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国家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更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和经济发展。
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众多手段中,司法保护无疑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方式之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有效性进行确认,以及对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进行解决。
它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公正性等特点,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首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抄袭他人的作品、仿冒他人的商标、窃取他人的专利技术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创新的发展。
通过司法保护,法院可以对侵权者进行严厉的制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从而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保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有效性。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利归属不明确、专利有效性存在争议等问题。
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审判程序,对这些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和确认,保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权利有效,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为创新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激励。
当创新者知道自己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时,他们会更有信心和动力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因为他们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这种稳定的预期和激励机制,对于推动全社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是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一些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断涌现,现有法律可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之处。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生物技术领域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就两者间的关系展开阐述。
一、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定义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是指利用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之相对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则是指利用法律途径,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优缺点1、行政保护的优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成本低,一般只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一旦接到申请,就会对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保护还具有效率高的优点,当权利人发现侵权时,可以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制定措施,从而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保护缺点主要在于权利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侵权案件的结果无法选择,并且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直接导致多数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此外,行政机关的处理和调查方式受到限制,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处理。
2、司法保护的优缺点司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其有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且诉讼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受案时限与程序保障能够保证权利人及时获得公正的判决。
最后,司法保护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其判定侵权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各项权利。
司法保护的缺点则在于成本较高,由于涉及到的程序和诉讼成本较高,并且时间比较长,大多数权利人不能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司法保护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无法预测性,也容易造成司法不公问题的产生。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选择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选择是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结合起来,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互相补充。
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的资源,不仅能够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促进创造性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创新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司法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司法审判和刑事处罚三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法律层面的保护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部门需要确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应该能够全面、准确地界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
2.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起高效、规范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引入诉讼专业化等做法,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二、司法审判的保护1.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为了确保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对法官和相关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他们应该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了解知识产权实践和创新发展的最新趋势,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
2.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应当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鉴定机构等作为技术顾问,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鉴定意见,确保对案件进行准确、全面的审理,避免因技术问题导致判决错误或不公正。
三、刑事处罚的保护1.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加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通过刑事处罚惩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完整可靠,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
当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或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申请,以确保证据不被销毁或篡改。
总结起来,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需要从法律层面、司法审判和刑事处罚三个方面来加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座谈会,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平台上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心得体会。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线上的全体同仁,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源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2.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3. 促进国际经贸合作。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4. 维护国家安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2. 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稳步提升。
3. 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各级法院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4. 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1.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提升,侵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带来压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建议

amount of statutory damages,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ecurity provisions;at the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参考答案: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公诉机关通过诉讼手段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
法院行使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职能,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2、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参考答案: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仍保留实施权的许可方式。
3、专利权穷竭参考答案:专利权穷竭,又称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出售后,第三人在本国内合法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4、反向假冒参考答案:《商标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此款规定的内容就是反向假冒行为。
5、驰名商标参考答案: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也就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6、诉前临时措施参考答案: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7、著作权集体管理参考答案: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为切实保障作者权益而产生的、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的民间著作权收费组织。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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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1)(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1)(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1)(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 (2)(四)司法审查 (3)(五)刑事程序 (4)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4)(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 (4)(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 (4)(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4)(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5)(五)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5)(六)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审判实践缺乏统一性 (5)(七)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5)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进措施 (6)(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 (6)(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 (6)(三)协调执法和司法 (6)(四)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7)(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7)(六)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7)(七)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8)参考文献 (8)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
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对策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是适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迄今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在我国现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是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主体,在涉及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截至2013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在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中,往往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增强,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诉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在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也开始积极探索,探寻中国诉讼制度的改革之路,因此目前中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机制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只是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偏离了人们的预期目标。
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制度保障,建立公正公平的程序,这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必由之路。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并陆续汇编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审判文书,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公开供查阅。
截至2014年2月底,已经有55772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由此,公众可以全面地了解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的一大成绩。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1.证据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但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六章以专章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还主要适用2001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禁令我国没有禁令制度,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裁定“先予执行”和判决“停止侵权”是类似于禁令性质的措施,两者都是在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有关实体争议的诉讼后,法院在诉讼中或者诉讼结束时作出的命令。
在诉讼前,权利人不能要求法院作出“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进入市场的命令”,必须明确的是,禁令不同于“诉前财产保全”,后者是关于一种为保证将来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能予以执行的强制性措施,其针对的对象是有关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不是行为。
3.损害赔偿侵权人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中国,过去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规定,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方式和标准均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85年和1992年颁布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是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侵权还可以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来计算,上述规定对于损害赔偿标准的从无到有来说确实是一大进步。
4.特殊救济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还要采取一些与一般民事救济不同的救济方式,因为对于现有的侵权商品,如不进行有效的处置,仍有可能进入商业渠道的机会。
我国2003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5.获得信息权和对被告的赔偿与其他权利一样,法律程序方面的权利可以善意地对无辜的被告使用,而有时则是滥用。
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非善意的情况下,被告可能就因诉讼程序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诉讼程序的困扰而请求原告给予赔偿,特别是根据不全面的未经质证证据紧急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害的情况,规定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
),但对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而导致被告损失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人通过侵犯名誉权等方式来寻求补偿,但基于我国侵权构成的理论,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非易事,即使赔偿也只限于直接损失,对于被告因诉讼而生的间接损失也是很难得到赔偿的。
由此,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6.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与我国民诉法中的证据保全有共同之处,均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但也有不同之处,前者只能由申请人提出,且范围不限于证据保全,而后者除申请人外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
临时措施与我国民诉法中的财产保全虽然都可能涉及对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但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其一,前者是针对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侵权活动发生在即,后者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其二,前者是针对侵权行为与被诉的侵权商品;后者是与诉讼有关的财物。
临时措施与我国民诉法中的先予执行都有立即停止侵害的性质,但二者也存在着差异:其一,前者为了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后者为了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且情况紧急;其二,前者适用的前提是侵权活动发生在即,后者强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而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司法审查在我国现有制度中,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TRIPs协议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具体适用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
一直以来,主要是由行政审判庭受理这类司法审查案件,最近,这一做法有所改变。
2009年6月22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审理分工的规定》,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刑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后者将前者规定的刑事门槛由1000张降低到500张,但司法实践中要对所有非法复制500张的盗版行为都予以刑事制裁,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之下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中国目前的盗版行为依旧比较严峻,主要的原因在于执法问题,而这又根源于知识产权的“刑事门槛”超越了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如下主要的问题。
(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
据统计,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
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
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管辖制度,两者的管辖存在重叠之处,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但是该程序的启动通常有赖于当事人的起诉,而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据和所处立场不尽相同,也可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两者缺乏协作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在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可能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庭一般只能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仍分别由行政庭和刑庭进行审理,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只能上诉到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但不少知识产权案件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种传统的普通法院审理模式常会导致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