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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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以下基本要素:合意、标的、形式等。

首先,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合意。

其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权。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有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合同中包含了上述要素,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四种情形。

1. 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变更条件。

3. 合同解除:具有重大缺陷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4. 合同终止:合同可以因为履行终止,也可以因为法定情形终止,终止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终止时消失。

四、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的效力保护主要包括不得侵犯合同自由原则、不得损害合同正当权益、不得要求违法或者不道德的合同、不得抵消正当债务、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等。

五、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1. 相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2. 绝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六、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有措施1. 协商解决: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诉讼解决: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学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学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学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导语】海南事业单位招聘/hainan/?wt.mc_id=bk15130。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的民法学是其中法条庞杂的代表,在这众多的法条中,合同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在这块知识中,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醒考生首先要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之间的不同点。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的认可的效力。

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生效肯定是与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未成立也就谈不上生效问题。

但是,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何时生效,则是一个复杂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类型。

一、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例: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一栋房屋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手续。

问:甲、乙合同何时生效?这个案例中虽然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以后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在6月3日就生效了。

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过一段时间后才生效的合同。

主要有两类:(一)以登记、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

例:中外合作经营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此为生效条件。

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办理登记以后。

(二)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甲乙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以搬进来住,那么这个合同签订以后就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因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

(三)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截止时生效。

例如上面的合同条件为甲乙约定明年五一的时候,乙可以搬进房屋居住,那么也是要等到五一的时候合同才生效。

三、合同虽然成立,最终不能生效的。

这种情况可以分为四类:1.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2.可以撤销的合同撤销以后自始无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1):合同的分类①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1):合同的分类①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

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巳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①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不以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②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例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以承租人借给出租人的借款利息充抵租金。

③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承租人教出租人的子女弹钢琴以充抵租金。

3.分类的意义。

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12条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作了修改②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

2.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③保管合同(有例外。

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⑤代物清偿协议。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汇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着各种交易和协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民法合同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期望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且签订合同是出于自愿,而非强迫。

二、合同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不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则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对于无名合同,通常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来处理。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则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对形式没有严格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1、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紧接着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分类的余下考点解析、试题及答案。

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而将公共基础科目的考题划在了行测科目里。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确定合同。

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

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

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3.分类的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

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典型真题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年·卷三·57题一ABCD)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

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2.涉他合同。

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3.分类的意义。

(1)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的含义主要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合同方”指甲方和/或乙方。

b)“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服务。

c)“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1.2术语解释1.2.1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应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a)产品/服务名称:__________。

b)产品/服务数量:__________。

c)产品/服务规格:__________。

2.1.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付。

2.2产品/服务交付2.2.1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2.2乙方应在交付时对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3.1价格a)产品/服务单价:__________。

b)总价:__________。

3.2支付方式3.2.1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

3.2.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终止4.1合同期限4.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年。

4.1.2合同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动终止。

4.2合同终止4.2.1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4.2.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5.1争议解决方式5.1.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1.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2仲裁裁决5.2.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2.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合同

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当中最常见的一种,既是常考点又是跟大家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常识,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揭开合同的面纱。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公解读】第一,合同法只调整财产性关系不调整身份关系,结合题目如何考查呢?例:以下哪些属于《合同法》调整?A.婚姻B.收养C.监护D.买卖,这类题目一般用排除法去做,答案选D。

第二,合同具有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结合题目来理解。

例: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王五在10月1日给李四交货,结果现在时间到了王五没有交货,那李四找谁主张权利?答案是张三,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中公解读】需要记住常见的几种要约邀请的种类,要约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是不明确、不具体的。

以招标为例,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决标(定标)为承诺。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 / 2【中公解读】第一,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三,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三、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合同法

合同法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

但对于公考考生结合《民法通则》掌握基础理论即可。

◆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生效及撤回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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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中的合同
民法学中的合同是民法的一大内容,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考试出题人必然也不会忘记合同这个大块考点。

而对于合同我们首先
要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合同是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取得现
行法的认可的效力。

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生效肯定是与合同的成立
为前提的,为成立也就谈不上生效问题。

但是,一个合同成立后,能
否生效,何时生效,则是一个复杂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类型。

一、绝绝大部分合同,成立即生效。

例如: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
的一栋房屋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手续。

问:甲、乙
合同何时生效?这个案例中虽然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以
后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在6月3日就生效了。

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过一段时间后才生效的合同
主要有两类:
(一)以登记、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

例如中外合作经营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向外国人转让
中国专利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此为生效条件。

所以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办理登记以后。

(二)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如:甲乙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能够搬进来住,那么这个合同签订以后就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因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

(三)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例如上面的合同条件为,甲乙约定明年的五一时候乙能够搬进房屋居住,那么也是要等到五一的时候合同才生效。

三、合同虽然成立,最终不能生效的。

这种情况能够分为四类:
1.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2.能够撤销的合同撤销以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或者被撤销的
4.其他不能生效的合同。

大家心里要记住一个理念: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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