和调整,共取消了行政许可事项14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按技术培训性质管理或按正常业务办理的事项10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另外,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5项。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广州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穗府[2003]26号)要求,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将实行行政审批、办证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根据办理的特殊性,继续实施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广州渔政支队具体实施的"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许可证审批"、"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审批","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船舶进出渔港核准签证","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具体实施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及检疫合格证核发"及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具体实施的"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部分事项外,其他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从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外办公大厅正式运作之日起,必须通过对外办公大厅统一受理,分送各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穗农[2011]3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1.03.09【实施日期】2011.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穗农〔2011〕33号)各区、县级市农业局:为更好地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引导和推动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农家乐服务管理,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乐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满12个月之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二、评定项目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进行。

满分500分,其中:基本条件20分,经营服务场地70分,接待服务设施250分,公共区域15分,环境保护15分,质量要求65分,服务项目15分,与当地发展的关联度 50分,加分项目35分。

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

各等级农家乐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120分;二星级不低于180分;三星级不低于280分;四星级不低于380分;五星级不低于480分。

三、评定机构农家乐服。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5-07 16:14:00 来源:广州市农业局作者: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培育和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2014年5月4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1.企业类型。

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

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

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

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3•【字号】穗常发[1996]59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穗常发(1996)59号1996年6月2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制定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23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循环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农业实验区,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农业环境的综合治理,并采取有利于改善农业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局,区、县级市农业局和不设农业局的区农业办公室,下同),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建设、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农业环境质量调查、监测、预报与评价,编制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报告;(四)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五)组织对产地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的调查监测;(六)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实行预审;(七)组织或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指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九)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穗发改农[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穗发改农[2006]6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广州市农业与农村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冲刺阶段。

为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指导,加快推进农业战略转型,切实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服务都市的能力,加快具有广州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回顾“十五”期间,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这一主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中心镇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5年全市农业总产值220.8亿元,农业增加值130.2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26.9%、23.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080元,比2000年增长了36.8%,“十五”期间年均增长6.5%。

广州农业继续在全国大城市中保持前列,广州农村向全面小康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十五”期间,累计完成80万亩农田和鱼塘的标准化改造,耕地单位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新增或改造绿地面积80.6平方公里,初步构建起“林带+林区+园林”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完成堤岸防护、堤围加固及河涌整治588.4公里,水库除险、水闸加固工程108宗,水利防灾减灾体系不断完善。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文物、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证政府管理的公园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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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规范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建设层次分明的农业公园梯队发展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粤农农规〔2019〕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农业公园”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将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农业科技应用、农业田园风光等属于农业范畴的经济资源、活动,与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服务功能融为一体,地域范围明确并有经营管理主体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市级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居民区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自然保护区;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投资经营管理主体,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协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四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采取园区投资经营管理主体自愿申报、属地镇街推荐、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园区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明确,具备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经营主体近三年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农业是园区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园区面积不少于50亩,农业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三)园区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指引标识等方面具备开展休闲观光旅游的基础。

(四)园区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认定标准及等级划分:农业公园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三星级为起评等级。

按照《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详见附表)进行评分,园区被评为国家级农业公园或总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农业
公园,园区被评为省级农业公园或达到7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农业公园,达到6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农业公园。

第七条评分标准:《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采用100分制,包括3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34个三级指标。

(一)基本条件(35分):园区有一定的面积,区位状况良好,基础设施健全,空间利用合理,交通便捷,运营管理规范。

(二)核心条件(50分):一是园区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并充分体现农业与休闲游憩、农耕文化、农业科研及科普等活动的融合;二是园区农业产业特色鲜明,农业技术装备先进,跨界融合程度较好;三是年接待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拥有多种营销渠道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四是能吸纳一定规模的就业人数,带动周边农户增收。

(三)依托条件(15分):一是园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良好,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具备较独特的民俗文化;二是园区及周边具备一定规模的餐饮、住宿、娱乐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八条申报程序: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每年度组织1次申报,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单位经所属镇街推荐后,向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公文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或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组成现场评审组(不少于3人),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广州市级农业公园候选名单。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广州市级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对外公示10天。

对公示的候选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获得相应星级的“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广州市级农业公园”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的,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定的市级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督。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消其“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资格:
(1)对复查确认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
(2)停止营业或破产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
(4)游客反映强烈、投诉较多,并经调查取证确认的。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公园评定标准、申报创建评价体系牌匾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鼓励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区级农业公园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广州市级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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