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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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二十中学食堂管理委员会,是由工会、政教处、医务室、学生会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对食堂进行监督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食堂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努力维护师生利益,做好监督食堂的饮食安全、卫生、服务、菜肴质量及价格等各项工作,发挥食堂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食堂管理委员会最高的权利机关是全体委员会。

第四条食堂管理委员会挂靠总务处,由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指导工作。

第五条食堂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由教工代表、学生代表、医务室代表组成。

第六条食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总务处。

第七条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用产生。

第八条执行委员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聘用产生。

第九条教工代表5人,由工会、教代会和校长室协商推选。

第十条学生代表每个年级原则为2人,由政教处、学生会、各年级推选上报。

第十一条医生代表1人,由医务室推选。

第十二条食堂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订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工作;

2、对食堂工作给予监督、评价等;

3、召开食堂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工作报告和总结;

4、共同搞好日常值勤、活动及会议等,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第三章职能

第十三条食堂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定时了解食堂菜肴供应情况;

2、了解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

3、根据标准化菜单,检查操作情况;

4、及时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民意,反馈信息;

5、做好食堂与师生的双向沟通,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6、了解、监督食堂制定的饭菜价格是否合理;

7、大力弘扬饮食文化,提倡勤俭节约,合理饮食,尊重劳动;

8、做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委员

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一年,任期满后由各部门另行选出。

第十五条委员必须承认、遵守、维护本章程。

第十六条委员要乐于奉献,以身作则,秉公办事,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学生要学习成绩优良,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七条委员不享有特权,有义务带头遵守食堂就餐秩序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收集和反馈同学的意见;对食堂工作人员饮食卫生服务进行监督。要切实负责,为食堂管理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需要半数以上委员提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可。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食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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