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解析
美国法的实施

美国法的实施美国法的实施是指国家对法律进行执行和遵守的过程。
本文将从宪法的制定、法律的发布与生效、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力量的运作等方面来论述美国法的实施。
一、宪法的制定美国法的实施首先建立在美国宪法之上。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架构、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
宪法制定权归属于国会,通常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修正案在得到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批准后,需要三分之二州的批准方可生效。
这个制度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权威性和广泛性。
二、法律的发布与生效美国法律一般由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法律及其修正案的内容需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
一旦法律通过后,由联邦政府的出版社发布,并在各州范围内公布。
法律一般规定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和禁止,确立了国家的法律地位。
三、法庭的审判法庭是美国法律实施的核心机构。
美国采用的是司法分立制度,联邦和各州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庭系统。
联邦法庭负责审理联邦法律和宪法所涉及的案件,各州法庭则审理州法律所涉及的案件。
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遵循正式的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尊重。
法官负责裁决案件,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四、执行力量的运作美国法律的实施依靠执法部门的力量。
联邦法律的执行由联邦执法机关,如联邦调查局(FBI)和国土安全部等负责执行。
各州法律的执行由各州的执法机关,如州警察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力量通过巡逻、侦查、逮捕等手段来维护法律的实施,保护社会治安。
总结:美国法的实施过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发布与生效、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力量的运作。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确立了法律的根基;法律的发布与生效需要通过国会和总统的批准;法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执法机关负责执行法律。
这些环节相互配合,确保了美国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美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

行政立 法公众 参与制度 的研 究 ,能找到 他 山之石 ,使 我 国行 政立 法真 正成为公 众有 序参与 政治
的重要途 径 ,以利于制 约 和防止行政 权 的违法 和滥用 。
一
、
美国公 众参 与行政 立法 的做 法及 其特点
美 国联邦 政府 部 门 、州政 府 和 县 ( )、市行 政机 关 的立 法 过 程及 其形 式 虽 然各 有不 同 , 郡 但都集 中体现 了联邦 《亍 程序 法》 和 《 彳政 信息 自由法》 精 神 。美 国 《亍 程序法》 规定 ,行政 彳政 立法程 序必须 合法 ,所有行 政立 法除少 数不宜 公布外 ,都 须公众 参 与 ,违 反立法 程序制定 的法 规 无效 。美 国 《 信息 自由法》 规定 ,政 府信息 属于公 众 ,公众有 权获得 除涉 及 国家安全 、商业 秘 密 、个 人隐 私 以及 法律特 别规定 之外 的所有政 府信 息 。
情况等 ,发布的主要形式是在 联邦登t= 州登记》上公开发布 ,同时也在政府的网站上发 己 、《 》
[ 收稿 日期]2 1 — 4 2 00 0—6
[ 作者简介] 刘 墨 (9 3 ) 16一 ,女 ,江 西 南 昌人 ,海 南 省行 政 学 院 副教 授 。
一
8 — 6
布 ,对 于州 的法规 还要 编纂 到 州 的法典 上 。 由此 可见 ,美 国行 政立 法公 众参 与 制度具 有 如
其 客户讲 解 法规 出 台的预 期影 响 ,代表 其客 户参 加 听政 ,提 供评 议 意见 。由于各 类社会 中介组 织 的积 极 参与 ,弥 补 了公 众 只懂 专业 不懂 法律 的不 足 ,同 时 也为政 府 立法 提供 了有 价值 的信 息 。
[ 关键词]美 国 ;中国[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 1 )3 0 8 — 4 0 9 6 6 (0 0 0 ~0 6 0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论行政听证程序——美国行政听政程序发展所带来的启示

14 年 的《 96 联邦行政程序 法》 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 。在大
部 分 国家 , 法 治 国理 论 , 别 是 依 法 行 政 理 论 的 完 善 , 这 些 国家 的 依 特 为 行 政 听证 制度 提 供 了法 理 基 础 。 二 美 国 行政 听 证 程序 1美 国 行 政 听 证 程 序 法 律 依 据 在 美 国 法 律 上 , . 听证 不 仅 是普 通 法 的一项重要规 则。 而且是宪法的正 当法律程序 的主要 内容 。美国宪
法修正 案第 5条 、 4条 分别规定 了联邦 、 第 州政府“ 经正当 的法律 未
程 序 不 得 剥 夺 任 何 人 的 生 命 ,自由和 财 产 ” 美 国 宪法 上 正 当 程 序 的 意 。 义就是公 正行使 权利, 要求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 出不利 的决定时, 必 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以听证是美 国公 民根据宪法正当程序 所享有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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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 F R T ON C E C O MA I N
20 0 6年
第6 期
论行政听证程序
美 国行政听政程序发展 所带来的启 示
傅 玮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度 地采用了听证程 序。在 普通法国家 . 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 自然公正原则” 。该 原则是 “ 国皇家法 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 ,要求它们公正 英
行 使 权 力 的原 则 。 包 括 两 个 最 基 本 的 程 序 规 则 :1任 何 人 或 团体 在 它 () 行使权力 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 。 一 每 个人都 有 为他 自己辩护 和防卫 的权利 ;2 ( )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 自己案件 的 法官 。 …前 一 个 程 序 规 则 就 是 听 证 规 则 。 美 国 。 在 听证 不仅 是 普通 法 上的一个 重要 原则. 而且也 是宪法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 2 美 国 []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讲 行政立法

第三讲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在行政法的领域,行政立法也叫政府立法,它是指特定的政府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有时候我们也把政府立法所产生的结果: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称为行政立法。
现在,我们对政府立法这种现象已经习以为常,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政府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那么简单,其中有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弄清楚。
因为,在近现代政治理念中,立法应当是专门立法机关的职能,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
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看来,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是可怕的事情。
近代分权思想的先驱洛克曾经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也告诫人们:“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事实证明,如果一个人既负责制定规则,又负责执行规则,那么他滥用权力就很方便。
所以,按照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观点,政府行使立法权是难以接受的。
事实上,象美国这样的国家,政府立法的产生是很艰难的。
美国行政立法的产生面临着三个障碍:第一个障碍是,政府立法如何能与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协调一致。
第二个障碍是,美国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时,遵循一条基本原则: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委任。
第三个障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曾多次认定,国会的立法权不得授予。
既然政府立法存在这么大的障碍,那它是如何克服这些障碍,发展到今天这么大的规模的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本身的角度说,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扩大,立法机关已经无法满足政府管理对立法的需求。
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是指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时候,根据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特定领域进行法律的制定和规范,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行政立法作为立法的一种形式,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决定立法事项的机关行政立法是由政府机关来决定立法事项的。
在立法前,行政机关需要对立法事项进行评估,包括立法目的、实施效果、立法形式、立法例外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判断,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立法。
二、起草立法文件立法事项确定后,行政机关需要制定来立法文件的草案,这个过程叫做起草。
在起草时,要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和社会行业需要,权衡利弊得失,确定立法方案。
同时也要注重立法形式和文本的规范性、准确性,以保证行政立法顺利实施。
三、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立法草案后,行政机关需要对其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论坛、公众咨询等方式进行发表意见,行政机关也将就公众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四、审议草案和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公众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修改草案时,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考虑建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加以吸收和运用。
然后将草案提交给批准机关进行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批准机关将认真研究草案,并根据审查情况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作出否决决定。
五、公布经过审议后,行政机关需要将通过的法案公布,在公布之前需进行全文的校对和审查,确认其与已通过的草案相符。
同时,还应对公告、解释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以保证行政立法的有效实施。
六、实施公布之后,新制定的法律文件就正式实施。
行政机关需要按照制定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做出行政决策、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等,以推进实施工作的顺利实现。
上述就是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权衡利弊、尽职尽责,以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公正、合理和有效。
只有经过严格程序的规定和落实,才能使行政立法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利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