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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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规章制度标牌

水利工程监理规章制度标牌

水利工程监理规章制度标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理态度。

第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监理规划和方案,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水平。

第二章水利工程监理责任第九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施工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第十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和变化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报告,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验收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监理结果和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议。

第三章水利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科学管理监理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表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表
□3.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工程质量
评定验收
(10分)
18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3
□1.未开展评定或弄虚作假的,扣3分。
□2.未及时组织工序验收,评定不及时的,扣1分。
□3.监理未进行复核、资料不完整,评定不规范的,扣1分。
19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3
□1.未按照项目划分确定的重要隐蔽工程,进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的,扣3分。
2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
□2.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不及时的,扣1分。
3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5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
□2.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4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查
4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且无相关记录的,扣4分。
□2.未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的,扣3分。
□2.未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验收资料不全,不能客观反映隐蔽工程实际情况的,扣2分。
□3.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扣1分。
20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2
□1.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扣2分。
□2.验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21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工程实体
质量
(8分)
28
实体质量第三方抽检
2
□1.未开展第三方抽检, 或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第三方抽检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扣1分。
29
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监督手续和开工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检查表、记录、问题清单(样式)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检查表、记录、问题清单(样式)
2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查阅印发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质量人员职责、质量检查措施等
3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查阅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4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落实情况
查阅勘察设计合同要求、成立设代机构文件等
是否成立现场设代机构;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现场设计人员及专业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名
检查日期
表D.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检查表(建设过程)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及违规事实
1
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情况
查阅质量责任书
是否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
2
针对工程特点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和询问
是否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明确质量目标
9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查阅检查通报、通知、检查记录等材料
是否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提出明确整改意见;是否及时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时间节点前是否督促完成);检查记录是否完整
10
工程质量等级认定情况
查验评定资料、往来文件等
是否及时认定工程质量等级
11
施工过程检测安排落实情况
是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质量责任人13检测单位资质情况查阅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满足要求14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查阅检测人员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职称证书是否满足要求15检测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印发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度16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营业资格查阅营业执照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满足要求17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查阅现场人员配备情况现场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18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印发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度19安全监测现场人员配备查阅现场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监测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20安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印发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参加人员签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安全监测单位监督人员检查日期表d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检查表建设过程工程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及违规事实1项目划分资料报送及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是否报送项目划分材料质量监督机构是否确认2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情况查阅质量责任书查看施工现场标牌是否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

建筑工程管理公示牌

建筑工程管理公示牌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行为,力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行设臵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等工程管理信息标牌,通知如下:一、工程管理信息标牌种类及设置要求(一)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

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将有关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现场的明显位臵设臵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牌的材料及尺寸可参照**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中关于“六牌两图”的要求执行,公示牌的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

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臵设臵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坚固、耐久并具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尺寸宜为600m(宽)x 800mm(高),警示牌内容(详见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附件二、附件三)。

各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外添加警示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

按照住建部第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臵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永久性牌宜采用花岗岩制作,规格尺寸不应小于500mm(高)X700mm(宽),永久性标牌内容(详见附件四)。

二、有关要求(一)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等标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的建立和设臵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此项工作的开展;公示牌、警示牌和永久性标牌要严格按照要求设臵,不得自行制定标准乱设、乱放。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部分)

6.1一般规定
¡ 6.1.1 总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料负责。分包单位应 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好分包工程安全资 料收集、整理工作。总包单位应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 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
¡ 6.1.2 施工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 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 2.0.5 危险源(dangeroussource) 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施 工环境破坏等较大危险因素。
¡ 2.0.6 三违(three violations)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过 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2.0.7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separated parts of dangerous projects)
8. 模板工程安全资料 9. 临时用电安全资料 10. 机械设备安全资料 1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资料 12. 吊装工程安全资料 13. 安全评价资料
¡ 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分类表 ¡ 附录B 安全资料用表
¡ 附录C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封面 ¡ 附录D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卷内目录 ¡ 附录E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备考表
¡ 3.1.2 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安全资料 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 3.1.3 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 集、整理、归档,并建立案卷、分类编目、 编号,便于查阅。
¡ 安全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齐全,字迹 规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安全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2.0.3 一般隐患(common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 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DB32-T 2334.1-2013第1部分(基本规定)

DB32-T 2334.1-2013第1部分(基本规定)
单位工程编号
评定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子单位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
序号
子单位工程名称
质量等级
1
6
2
7
3
8
4
9
5
10
子单位工程共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个,优良率%,主要子单位工程优良率%。
外观质量
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外观质量为等级。
混凝土耐久性能
质量检验资料
质量缺陷处理、质量事故检查情况
10.小型穿堤(坝)建筑物
视工程量以同类数个建筑物为1个分部工程
11.自动化
12.安全监测与观测设施
13.其他(水土保持、道路等)
注:分部工程名称后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


地基验槽签证
表B.1规定了地基验槽签证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验槽部位
验槽日期
年 月 日
1.基槽底地质报告土质情况
签名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注:备查资料清单中凡涉及到的内容在“□”内打“√”;如有其他资料,在括号内注明资料名称。


工程
表G.1至表G.6规定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含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17.变电所设备安装
18.自动化
19.安全监测与观测设施
20.其他(水土保持、道路等)
涵洞
1.上游引河段
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
2.上游联结段
3.地基基础及防渗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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