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公务费和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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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品税阁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截止到2021年5月,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有哪些省市明确没有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执行口径有26个,欢迎网友提供相关信息,不断补充完善。

具体如下: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大地税函[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经验】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会计实务经验】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相关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
(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四)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
二、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

公务员 通讯费 标准

公务员 通讯费 标准

公务员通讯费标准公务员通讯费标准。

公务员通讯费是指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会议、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通讯费用。

为了规范公务员通讯费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制定了公务员通讯费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通讯费的相关内容,包括费用范围、报销标准、管理办法等。

一、费用范围。

公务员通讯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通讯费,包括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如电话费、传真费、快递费等。

2. 会议通讯费,包括参加会议期间的通讯费用,如电话会议费、网络会议费等。

3. 培训通讯费,包括参加培训期间的通讯费用,如学习资料的复印费、网络学习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

公务员通讯费的报销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通讯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但应当合理节约,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2. 会议通讯费,按照会议组织方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报销,如无费用清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培训通讯费,按照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报销,如无费用清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务员通讯费的使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通讯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通讯费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2.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通讯费的使用,防止超标超额支出。

3. 加强监督检查,对通讯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加强信息公开,对通讯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语。

公务员通讯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加强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通讯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合理使用、节约开支,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06﹞11号【发文日期】2006-02-17【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个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支出的公务费用进行适当扣除的政策。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的确立,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个人从事劳务报酬所得的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首先,公务费用的范围涵盖了哪些内容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务费用是指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支出的因公出差、因公招待、因公交通、因公通讯和因公文具等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在取得劳务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必须是合理、真实、与工作有关的支出。

其次,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为一般计算方法和定额计算方法两种。

一般计算方法是指纳税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务费用支出,通过提供相关的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而定额计算方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务费用定额标准,按照规定的比例直接扣除。

再次,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务差旅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是公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招待所发生的餐饮、酒水、礼品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是公务交通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四是公务通讯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通讯所发生的电话、传真、快递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是公务文具费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因公办公所需的文具、印刷品等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最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在享受公务费用扣除政策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当合理、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的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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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25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
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
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
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
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
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
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

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
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
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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