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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号】【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2000/03/13【实施日期】2000/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文号】铁公安(2000)25号【题注】【正文】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

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铁路工程的消防安全是保障铁路工程业务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铁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建立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2.1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2.负责对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负责铁路工程灭火和防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处理各类消防事故。

2.2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执行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负责指定铁路工程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2.负责日常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3.负责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和维修;4.负责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习。

三、铁路工程消防设施3.1 灭火设施铁路工程的灭火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1.灭火器材至少应按照标准配备,并定期检查和维修;2.消防水源应保持畅通,消防水泵应经常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应设有灭火器材储备室,储备数量应满足一定标准要求。

3.2 疏散设施铁路工程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标志。

同时应定期开展疏散演习,提高疏散效率。

3.3 防火设施铁路工程内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等消防设施,确保火灾时的防止和隔离。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4.1 日常安全检查应对铁路工程内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4.2 消防器材管理铁路工程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器材正常使用。

消防器材储存室应保持干燥,防止被其他物品阻挡或损坏。

4.3 作业安全铁路工程内的各类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和物质安全。

五、消防培训和演练应定期进行铁路工程内员工的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素质和应急能力。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铁路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铁路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2. 铁路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铁路部门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设置,确保消防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3. 铁路消防设施和设备:规定铁路车站、车辆、行车线路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铁路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规定各级单位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的要求,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火灾防范意识。

5. 铁路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明确铁路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的要求和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整改和落实。

6. 铁路火灾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规定铁路火灾事故发生时的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灭火、疏散和伤员救治等,以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7. 铁路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规定铁路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在监督和管理下得到有效的开展。

以上是一般性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消防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消防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机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适量、适用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消防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消防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流程。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

第三章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隔离、防火分区、防火门窗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疏散和扑灭。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散通道,保持通畅,安装明示标识,指示疏散方向,确保火灾时乘客和职工能够及时疏散。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消防监控系统,监测火灾风险区域,及时报警并联动扑救。

第四章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应急灭火器材、急救箱等。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车站和车辆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铁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铁路消防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铁路消防设施1. 铁路车站、车辆、站房等地方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 铁路隧道应设置消防灭火设备,确保隧道内的消防安全。

3. 铁路物资储存区、贮油库等地方应配备消防设备,确保物资的安全。

三、火灾预防1. 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制度,制定火灾预案,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2. 铁路车站、车辆、站房等地方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 铁路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和火灾预防工作。

四、火灾应急处置1. 铁路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

2. 铁路单位应组织演练火灾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

3. 发生火灾时,铁路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尽快控制火势,并及时报警求助。

五、消防培训1. 铁路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2. 铁路单位应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场景,提供实际操作的机会,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铁路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因违反本办法导致严重火灾的铁路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监督和检查1. 铁路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各铁路单位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铁路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的落实。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消防工作,确保铁路消防安全。

以上为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铁路消防管理和预防火灾的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铁路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加强员工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为铁路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18 页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第 2 页共 18 页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旅客和职工人身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铁路消防作为铁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安全纳入到全面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第五条铁路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七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铁路消防安全,不得损害铁路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专项计划和预案,规范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确保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铁路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铁路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纪检监察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五条铁路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铁路车站、站台、隧道和桥梁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水带和消防水池等。

第十七条铁路车站、站台、隧道和桥梁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疏散设施,如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门和标志等。

第十八条铁路车站、站台、隧道和桥梁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和电气设备,如紧急照明设施和备用电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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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

第二十二条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

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节旅客运输防火第二十四条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乘警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站房其它区域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站房内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

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车站行包房按货物仓库严格消防管理,车站应加强监督检查。

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气割等火灾危险性作业,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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