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权责界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内容(一)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
做好权力清单“瘦身”工作。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应予取消。
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权力,在报请国家层面研究解决相关设定依据问题的同时,积极争取我省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权力运行流程和运行方式的创新。
对国家、省已明确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服务,确保简政放权的各项举措执行到位。
对由基层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领域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行使的之外,在充分考虑地方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实行市县政府属地管理。
做好责任清单“强身”工作。
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突出解决基层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列入部门责任清单对外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杭政办函〔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4日杭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整合各类政务咨询投诉举报载体,建设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功能为一体,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市委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依托现有“12345”市长公开电话资源,高标准、分阶段整合各类政务咨询投诉举报载体,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进一步优化职能资源配置,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整合范围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为基础,重新梳理各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流程中涉及的接收、办理、督办、评价、反馈等职责,将其中的接收、督办、评价等具体工作统一交由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承担,并依托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
除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以外,将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医疗卫生、人力社保、环境保护、文化、知识产权、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涉及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网上信箱、网民留言、政务微博、QQ和微信等受理群众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的网络渠道均纳入整合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10)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15)其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建委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估算费用,组织有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工程初步设计应明确涉及本工程及周边环境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专篇。
项目概算应包括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合理的工期、质量以及风险费用,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确保工程正常、安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
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三、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四、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9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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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各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部门主要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监管责任,完善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职责定位清晰合
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
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
(二)问题导向原则。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问题,理顺职责关系,清晰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
(三)便民高效原则。
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
向社会全方位、全过程公开部门职责和履职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工作范围
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范围相一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以及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派出机构。
(二)党委工作机构中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单位)。
(三)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清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四、编制内容
部门责任清单的内容包括部门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四个方面。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
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明确具体工作事项。
对2011年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职责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突出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边界不清等问题。
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依据现有规定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制度,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完善主要监管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治理能力。
对权力取消、转移、下放(含属地管理)、委托下放、保留等事项,以及涉及前置审批、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事项,分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部门与同级部门、下级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四)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梳理本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职责,填写相关材料,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市编委办审核。
经市编委办审核后的责任清单,在征求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抓紧部署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
作,于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具体安排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地各部门要以编制责任清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部门内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要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优化部门职责配置,完善争议协调机制,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减少行政职责运行“体外循环”。
要以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为举措,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推进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开,着力打造“网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职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附件:1.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4.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