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劝退学生要求返还择校费一案
收择校费的案例

收择校费的案例收择校费是指学生在录取后需要支付的入学费用,它是大多数学生和家长在选择学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列举一些关于收择校费的案例,以展示不同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学生们在选择学校时需要面对的经济压力。
1. 张同学考上了一所知名的高中,该校的收择校费为一次性缴纳3万元。
张同学的家庭条件一般,父母担心支付这笔费用会给家庭造成压力,但考虑到该校的教学质量和师资力量,他们最终决定为了孩子的未来支付这笔费用。
2. 李同学考上了一所私立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2万元。
他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他也考虑到了父母的经济压力。
尽管如此,他还是决定选择这所大学,因为他认为这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就业前景都非常好。
3. 王同学考上了一所公立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1万元。
尽管这个费用相对较低,但王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他担心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他通过申请助学金成功获得了资助,最终能够顺利就读这所大学。
4. 赵同学考上了一所国外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10万元。
虽然这个费用非常高昂,但赵同学的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他的父母愿意为他支付这笔费用,因为他们相信这个投资能够为赵同学的未来带来更好的发展。
5. 孙同学考上了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5千元。
尽管这个费用相对较低,但孙同学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他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他通过努力申请到了国家助学金,成功解决了经济困难,最终能够顺利入学。
6. 杨同学考上了一所知名的艺术学院,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8万元。
尽管这个费用非常高,但杨同学的家庭十分支持他的艺术梦想,并愿意为他支付这笔费用。
他们相信这个投资能够为杨同学的艺术发展带来更多机会。
7. 刘同学考上了一所农村地区的农业大学,该校的收择校费为每年3千元。
尽管这个费用相对较低,但刘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他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然而,他通过努力申请到了地方政府的助学金,最终能够顺利入学。
8. 陈同学考上了一所国内一流高中,该校的收择校费为一次性缴纳2万元。
李某退学费教育合同纠纷

李某退学费教育合同纠纷
前⾔:在民办学校⾃主招⽣中,学校要学⽣承诺退学不退费的条款,系学校⼀⽅利⽤其优势地位加重对⽅责任、排除对⽅权利的条款,该条款违反了平等。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承诺⾃始⽆效。
如学⽣要求退学,学校不能以此为由扣留学费;但学⽣退学⾏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李某2010年6⽉,在“⼩升初”考试中向被告某外国语学校咨询招⽣事宜,后按被告要求交纳各项费⽤20000余元,之后,因先前填报的志愿学校增加招⽣名额将原告录取,原告未到被告学校就读,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已经交纳的各项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各项费⽤20000余元。
判决:法院⼀审判决被告学校返还原告学费等费⽤12000元,宣判后,双⽅均未上诉,判决⽣效。
点评:在本案中,原被告依法签订的教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原告承诺“如果不来,不退款”的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承诺⾃始⽆效。
对于原告未到被告学校就读,因该⾏为违反了双⽅先前约定,客观上对于被告的正常招⽣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教育培训案例:学费退还纠纷处理

教育培训案例:学费退还纠纷处理学费退还纠纷处理事件概述:2010年,某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在对公众进行德语培训时,发生了一起学费退还纠纷。
本案涉及A机构和学生姚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具体时间和细节如下:时间:2008年10月1日事件细节:姚先生在此前的广告中得知了A机构的德语培训项目,并向A机构咨询了有关课程、学费和退还政策的详细信息。
在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姚先生选择了该培训项目,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与A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
时间:2008年10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事件细节:在签订合同后的培训期间,姚先生按时参加了由A机构提供的德语培训课程,并按合同约定向A机构支付了全部学费。
时间:2010年7月1日事件细节:培训项目结束后,姚先生向A机构提出了学费的退还要求,理由是A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与其预期不符,培训质量低劣,未能达到姚先生的预期要求。
时间:2010年7月10日事件细节:A机构向姚先生拒绝了退还学费的要求,理由是合同中并未规定对学费进行退还,培训质量问题属于姚先生自身的原因,并提出了继续提供培训的回应。
时间:2010年7月15日事件细节:姚先生不满A机构的回应,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并委托律师咨询,并向A机构提出了学费退还的诉讼要求。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训案例,涉及学生和培训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退还学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需要评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评估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学费退还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退费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评估该合同是否存在其他约定可以推论出退费的义务。
其次,需要评估培训质量是否存在实质性问题。
姚先生的主张是培训质量低劣,未达到预期要求。
因此,需要评估A机构提供的培训质量是否确实存在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否在合同范围之内。
最后,需要评估姚先生是否履行了与A机构的合同约定,并按时支付了学费。
某某初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

某某初中辍学劝返学生真实案例小明来自一个经济困难的家庭,他的父母都是农民工,收入微薄,难以承担他的学费和生活费。
虽然学校一直给予他资助,但是他心里明白,如果他能找到一份工作,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
于是,他选择了辍学,开始在附近的小作坊里打工。
我问小明:“你选择辍学工作是不是因为你家里的经济困难?”小明点了点头,承认了我的猜测。
我接着问:“你有没有考虑过工作只是暂时的,而教育却是一辈子的事情呢?”小明的眼睛闪烁着疑惑的光芒,他一时陷入了深思。
我告诉小明,虽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但是只要他努力学习,将来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我向他抛出了一些成功人士的例子,他们从贫困家庭出身,面对各种困难,却通过教育的努力,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我希望小明能够明白,教育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有决心和毅力,就能够战胜一切困难。
在了解到小明的想法后,我继续和他谈论了未来的发展和职业规划。
我告诉他,只有通过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辍学工作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长远来看,他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挑战。
而通过完成学业,他将能够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还向小明介绍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
如今,社会各界对于学生的助学资助政策越来越多,学校和社会都会提供不同形式的资助和帮助。
只要他坚持学习,争取通过考试升入高中,就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机会和福利。
最后,我鼓励小明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并且答应给予他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我相信,只要他能够坚持下去,战胜自己的困难和苦难,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通过与小明的交流,我感受到了他内心的挣扎和困惑。
他曾经为了生活而选择了辍学工作,但内心对于教育的渴望并没有完全消失。
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鼓励,能够帮助他找到重返校园的信心和勇气。
劝返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耐心和细心地引导他们回归教育的轨道。
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教育,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重新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并选择回归校园。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1. 案例一:学生因违纪行为被开除学籍某市一所高中,学生小明因在校园内实施违纪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
小明的家长对此不服,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并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小明的学籍。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学校有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然而,在本案中,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学校处理此案的程序严谨,学生小明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校园秩序和其他同学的学习环境,因此,学校开除小明的学籍属于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
2. 案例二:国家招生入学考试录取问题某省举行的国家招生入学考试中,一名考生小李由于成绩优异未能被录取,因而其家长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质疑考试录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院审查本案时,对该省教育部门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在考试过程中,小李的成绩确实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录取名额已满,所以未能被录取。
法院明确指出,录取的标准是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招生计划来确定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录取考生并非只看成绩是否达到分数线,而是要结合招生计划来制定录取名单,以确保录取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教育部门在本案中并未违法,小李的诉求被驳回。
3. 案例三:学校违法取消学生资助某市一所学校未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供资助,一名贫困学生小张的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履行资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发现,在该市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中,小张家庭确实符合资助条件,但学校未将该学生列入资助范围。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履行资助义务,并追溯支付小张的资助款项。
在教育领域,实施资助政策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
学校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与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总结: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涵盖了学生纪律处分、招生录取、贫困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问题。
家长给孩子请家教毕业后要回补课费的案例

家长给孩子请家教毕业后要回补课费的案例
2021年2月,北京家长李先生以24000元的价格为女儿购买了20节中考数学一对一辅导课程。
在购买课程时,李先生明确提出要求,授课老师必须为女性。
2021年7月,李先生认为家教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以“教师资质不合格、
教学能力不足、教学态度不端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
家教机构认为,合同已经签订,李先生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且李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教师资质有问题、教学能力不足、教学态度不端正,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家教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家教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
但李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家教机构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

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2015年8月)案例1:河北省衡水中学违反“三限”政策招生、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校长被处分经查,衡水中学2012、2013年超“三限”计划数招收择校生52人,违规收取择校费104万元;对23名转入学生违规收取择校费34万元;每学期向各年级学生收取人均100-200元不等的“印刷卷子费”;教材费预收款没有据实与学生结算;违反自愿原则统一收取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共洗浴费和每生500元校服费等。
河北省衡水市监察局对衡水中学校长张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衡水市委组织部对衡水中学校长、党委书记及衡水市教育局局长作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责成衡水中学领导班子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2:四川省南充市第一中学清理规范未完成、自立名目乱收费、超计划招生校长受处分经查,南充市第一中学在改制为民办学校过程中,存在学校财务由投资公司管理、280名公办教师在该校任教等问题,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违规对高一新生、高三复读生收取“入学保证金”每生2000元,共计75.4万元;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之外,违规收取未达录取线的高一新生每生100-14900元不等的“差分费”,共计19.085万元;对转入该校成绩较差的学生违规收取每生1000-4000元不等的转学费,共计2.6万元;初中部2013年超计划招生176人,高中部超计划招生406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教育局对南充一中校长陈某某、副校长刘某某、校长助理兼招生主任何某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3:招生不规范陕西省西安市北池头小学校长被免2013年7月4日,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外来务工人员,通过一所民办幼儿园,向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小学缴纳了12000元择校费后,学校为其女儿办理了就读手续”一事,引起省市主要领导关注,并先后作出批示,雁塔区委区政府责成区教育局组成调查组,就此展开调查。
经查,学生家长李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委托民办铁炉庙小天使幼儿园园长苗某帮助联系让孩子在北池头小学就读,苗某就通过其朋友孙某联系到了北池头小学副校长王某,为李某的女儿办理了就读手续。
求学交纳择校费 如何退还惹争议

求学交纳择校费如何退还惹争议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08年第12期2007年,张某初中毕业后未考上高中,张某父母经人介绍与某市第六十五中学(以下简称六十五中)联系,张某父母同意交纳择校费3万元,六十五中同意接收张某就读该校。
在六十五中的第一学期,因张某的纪律、学习成绩等个人表现不符合该校的要求,经学校多次对其教育无效后,六十五中决定对张某作劝退处理。
后张某办理了退学手续。
经张母与学校协商,六十五中同意退还择校费1.5万元,张母于2008年2月28日领回退款。
后张某及其父母觉得学校退还的金额太少,认为学校应当退还择校费2.5万元,除去已经退还的1.5万元,还应退还1万元。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便将六十五中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3万元择校费平均分配到高中3年共6个学期,每个学期只应收费5000元,其在六十五中读书仅一学期,故六十五中应退还2.5万元的择校费。
对此,六十五中则认为,择校费属于机会选择费而非教育服务费,是一次性消费,交纳择校费的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并没有说要分摊到3年中去。
六十五中按照教育部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张某择校费后,已接收张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不应退还择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到六十五中上高中是自己决定的,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已同意,经与六十五中协商后同意交纳择校费3万元,六十五中同意张某到该校上学。
后因张某退学,只在六十五中就读了一个学期,没有在六十五中完成3年的高中学业,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应退还择校费2.5万元,扣除已经退还的1.5万元,校方还应退还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杨贤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的性质及是否应按学生实际就学时间收取择校费的问题。
择校费是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择校费在收取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经历了若干次变革。
目前,我国有关择校费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劝退学生要求返还择校费一案
作者:
来源:《教育》2016年第27期
案例概要
家长为孩子樊某就读某学校交纳择校费3万元,该学校同意接收樊某来校就读高中。
樊某在该校就读高中的第一学期,因纪律、学习成绩等个人表现不符合该校的要求。
学校经多次对其教育无效后,决定对樊某作劝退处理。
后来,樊某办理了退学手续。
经与学校协商,退还择校费1.5万元。
樊某家长领回退款后以该校还应再退还1万元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樊某家长认为:择校费属于教育服务费,应当将3万元平均分摊至各学期,并按学生实际得到教育服务的时间收取,学生未获教育服务期间的择校费,学校应当退还,故要求学校退还其余择校费2.5万元。
校方则认为:择校费属于机会选择费,是一次性消费。
交纳择校费的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当地教委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樊某3万元择校费后,已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不应退还择校费。
现樊某被学校劝退,是因为其在纪律、学习方面的个人原因,与学校并无关系。
择校费是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
虽说教育部及当地教委对择校费的收取已作了正式规定,但因为对择校费性质、地位等方面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充分,导致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择校费纠纷频繁发生,尤其是择校费的退还问题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择校费的性质及是否应按学生实际就学时间收取的问题。
首先,目前现有法律法并无对择校费收取标准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择校费系以“次”收取,而非以“学期”或“学年”收取的惯例。
实际上,学校也是一次性收取了樊某的3万元择校费,樊某对此亦未提出过异议。
其次,从双方达成交纳择校费合意的目的分析,樊某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应在于进入该校就读高中,而学校除对中考成绩和人员限额的考虑之外,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的条件是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故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之目的来看,学生交纳择校费的对价即为学生获准进入该校学习。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学校在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应视为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樊某因自身原因造成退学,其家长要求学校返还择校费依据不足。
最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樊某家长现提出的择校费系教育服务费的诉讼主张,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择校费系教育服务费的性质进行了约定,或对择校费的退还标准进行了约定,其亦不能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故其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对择校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仅有地方教委对中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
依据该规定,择校费系以“次”收取,而非以“学期”或“学年”收取,不能反映出樊某家长主张的择校费应属于教育服务费应按实际接受教育服务时间收取的性质。
另外,樊某交纳择校费的目的在于进入该校就读高中,而该校除去学生中考成绩和人员限额的考虑之外,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的条件是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故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之目的来看,学生交纳择校费的对价即为进入该校学习。
学校在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樊某为该校正式学生,故应视为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
综上,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择校费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樊某家长与该校就择校费是否退还及如何退还亦无约定的情况下,因樊某家长对其诉讼主张不能提供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樊某家长要求退还择校费的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