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对于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重大。
一起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5篇,欢迎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1今年,市工商局、市消协将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实施十大举措,推进消费维权。
一、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查“问题食品”,努力让消费者吃的放心、安心。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努力让消费者识假、辨假、抵制用假。
三、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严查医疗、食品、药品、农资、化妆品等违法广告。
四、开展服务领域专项执法检查,严查餐饮、旅游、维修、美容、装饰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提升消费信心。
六、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指导科学合理消费,促进消费升级。
七、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披露消费侵权行为,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八、加强农村消费引导,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规范,促进农村消费增长。
九、加强各级消协、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提高对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能力,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减少消费者损失。
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促进生产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神圣的事业。
为实现“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做出我们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2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明天是3月15日,大家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日子吗?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顾名思义,就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日子。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7年,我国消费者协会被接收为正式成员。
银行消保宣传领导讲话稿范文

银行消保宣传领导讲话稿范文大家好!作为一家银行机构,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所面对的挑战和责任是巨大的。
银行是社会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的使命是为广大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行服务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的底线。
因此,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银行消保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消费者权益是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时代敏捷发展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必须重视消费者权益课题,借助技术手段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我们需要意识到银行消保宣传的重要性。
消费者是银行服务的对象,其权益和利益是银行最重要的责任。
作为一家银行机构,我们不仅要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保护。
只有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我们需要借助多种方式加强银行消保宣传。
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方式多样化,我们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比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向消费者传递重要的消保知识。
另外,我们也可以开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线电话,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再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银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我们也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消保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保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银行消保宣传工作。
监管部门是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参与者,我们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只有让监管机构了解我们的工作情况,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自身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银行消保宣传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演讲稿4篇_1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演讲稿4篇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消费与服务315》,让我们趁315消费者,了解315的意义,了解我们的权益是什么?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
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祥和、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
但是3月15日或许并不是这么的温馨,让我们来认识一下。
自从有了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说白了,是本来就该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自己权益的一堂补习课。
同样不否认有消费者的不懂法,但更大程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产品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和对利益的追逐,就不能不说是消费者的无奈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遍及各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出现。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消费与服务”。
强调的是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
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涵义: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然而这里的每一条都与我们密切相关。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这种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消费者的消费需要。
消费需要不断满足的过程,也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过程。
服务广大消费者,首先要求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扩大消费,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品种极大丰富,消费领域日益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但是,与此同时,消费领域还存在着一些制约消费增长的`因素,如:假冒伪劣行为和不平等格式合同依然大量存在,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信心;有些行业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不衔接,抑制了居民的消费欲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还不健全,保护力度尚显不足;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负担过重,影响了其他消费的支出等。
315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讲话稿(推荐6篇)

315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讲话稿(推荐6篇)315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讲话稿(篇1)尊敬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3.15·诚信与我们:当三月温和的阳光迎春飘洒,一切美好的食物都在不断地萌发、成长。
从雷锋纪念日到三八妇女节,从植树节到“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月除了带给我们转醒萌发的草木,也带来了诚信与责任对我们的拷问。
诚信是我们的做人之本,是和书本知识同样宝贵,不可缺少的人生财富。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意思就是:人不讲信用,不知他还能做成什么事;诚信也是一种美德,它比金钱更贵重,比知识更永恒。
伴随着21世纪成长的同学们,让我们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来珍惜美德吧,做一个问心无愧一诺千金的诚信少年!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种子。
春天来了,让我们借“三·一五”的东风,在你我的心田里播撒诚信的种子吧。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美丽的诚信之花一定会开遍校园,飘洒锦城,走进各行各业,遍及天涯海角,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生长、绽放!谢谢大家!315消费者权益日国旗下讲话稿(篇2)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主题为“消费与服务"。
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消费?服务,我的责任”。
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萝卜缨子,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竟然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
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故事的存在,一方面是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泯灭了服务本质而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那英也曾唱过这样一首歌:“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
”词作者阎肃曾说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殊不知,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做法直接是错误的,这一砸,痛快了,这一砸,证据也没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那么在纷纷扰扰的经济生活中,谁是我们可借助的那双慧眼呢?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它们或深刻揭示了法律精神,或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或彰显了法律的力量。
今天,我们以“杜凤霞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为例,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杜凤霞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用户,因在使用该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现其通信费用存在异常。
经过调查,杜凤霞发现其通信费用被多收,遂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提出质疑。
然而,该公司未给予合理答复,杜凤霞遂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否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以及法院应如何判决。
四、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2. 通信费用异常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
3.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杜凤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通信费用被多收,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责任证明其收费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退还杜凤霞多收的通信费用,并赔偿杜凤霞经济损失。
六、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的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提供了保障,让我们在面对各种不确定性时能够多一份安心和从容。
然而,在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保险往往是在面临重大风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不幸降临,如突发的疾病、意外的事故、自然灾害等,保险的赔付可以帮助我们减轻经济负担,渡过难关。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需要保险赔付时遭遇推诿、拒赔或者赔付不足等问题,那么保险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消费者的生活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
从社会层面来看,良好的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保险行业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如果大量消费者在保险消费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必然会引发社会不满和矛盾,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对于保险行业自身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保险行业才能不断壮大,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相反,如果消费者对保险行业失去信心,行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
那么,当前保险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呢?一是销售误导。
部分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时,故意夸大保险责任、隐瞒免责条款,或者对消费者进行不实承诺,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差甚远。
二是理赔难。
这是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拖延理赔时间,或者以各种理由拒赔,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困扰。
三是信息不对称。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银行演讲稿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银行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分享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银行事宜。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银行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互信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银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应当及时认识到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并加强相关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的局面。
过去几年,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展也十分迅速。
政府和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银行业也逐渐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在产品设计、服务质量和客户纠纷处理方面投入了更多的精力。
然而,消费者投诉和纠纷数量仍然居高不下,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和手段。
接下来,我想详细阐述一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首先,银行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
只有通过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银行还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次,银行应努力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为了满足和维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银行应在产品设计阶段注重消费者需求的反馈和参与,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同时,银行还应注重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途径和机制用于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享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
第三,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相关活动和举办培训讲座,银行可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
此外,银行还应积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媒体合作,加强合作宣传,提高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始终以诚信为基石,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渗透到企业文化和业务运营的方方面面。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稿【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演讲稿张好奇(引入有关新消法出台的新闻报道视频)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1992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着手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最终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该法经过20年修订,于20年3月15日施行。
20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改的《消保法》)条文由原来的五十五条增加到修订后的六十二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最大化的原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反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消保法》实施(1994年1月1日)已近20年。
如今,消费己经成为推进经济增长的最强动力,但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都表明经营者尚未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尊重。
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进一步完善消费立法是社会需要。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自实施以来,《消保法》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消费的内容和消费的方式都远非《消保法》实施之时所能比拟的。
一方面,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了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但另一方面,消费市场仍有待规范,经营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对消费者利益尊重不够。
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进行《消保法》修改应当坚持何种指导思想,值得思考。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就是对消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近年来,学界针对《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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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制宣传讲稿同学们:在一次有一百名小学生参加的调查活动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如果新买的钢笔不好用,你会怎么办?”结果只有两名学生回答要求退换,其他学生回答不是“算了,凑合用吧”就是“再买一支好了”。
而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外国的孩子身上,他们会怎么做呢?恰恰相反,除了极少数,其他人都会要求退换甚至进行投诉。
这样一种现象告诉我们,小学生要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社会上从事经商的人常常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
”意思是小朋友的钱最好赚。
其实,除了因为卖儿童商品利润高以外,还与小朋友消费权利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小朋友明知自己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
要做一名优秀的消费者,最主要的是知道有哪些权利?怎样运用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六个方面。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六个方面的权利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一天下午4点多钟,在江苏省滨少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5岁的同伴小旺到某商店,各花5角钱购买了一只鲨鱼造型的玩具糖。
玩具糖没有外包装,没有商品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没有警示标志和说明。
“小鲨鱼”憨态可掬,十分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里。
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射出。
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天真烂漫的他哪知这只“小鲨鱼”会成了他生命的杀手。
回到家后,小成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里倒。
就在这一瞬间,他不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里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
塑料弹头一下子呛进气管。
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倒在地上,痛苦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
此时,小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
她急忙从地上抱起正在挣扎的孙子,连声问道:“怎么啦,怎么啦?嘴里有东西赶紧吐出来!”可小成再也无法回答奶奶的问话。
奶奶疯了似的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身体逐渐变得僵硬的小成送往3公里外的乡卫生院抢救。
赶到卫生院后,医生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世界。
耳边仍回响着孙子亲切叫声的奶奶怎么也弄不明白,健康活泼的小成怎么说死就死呢?她很快便从与小成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小学旁边的商店承包者俞基某那里买的。
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案。
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从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1.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
刚从江南赶回来的小成父母愤怒地将俞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判令被告予赔偿。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且进行了公开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精社抚慰金、丧葬费、差旅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5536元。
这样一个案例,启发我们小朋友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它对人身安全是否有损害,千万不能购买对人身安全损害的商品。
如果发现,有权要求经营者不予出售或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使小成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二、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XX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浙江省工商机关专门对温州、宁波、湖州三地市场的儿童配方nai粉、儿童配方米粉、膨化食品三类商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抽检结果显示:在此次乳粉抽检中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同学们:在一次有一百名小学生参加的调查活动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如果新买的钢笔不好用,你会怎么办?”结果只有两名学生回答要求退换,其他学生回答不是“算了,凑合用吧”就是“再买一支好了”。
而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外国的孩子身上,他们会怎么做呢?恰恰相反,除了极少数,其他人都会要求退换甚至进行投诉。
这样一种现象告诉我们,小学生要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社会上从事经商的人常常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
”意思是小朋友的钱最好赚。
其实,除了因为卖儿童商品利润高以外,还与小朋友消费权利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小朋友明知自己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
要做一名优秀的消费者,最主要的是知道有哪些权利?怎样运用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六个方面。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六个方面的权利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一天下午4点多钟,在江苏省滨少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5岁的同伴小旺到某商店,各花5角钱购买了一只鲨鱼造型的玩具糖。
玩具糖没有外包装,没有商品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没有警示标志和说明。
“小鲨鱼”憨态可掬,十分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里。
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射出。
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天真烂漫的他哪知这只“小鲨鱼”会成了他生命的杀手。
回到家后,小成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里倒。
就在这一瞬间,他不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里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
塑料弹头一下子呛进气管。
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倒在地上,痛苦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
此时,小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
她急忙从地上抱起正在挣扎的孙子,连声问道:“怎么啦,怎么啦?嘴里有东西赶紧吐出来!”可小成再也无法回答奶奶的问话。
奶奶疯了似的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身体逐渐变得僵硬的小成送往3公里外的乡卫生院抢救。
赶到卫生院后,医生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世界。
耳边仍回响着孙子亲切叫声的奶奶怎么也弄不明白,健康活泼的小成怎么说死就死呢?她很快便从与小成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小学旁边的商店承包者俞基某那里买的。
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案。
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从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1.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
刚从江南赶回来的小成父母愤怒地将俞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判令被告予赔偿。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且进行了公开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此,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精社抚慰金、丧葬费、差旅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5536元。
这样一个案例,启发我们小朋友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它对人身安全是否有损害,千万不能购买对人身安全损害的商品。
如果发现,有权要求经营者不予出售或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使小成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二、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XX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浙江省工商机关专门对温州、宁波、湖州三地市场的儿童配方nai粉、儿童配方米粉、膨化食品三类商品进行了监督抽查。
抽检结果显示:在此次乳粉抽检中标称(黑龙江)双城雀巢有同学们:在一次有一百名小学生参加的调查活动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如果新买的钢笔不好用,你会怎么办?”结果只有两名学生回答要求退换,其他学生回答不是“算了,凑合用吧”就是“再买一支好了”。
而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外国的孩子身上,他们会怎么做呢?恰恰相反,除了极少数,其他人都会要求退换甚至进行投诉。
这样一种现象告诉我们,小学生要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国家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社会上从事经商的人常常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
”意思是小朋友的钱最好赚。
其实,除了因为卖儿童商品利润高以外,还与小朋友消费权利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小朋友明知自己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
要做一名优秀的消费者,最主要的是知道有哪些权利?怎样运用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六个方面。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六个方面的权利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获得相关赔偿的权利一天下午4点多钟,在江苏省滨少县某小学幼儿班上学的小成放学后,与5岁的同伴小旺到某商店,各花5角钱购买了一只鲨鱼造型的玩具糖。
玩具糖没有外包装,没有商品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没有警示标志和说明。
“小鲨鱼”憨态可掬,十分惹人喜爱,数十颗圆珠状的糖果就装在它的肚子里。
更绝的是,“小鲨鱼的嘴里嵌着一颗锥形塑料弹头,只要轻轻一按“小鲨鱼”尾部的机关,塑料弹头就会快速射出。
小成对“小鲨鱼”爱不释手,天真烂漫的他哪知这只“小鲨鱼”会成了他生命的杀手。
回到家后,小成兴致勃勃地拧开“小鲨鱼”肚上的塞子,将里面的糖果往嘴里倒。
就在这一瞬间,他不心触动了尾巴上的机关,“小鲨鱼”嘴里的塑料弹头猛地射进小成的口中。
塑料弹头一下子呛进气管。
小成猛烈地咳嗽起来,呼吸困难,脸色由红变紫,倒在地上,痛苦地用双手乱抓脖子和胸脯。
此时,小成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只身一人在家看护他的奶奶顿时慌了手脚。
她急忙从地上抱起正在挣扎的孙子,连声问道:“怎么啦,怎么啦?嘴里有东西赶紧吐出来!”可小成再也无法回答奶奶的问话。
奶奶疯了似的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亲戚和邻居迅速用拖拉机将身体逐渐变得僵硬的小成送往3公里外的乡卫生院抢救。
赶到卫生院后,医生未及施救,小成便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世界。
耳边仍回响着孙子亲切叫声的奶奶怎么也弄不明白,健康活泼的小成怎么说死就死呢?她很快便从与小成的同学口中得知这只“小鲨鱼”是在小学旁边的商店承包者俞基某那里买的。
事件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县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案。
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从气管内取出了那颗长1.5厘米、直径0.8厘米的塑料弹头,并鉴定小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