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的工程签证 —大成 · 策析
建筑工地签证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地签证的法律规定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
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施工企业面临亏损的处境,企业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证”。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虽然工程签证事关施工企业的生存,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施工过程中往往不重视签证管理工作,常出现因双方签证主体资格及其职权、签证的程序以及签证的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所做的签证无效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在此,笔者在明确几种签证情形基础上,阐明工程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就如何把握好签证时机、明确签证主体、正确使用签证形式,确保签证合法有效,建立严格的资料保管制度,根据自己的执业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与各位同行交流。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签证的种类通常来讲,建筑工程签证的各类有以下几种: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费用或其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对变化情况进行书面确认的一种协议。
二、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工程签证适用于以下情况:1.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工期等发生变化;2.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发生变化;3.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数额等发生变化;4.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
三、工程签证的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承包商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申请。
2.审核:发包人应对承包商提出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评估工程变更的影响等。
3.协商:发包人和承包商应就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影响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签署协议:发包人和承包商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工程签证协议。
四、工程签证的审核标准工程签证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性:工程签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
2.合理性:工程签证的申请必须合理,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规范性:工程签证的申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包括填写格式、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4.及时性:工程签证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及时进行审核和签署。
五、工程签证的有效期工程签证的有效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变更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工程签证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有效期延长。
六、工程签证的法律责任1.虚假签证:如果承包商提供虚假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未及时签证: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申请,导致无法核实实际变更情况,则无法进行工程签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最高法院等就工程签证及索赔的实务观点

最高法院等就工程签证及索赔的实务观点工程签证与索赔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签证和索赔,是建工领域有特色的用语,因其他方面虽有适用,但建工中有自身所指。
有观点认为,可以先做签证,不行再进行索赔;也有观点认为,索赔是一种过程而签证是一种结果。
本文主要基于相关规范文件及最高法院案例进行研讨。
一、签证(一)签证界定虽未建工行业习惯用语,但工程签证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统一定义。
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中,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做的补充协议。
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首次出现“签证”该词,2017版示范文本也沿用,但均为进行定义。
倒是《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中对“现场签证”进行了界定。
现场签证又称为工程签证、施工签证等。
实务中,签证的表现形式较为丰富,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签证单本不是一样的,但称为联系单的可能是签证,叫签证的也未必真是大家所说的签证。
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等也都可能构成工程签证要件,故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注意,不要因“名称”而忽略其实质,避免过失签证等。
签证的分类也较多,基于不同角度的需要。
如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费用签证、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和综合签证;也有签证时签证事项是否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角度来分;…对于签证不同的分类,其实是提供对“签证文件”的质证角度,同时也能为规范签证的作法。
譬如设置签证前置程序,签事实而不直接签结果、签事实而不签工程量、签单价而不签总价等等。
根据对签证构成影响的要素,可做以下区分。
在签证内容对签证效力的影响方面,需要注意是否通过签证方式规避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建工施工解释第2条第1款“实质性变更”。
在签证内容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方面,无论是对工期、工程量、还是价款,最终都可能影响到工程造价和结算的事宜,需要注意有些签证可能仅是对变更事实(甚至可能不构成变更)予以肯定而不涉及变更费用予以确认,结算时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计和价格调整方式确定费用(另参见《最高法院就工程价款常见争议的裁判观点》)在签证主体对签证效力影响方面,如应注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监理人员、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签证的权限,尤其是后两者的行为是否超越内容权限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工程签证管理

一、理解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外,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用于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资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首先签证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订合同的一种弥补或动态调整,相当于是一份补充合同。
法律界认为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现场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具有可执行性。
二、与签证有关概念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求或设计单位发现设计错误的或依据现场具体情况对原设计做出的变更,即对原设计成果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设计变更的发出形式是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2、工程洽商就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洽谈商量,参建各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洽谈商量。
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的洽商,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3、工程指令单由工程的发包方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下达,一般是属于设计变更或者对施工质量问题指令整改。
4、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
需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例如: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施工单位联系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收件单位均要依据联系单内容一一进行答复。
三、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联系单、工程指令单不同于工程签证。
一般来说,工程签证从工程内容、工日、台班等形式出现,最后都会归于工程款项。
它是仅就施工合同、图纸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认定,当涉及工程指令、变更等行为,且发生了合约之外的责任事件时,才需要进行工程签证。
办理工程签证工作,签证的内容是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中涉及的工程合同价以外的责任事件,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工程指令单等作为附件附于签证后面。
工程签证介绍及注意事项

工程签证介绍及注意事项工程签证是指在国外从事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或相关领域的人员在该国居留和工作所需的签证。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士选择出国参与工程项目,并为之申请工程签证。
下面将从工程签证的种类、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程签证的种类1.工作签证:工作签证是一种允许持有人在国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签证。
不同国家针对工程人员的工作签证要求不同,常见的工作签证包括技术移民、临时工作签证等。
2.商务签证:商务签证适用于在国外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商务活动的人员。
商务签证一般不允许从事实际施工和建设工作,主要是为了培训、交流、展览等目的。
3.投资签证:投资签证适用于在国外投资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得收益的人员。
该签证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投资证明和项目计划等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申请流程1.确定目标国家:首先需要确定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了解目标国家的签证政策和要求。
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目标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相关资质证书等。
3.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目标国家的使馆或签证中心。
根据目标国家的要求,可能需要预约、面试或进行体检等。
4.等待审批:递交申请后,需等待目标国家的签证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时间因国家和个人情况而异,一般需要几周到几个月不等。
5.签证领取:签证审批通过后,前往目标国家的使馆或签证中心领取签证。
三、申请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1.提前了解目标国家的签证政策和要求:不同国家对签证的要求各不相同,需要提前了解和准备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目标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或签证中心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2.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
如果需要提供中文材料的翻译件,应找专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3.注意申请时限:一些国家的签证申请需要提前数月甚至半年办理,所以务必提前规划和准备。
4.注意签证费用和退款政策:不同国家的签证费用不同,申请人应提前了解签证费用和退款政策。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施工合同的变更、工程变更或工程问题需要进行核实和确认的一种手续。
在民法典中,关于工程签证的条款主要涉及工程签证的定义、申请程序、法律效力、工程签证费用的支付等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工程签证可以理解为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手续。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政策法规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原有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这就需要通过工程签证的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工程签证的申请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审查和签证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施工单位或业主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合同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审查阶段,建设单位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最后,在签证阶段,双方将达成一致,并签署工程签证合同。
这个过程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签证的效力主要包括法律效力和事实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签证具有与原施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签署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在签证合同中就变更内容、费用支付、工期调整等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事实效力则指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变更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变更的行为,尽管没有签署正式的工程签证合同,但双方的行为和共识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另外,工程签证还涉及到费用的支付问题。
一般来说,工程签证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施工单位在申请工程签证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变更费用预算,并与业主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业主应按时支付签证费用,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签证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工程签证的条款主要是为了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变更手续和相关权益保护。
通过工程签证的程序,双方能够在工程变更或问题出现时及时进行核实和确认,并通过签证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维护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工程签证的费用支付规定也能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工程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法律问题分析

工程中的签证及索赔法律问题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问题。
这些问题要怎么解决?施工合同即使签订的再好,签订前对问题及法律风险考虑的再全面,在履行时难免会发生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事项的不一致;比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及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的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
这就涉及到变更,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进行确认。
另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工程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就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最后两道屏障。
建筑行业内部都说:“会做工程不如会算工程。
工程管理利润实现的过程就是工程资料管理的过程。
”其中,工程签证就属于工程资料中价值份量最高的一类资料,可见工程签证在工程中的重要性。
国外的建筑法律在工程实务的操作中就会提醒施工企业要遵循“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原则;因为签证索赔往往是做工程的最终获得利润,实现利润的基本方式。
1、什么是签证及其法律性质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相互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签证的法律性质:签证实质上是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合同,是一份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有效的签证就是工程价款或者工期。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项目上的签证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断在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的过程。
2、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是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一般来讲,最好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双方的项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等。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工程签证效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进行签证。
然而,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签证效力产生争议,导致工程款支付纠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一)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合同内容无法完全满足实际施工需求,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签证具有合同变更的性质。
(二)工程签证的效力1. 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工程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工程签证的生效条件(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工程签证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合法:工程签证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
(3)形式合法:工程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主体适格:工程签证的签订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多次进行签证。
双方在签订签证时,均采取了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因此,从形式上,工程签证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签证效力产生争议。
甲公司认为,部分签证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应当不予认可;乙公司则认为,签证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予以认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工程签证的真实性法院审查了甲、乙双方提供的签证文件,确认签证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工程签证的合法性法院认为,签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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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工程签证 | 大成·策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专业化程度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大,而且涉及合同效力、鉴定、损失赔偿、优先权行使条件、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律师代理的难点与痛点。
而律师代理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特别是未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半拉子工程”,往往绕不开工程签证。
如何正确理解签证含义,并在实务中利用签证达到诉讼目的,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签证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不仅仅局限于名称上的签证单,还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均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 号文发布)对“工程签证”有以下术语解释: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现场签证”有术语解释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签证由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作出,而非合同的订立主
体发承包双方,这是因为签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件作出的处理,而对该部分责任事件是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才能了解的。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较多,有了工程签证,施工方可以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并通过签证得到业主对质量、价格以及工期等的重新认可。
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的规定,发承包双方签发签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
2. 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
3.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建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
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需要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工程价款。
5.合同约定材料、设备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许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纳数量及单价,以便发包人核对后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6.其他由于施工条件、合同条件变化需现场签证的事
项。
二、签证的分类
根据签证内容,签证可以分为零星用工、零星工程、隐蔽工程、停窝工损失、设计图纸修改、材料价格议价认价、工期变更等签证;根据签证人有无授权,是否系签证人真实意思以及作用,签证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结合最高院相关案例,司法实务中对不同形式的签证有不同的认定:
1.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2.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名义在施工期间所实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其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683号
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签证表等书面文件,若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工程量签证表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34号
4.合同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经监理公司和甲方项目部签证同意,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若未经约定程序,则相应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调价依据。
发包人要求对该部分费用进行鉴定的,不予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三、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对于签证,无论律师还是法官、学者都会有这样的问题,签证是不是补充协议?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老师持有这一观点;另一部分律师认为签证属于证据。
《2011年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讨论稿)》提到:“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然而山东省高院在正式出台的文件中将这一点删除,可见,实务中对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笔者结合签证所具备的法律特征认为:
1.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2.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因此,签证是证据而非补充协议,这是由于发承包双方并不依赖于签证直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而是根据签证内容通过一定的计价依据结算工程款;一方可能并未在签证上签章或签章人员并无授权,但法律拟定签证对一方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否定另一方提出的签证内容,这些都属于证据的特征。
虽然在定性上各方会有差异,但这些并不影响签证在工程纠纷中定量与计价发生的重要作用。
四、签证的要素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一份理想的签证,往往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决定性影响,这就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准备符合要求的签证单。
1. 主体要求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发包人或承包人作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签证:
(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或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2)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就有权对
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
(3)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构成标间代理的,如代表发承包一方参与工程款结算会议的人员。
(4)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质量等实施的,应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5)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一切签证文件,均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2.签章要求
(1)项目部是施工承包企业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组织体,项目经理是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对施工企业来说,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或者由项目经理签字的单据、票证,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或授权代表,加盖工程部印章或由工程师签字的单据、票据,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时效要求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如工期顺延签证的约定,实践中对此限制较少。
五、结语
鉴于工程签证的重要性,发承包双方应强化签证管理工
作,牢固树立正确意识,妥善签订与保管签证;明确现场工程师与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不该签乱签的情况;健全签证审核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保证签证内容与签署过程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