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的规定解释(可编辑).doc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理期限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理期限英文回答: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period under the Contract Law i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07 of the "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Trial of Contract Disputes":(1)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a reasonable period, the agreed period shall be followed.(2) If the parties have not agreed on a reasonable period, the court shall determine the reasonable period based on the following factors:The nature, purpose, and subject matter of the contract;The practice of the parties;The customs of the trade;The urgency of the performance;The consequences of delay.(3) In determining the reasonable period, the court shall also consi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Force majeure;Acts of the other party;Acts of a third party;Changes in circumstances that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中文回答: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
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

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合同法规的合理期限范文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该条文仅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存续期间做出了相应规定,而在法律未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应为多长?在上述情形下,非解除权人催告时能否为解除权人指定一个逾期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即消灭的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若未行使催告权,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该合理期限应该如何认定?本文仅就以上几点问题提出若干想法。
一、经当事人催告之情形在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催告后合理期限的长短,不能说这不是一个立法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该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催告与否前提下的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即分别为三个月和一年,这为解决其它合同的类似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那么,该规定可否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呢?笔者以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该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因而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非常有必要的。
然而,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无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该合理期限的确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斥期间作出了规定,如仅从学理上探讨,把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司法解释所体现出来的原理,扩张到整个合同法领域也并无不妥。
中的合理期限解释

中的合理期限解释合理期限解释合理期限是指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特定目的所需要的时间,以达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目的。
在合同中,合理期限的解释和适用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非常重要。
合理期限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在合同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包括合同期限、履行期限和通知期限等内容。
合理期限的解释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理期限的解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合同应该具备的特定期限。
例如,销售合同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交付,租赁合同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2. 双方的协商和意愿: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的,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3. 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合同涉及到特定的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4. 具体情况和可行性:合理期限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某项义务需要一定时间来履行,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双方在预定期限内可以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期限的解释不应过于苛求或偏激,并应考虑到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期限过长或过短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可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甚至引发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关于合理期限的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案情事实进行判决或裁决。
综上所述,合理期限是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特定目的所需要的时间。
在解释合理期限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双方的协商意愿、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和可行性。
只有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合理期限的概念。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期间计算方法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期间计算方法合同是法律保护下的双方共识,对于交易、合作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合同中,合理的期限和准确的期间计算方法也是确保合同执行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期间计算方法,以帮助各位了解合同中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技巧。
一、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合理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完成某项义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商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考量。
一般而言,合理期限旨在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合同履行,既不能过短以致无法履行义务,也不能过长以致损害对方权益。
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事物的性质:不同事物具有不同的特性和难度,因此在约定合同期限时应考虑其特殊性。
例如,一份复杂的技术开发合同可能需要更长的期限来完成,而一份商品销售合同则可能需要较短的期限。
2. 合同的目的与关键性阶段: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完成合同所需的时间,而关键性阶段则是合同中必须按时履行的重要阶段。
在约定合理期限时,应特别关注这些重要阶段的时间要求,以确保双方能够按时满足合同义务。
3. 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的合同中,相关法律可能规定了合理期限的最长或最短限制。
在制定合同期限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二、期间计算方法在合同中,期间计算方法是确保双方明确完成合同义务所需时间的重要依据。
正确计算期间可以避免争议和误解,保障双方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期间计算方法:1. 自然日法:自然日法是最简单的计算方法,直接根据日历上的日期进行计算。
例如,合同规定10天内完成某项任务,自然日法下,则从合同签署的次日开始计算10天。
2. 工作日法:工作日法排除了法定休息日,只计算工作日。
例如,合同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某项任务,工作日法下,则只计算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法定假日。
3. 按月计算:按月计算方法是将期限以整月为单位计算。
例如,合同规定3个月内完成某项任务,按月计算,则从合同签署的次月开始计算3个月。
合同法 合理期限

合同法合理期限
合同法中的合理期限。
在合同法中,合理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时间范围,用于完成合同所规定
的义务或者行为。
合理期限的设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避免因时间过长或过短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首先,合理期限的设定应当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合同中
约定的期限应当能够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所需的时间,避免因期限过短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义务,或者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合同履行的拖延和损失。
合理期限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避免因期限过短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义务,或者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合同履行的拖延和损失。
其次,合理期限的设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各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考虑对方的利益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避免利用期限来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避免利用期限来损害对方的利益。
最后,合理期限的设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
的规定,避免因期限过短或过长而导致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
合理期限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违法。
综上所述,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避免因期限过短或过长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合理期限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与时间约定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与时间约定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理的期限和时间约定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合理期限和时间约定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关于如何合理约定期限和时间的指导。
一、合理期限的重要性在合同中,期限是指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权利的时间限制。
合理的期限能够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避免双方因时间延误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目的,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中合理期限的例子:1. 售货合同:合理的期限应该包括商品的交付时间、付款时间和退货期限等。
这样可以确保卖方按时交付商品,买方按时支付款项,以及在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退货。
2. 劳动合同:合理的期限应该包括工作时间、试用期、合同终止通知期等。
这样可以确保雇主和雇员在工作时间上达成一致,同时在终止合同时提前通知对方。
3. 租赁合同:合理的期限应该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这样可以确保租赁双方在租期内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做出相应的补偿或追究责任。
二、合理时间约定的重要性除了期限外,时间约定也是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时间约定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些行为或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点。
合理的时间约定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避免双方在时间上的误解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关于合理时间约定的例子:1. 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以确保双方在合同生效前不承担任何义务或享有任何权利。
2. 通知时间:合同中的通知时间应该合理安排,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收到对方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回应。
3. 履行时间:合同中的履行时间应该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在售货合同中,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买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
三、如何合理约定期限和时间为了合理约定期限和时间,以下是一些建议:1. 充分了解合同目的和双方的需求,以便确定合理的期限和时间约定。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一、引言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合同中的期限类型1. 终止期限终止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时间,合同在到期之前终止。
在计算终止期限时,应清楚规定是否包括到期日。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在2023年1月1日终止,则到期之日为2023年1月1日。
2.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在履行期限内,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履行期限的计算通常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并根据约定的时间长度计算,可以使用天、周、月、年等单位。
三、合理期限的确定1. 合同类型和行业惯例合同类型和所处行业的惯例对期限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类型的合同和行业可能对期限的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通常需要一年的履行期限,而商品销售合同可能只需要30天。
2. 双方协商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确定期限。
在协商期限时,应该考虑到双方的需求和合理性,以确保期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法律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有些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合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期限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时间计算方法1. 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计算在一些合同中,时间的计算可能涉及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区分。
通常情况下,工作日包括周一至周五,非工作日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如果合同规定在工作日内履行义务,则不包括非工作日,反之亦然。
2. 自然日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可能使用自然日计算。
自然日是指从某一特定日期开始,按照连续的日历日期计算,不论是否为工作日。
例如,合同约定在三天之内完成某项工作,则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连续三天即可。
协议中如何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

协议中如何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在协议中如何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在合同中,履行期限是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各方应当在何时完成各自的义务。
在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在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包括各方业务的复杂程度、实施的难易程度、所需资源的供应情况等。
例如,如果涉及到大规模生产的合同,需要预留足够的实施时间;而对于一些简单的业务,履行期限可以相对缩短。
通过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可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既可以被各方所接受,又能够确保合同可以顺利履行。
二、明确时间节点和履行方式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时,需要明确时间节点和履行方式。
时间节点指具体的履行期限,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日期,也可以是一个时间范围。
例如,在某合同中,可以约定某项工程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工;或者约定某批货物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发货。
履行方式则指义务的实施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例如,对于一些需要支付货款的合同,可以约定款项在交付货物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合理留有缓冲期在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时,需要合理留有缓冲期。
缓冲期是为了应对一些意外情况所设置的。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者受制于某项工程的延期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履行期限的延迟。
合同中留有适当的缓冲期可以避免因一时的延迟导致合同的违约。
四、明确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在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时,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
双方应当预先约定在履行期限内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例如,可以约定违约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者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可以促使双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尽力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约定期限的灵活性在约定合理有效的履行期限时,还需要考虑到期限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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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的规定解释(可编辑) 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到底有多长合理期限一语在立法上概念模糊不清司法适用存在分歧在合同法中多次使用值得论证建议就合理期限之规定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立法技术在经历了长期合同立法割据造成或法规竞合、或相互抵触立法资源浪费、成本增加司法冲突不断、执法困难交织的局面之后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行无疑给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大喜讯圈内圈外颂扬有加。
但是综观整个《合同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统一合同法较之前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了很大的立法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美无瑕它在立法上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诸如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债的保全措施问题、合理期限泛用问题、履行生效问题、合同类型缺漏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若得不到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使这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民商事法律的功能和效力的发挥受到冲击。
因此法学界同仁都必定会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积极探讨。
本文拟就该法众多的问题之一──“合理期限”一语的泛用问题阐发些许愚论并借以就教于方家。
①“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前后使用共计六处之多分别出现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条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条第七章(违约责任)第、条。
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分别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中止履行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何时行使经对方催告后仍不行使该权利消灭的期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权人未要求履行而丧失请求权的期限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提供证明的期限。
诸多条件下使用“合理期限”在立法上是否妥当笔者认为甚有论析之必要。
一、合理期限的法理透视民法上的期限即法律行为所附之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运转效力的发生、或存续或了结的附款。
(P)针对于合同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义务的客观标准。
(P)合同的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合同法》第条中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合同类型繁多具体条件和情况殊异有些合同是不宜或不可能订出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这也是尽人皆知的客观事实。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合同法》多处采用“合理期限”这一用语。
法律明确定有期限的自不待言当事人约定期限的交易双方均认可亦无须赘述。
但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亦无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一旦双方对履行期限问题发生争议如何认定期限合理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合同法》为制定法列举性很强其一经施行必然依法条之规定付诸司法实践。
遗憾的是该法使用“合理期限”达六处之多出现在从合同订立到违约责任的不同阶段其含义必定有所差异。
纵然立法技术难以达到对一切合同的期限作出精确界定但根据不同的适用阶段作出相对归类和较为细化的概括性规定应不是十分困难的事也能使得司法实践操作的根据较为充分。
除立法技术原因外《合同法》在制定时恐怕对“合理期限”泛用所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亦考虑不够。
作为成文法之特别法《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然社会事物变化万端法律之观点自难概括无遗”。
(P)当成文法未能对具体事物给予明确解释时可适用习惯法习惯法也无法解决法院又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受理争议案件时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都认为可依自然法则裁判。
这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
如《奥地利民法典》第条规定:“无类推之法规时应熟思慎虑依自然法则断之”《瑞士民法典》第条第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无习惯者依自居于立法者之地位所应制定之法规判断之”第项规定:“于此情形法院须恪守稳妥之学说与判例”。
在“实体法不备或不明确时法律人须返回此种事物之本质”。
(P)这正是法理要义之所在。
从法理的角度考察《合同法》当事人完全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地订立合同悉数遵从民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律不能精确规制的合同期限各国立法均面临同样的课题表述方式也不相同。
《德国民法典》表述为“适当的期限(见第、条)(P、P)《日本民法典》表述为“相当期限”(见第、条)(P、P)我国台湾地区表述为“相当期间”(见《中华民国民法典》第条)(P)我国《合同法》采用“合理期限”。
无论“适当、相当”还是“合理”其基本含义是相同的。
对“合理”一词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社会普遍认可的事理。
这一观点近似于自然法之法理。
也就是说某种情形是否合理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社会生活约定俗成的而不依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一般社会公众均认为是合理的那么它就是合理的。
(二)交易习惯。
在特定的交易中一般都会有该种交易的持久性或连续性而形成某种交易习惯。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订立明确期限时依该种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即为合理期限。
(三)行业常规。
有的行业关于合同期限有沿用的常规订立合同时不再载明则按照行业交易常规确定期限是否合理。
(四)当事人认可的情理。
订立合同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是合同立法的基本精神。
只要当事人对方所涉处的条件或情况给予相应的理解或谅解就合同之期限相互认可并不反悔该期限即为合理期限。
(五)法官根据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的推理。
这本是判例法的原则但鉴于两大法系的相互吸收和借鉴《合同法》业已采纳了英美法系的某些观点和作法(如不安抗辩权)所以法官根据同类案件的判决对期限的合理性的认定也应在某种程度上给予肯定但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以防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合同法》多处使用“合理期限”却未对这一概念所适用的情况作出相对细化的解释和说明未免过于笼统。
概念的不周延无疑会影响法律效力的发挥和实践操作故而对“合理期限”进行法理分析应当有所助益。
二、“合理期限”在《合同法》具体条款中的使用分析(一)第条第款第项:“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此条“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必要的时间”(P)它“涉及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期间问题也涉及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期间的问题”(P)。
“承诺期限是否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各国作法不尽一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该期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P)德、日等国采用“适当期限”和“相当期间”。
我国秉承大陆法系之立法传统倾向于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采用“合理期限”。
该条中的合理期限应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二是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三是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实践中应考虑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传递方式、行业习惯等多种因素(P)。
(二)第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规定。
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
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P)。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债权人请求履行往往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应当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P)。
因而此条中的“合理期限”侧重于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一理解是与《民法通则》(第条)和原《技术合同法》(第条)规定相一致的。
(三)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条第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迟延履行即不按约定的时间履行。
因为时间因素对合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迟延履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特别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将可能使合同同目的落空。
如果经债权人催告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人的诚意与履行能力就值得怀疑故经过债权人给予一定宽限期之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同样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经对方催告后于一定时间内怠于行使解除权说明其对解除权业已淡视该权利于其已无多大意义。
为保护相对人之利益稳定因该合同而处于悬置状态的财产关系法律规定该权利消灭。
这两条中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由交通、通信状况决定的在途期间标的物的生产过程所需时间等。
(四)第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条是关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非金钱债务具有相当广泛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有些必须实际履行有些则不必。
如果债权人不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必将使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于一定时期内处于不定状态表明债权人对该债务的履行漠不关心不利于违约人责任的及时确定或解除。
笔者认为本条之合理期限不同于前文所述及各合理期限其意应理解为诉讼期限。
(五)第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条是关于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即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
这种证明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因而该条的合理期限应含当事人尽力消除不可抗力才能取得证明的时间和因传递方式不同而需用的在途期间。
三、“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频繁使用的弊害分析(一)“合理期限”概念模糊不清其泛用在立法上缺乏严谨性。
诚如前文所述期限的界定受客观事实和立法技术限制各国均面临同样的问题完全作出精确的规制是不可能的因而有必要针对特殊的情况制定出一些弹性条款但绝对不宜过多。
《德国民法典》条《日本民法典》条《法国民法典》条但其中关于期限的弹性规定却为数极寥而我国《合同法》仅为一部单行法总计才条其中弹性规定“合理期限”就有六处之多。
相比之下显而易见该用语不能摆脱泛用之嫌。
它的概念模糊立法未能对“合理期限”本身及它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作出解释和归类说明其内涵的把握就容易产生分歧因此缺乏立法上的严谨性。
依笔者之观点其一这一用语可以使用但不宜泛用其二如果确因多方因素限制而不得不多用就应该在立法上就合理期限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分类别分层次作出相对清晰的说明。
否则只是笼而统之泛用“合理期限”无疑戕害了立法的严谨性。
法律是度量公平正义的准绳和衡器当它本身的刻度多处模糊不清时它的信度和效度必然会降低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二)“合理期限”泛用扩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悖于成文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处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期限在立法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准绳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