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2016年5月1日后)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一览表
征税及减免税政策 房屋类 型 住房 普通(144平方米(含)以下) 非普通(144平方米以上) 非住房
营业税 个 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按5% 征收。财税[2011]12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 人 号 个人将购买超5年(含)的普通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 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房对外销售,差额征税 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 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核实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暂免征收营业税。财 税[2009]111号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单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位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 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所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 人所得税。财税[1999]278号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X20%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按国税 发[2006]108、国税发[2007]33号执行)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 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 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 定 国税发[2006]108 特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 殊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 形 函[2007]1145号 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特定对象、个人继承房产,经核实备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该条规定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 式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 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 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78号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 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 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税发〔 2009〕121号 土地增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个人之间互换自 个人转让非住宅,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 值税 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995]48号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规定的 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 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5%的基数;具体扣除规定参照财税[2006]21、国税函[2010]220号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或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按要求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取得收入核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国税发[2010]53号 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 利、公益事业的。 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财税[1995]48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 0.05% “产权转移数据”税目收。 08 年 11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 契税 [2008]137号 个 家庭唯一(成员范围包括购房 90 平米以下, 1 %税率; 90 平方米以 人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上, 144 平方米以下,1.5% 税率;144 以上,3%税率; 苏财税[2010]33号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来源:时间:2016-04-06 浏览次数:117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苏价服〔2002〕294号,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3水利防洪保安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4教育教育费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5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6住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
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国家财税局
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总额的2%或利润
部分×20%
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
免征
国家财税局
非普通住宅
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
×0.2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转按揭担保费(需贷款且须转按揭时才须缴纳))
贷款额×1.5‰(≥500元)
担保公司
4、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总额≥100万:房屋成交总额×1‰
转按揭担保费(需贷款且须转按揭时才须缴纳)
贷款额×1.5‰(≥500元)
担保公司
中介费
房屋成交总额×1%
中介公司
备注:
一、关于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出售房方应付税费
税费名称
税费标准
收费单位
交易手续费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合同印花税
房屋成交总额×0.05%
国家财税局
营业税
普通住宅
5年内:房屋成交总额×5.55%
国家财税局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非普通住宅
5年内:房屋成交总额×5.55%
5年或5年以上:差额×5.55%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
中介费
房屋成交总额×1%
中介公司
备注: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1、自住5年或5年以上并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免征。
苏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

(1)购房时间超过5年(含5年)。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2)购房时间不满5年。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非住宅
营业税及其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说明: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详见(苏州二手房营业税怎么算?二手房营业税谁交?)
依据苏价服〔2003〕233号、苏价服字〔2009〕98号
抵押贷款代办服务
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
100~300元/户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
苏州二手房租赁交易中介费
苏州二手房租赁中介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
提供买卖(置换)服务,包括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买卖(置换)配对、陪同看房、参予洽谈、签订合同、物业交割和代理贷款、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
根据实际服务内容,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8〕267号文件
权证代理服务
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
单独代办一项权证的,50元/户;
同时代办“两证”的,80元/户。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评估房屋价格
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25万元以下,累进计费率5.5-6‰;25以上至50万元,4.5-5‰;50以上至100万元,3.5-4‰;101以上至1000万元,2-2.5‰;1001以上至2000万元,1.2-1.5‰;2001以上至5000万元,0.6-0.8‰;5001以上至8000万元,0.3-0.4‰;8001以上至10000万元,0.15-0.2‰;10000以上,0.08-0.1‰。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2016房产税新政策 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如何计算从几年前选定的上海和重庆为房产税试点开始以后,购房者对房产税的讨论就源源不断,房产税的征收是不是已经开始面向全国范围,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2016年新政策中对房产税有什么新的规定,从而无法知晓房产税征收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一、2016新房产税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的计税余值。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的价格,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租金收入。
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呢?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3、注意事项(1)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