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挖掘致害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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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

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

VS
救援体系
建立完善的救援体系,配备专业的救援人 员和设备,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提高应急 处置能力。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安全意识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 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技能培训
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安 全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04
案例分析
提高员工素质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此外,应定期开 展安全演练和模拟演练,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置能 力。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不断完善地下矿山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 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 用。
加强国际合作
应急响应速度和救援效果。
05
结论与建议
总结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对策措施的重要性
01
减少人员伤亡
通过分析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可以显著
降低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伤亡。
02 03
保障企业稳定运营
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影响企业的稳定运营。通过采取对策措施,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地质勘查
在矿山开采前,应进行详细的地质勘 查,了解矿山的构造、岩性、水文条 件等,为安全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安全管理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 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 作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
提升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设备选型
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淘汰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岩体稳定性差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及原因分析_储洁

明挖法地下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及原因分析_储洁

(1)在 冬 季 与 夏 季 施 工 时 要 特 别 注 重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
人—机—环境工效学系统的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明挖法地
(2)事 故 发 生 频 率 最 高 的 时 间 是 上 午 11 点~12 点 ,因
下工程安全事故的成因一般可以归结为 4 类因素, 通常称
此在这一时间段内要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根据调研 及资 料 查 阅,共 搜 集 到 102 起 明 挖 法安 全 事 故案 例[3],虽 然 事 故 案 例 并 不 一 定 全 面 ,但 是 对 这 些 具 有 代 表性的明挖法事故案例的统计分析, 仍然可以从不同角度 揭 示明 挖 法 安全 事 故 发生 的 规 律[4] [5]。 1.1 事故逐月分布规律
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因为事故是一种意外事
件,是一种紧急情况,常常使人感到措手不及。 由于事故发
生很突然, 所以一般不会有太多时间来仔细考虑如何处理
事故,于是往往会忙中出乱而不能有效控制事故。
(4) 可预防性
(下转第 93 页)
江苏建筑 2012 年第 5 期(总第 150 期) (4) 干 混 自 密 实 混 凝 土 的 弹 性 模 量 略 小 于 普 通 混 凝
(5)当水 料 比 在 0.09~0.105 时 ,水 料 比越 小 ,干 混自 密 验研究[J]. 工业建筑,2008(6): 82-85.
实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和轴心抗压强度越大, 说明水
[5] 李延和,吴元,杜吉坤. 干拌自密 实混 凝 土 梁柱 节 点 试验
料比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比较明显。
图 2 明挖法事故统计分析(按时间)
图 3 明挖法事故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部位) 坏形式,如:塌方事故、涌水涌砂事故、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周边建筑物破坏事故、周边道路破坏事故、机械事故以及其 它,对收集到的 102 起明挖法事故进行分类 ,所得 结 果 如图 4 所示;在同一事故中当多种表现形式并存时,按主要破坏 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

地质勘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分析

地质勘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分析

地质勘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分析地质勘探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分析根据事故原因综合论的思想,结合单位二十七年的发展历史,生产安全由事故风险导致为事故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1、社会安全基础比较薄弱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

对单位而言,具体表现为七个方面。

(1)国家对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健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把煤炭资源、气体矿产资源、水资源勘查排斥在外,安全许可仅限于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在能源矿产和水资源勘查招投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人为的假借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行为;(2)安全监管体制不顺,责任不清,对地质勘探单位过去仅有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即地质勘探行业管理,施工所在地不负责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如今实行属地化监管后,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管存在双重监管问题,即地质勘探单位机关驻地安全监管和施工所在地安全监管,存在都监管、都不监管,安全生产状况好与坏无人出示证明;(3)应急管理制度执行不彻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2条规定“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地勘探单位将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后,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没有与地勘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作协议,应急救援管理还流于形式;(4)地震勘探爆破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陈旧,缺乏地震勘探起爆方式和起爆前孔内填塞碎土,井口压沙袋的定性和定量规定,造成地震勘探爆破后井口飞溅物难以控制,施工现场险象环生,安全隐患比较大;(5)劳务外协方面缺乏法律保障,《企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管理规定》仍未正式出台,单位外协用工缺乏法律依据;(6)社会上缺乏外协工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单位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又缺乏资质。

动土作业风险分析

动土作业风险分析

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引言概述:动土作业是指在建筑、工程等领域中进行土地开挖、挖掘机械操作等工作的过程。

虽然这些作业对于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动土作业的风险进行准确分析和评估,是确保工作安全和保障工人健康的重要步骤。

一、地质环境的风险1.1 地质勘探不足:缺乏对工作区域地质情况的详细了解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地质灾害,如地面塌陷、滑坡等。

1.2 地下管线未知:未知的地下管线可能存在于工作区域,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管线调查,可能会导致管线破裂、爆炸等危险。

1.3 地下水位高:如果未对地下水位进行准确测量和评估,可能会导致工作区域被淹没,影响施工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机械操作的风险2.1 机械故障:挖掘机等机械设备的故障可能导致意外事故,如设备失控、翻转等。

2.2 操作人员技能不足:缺乏专业的机械操作人员可能导致错误操作,引发伤害事故。

2.3 设备维护不当: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增加工作风险。

三、安全防护的风险3.1 个人防护不足:缺乏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意识和培训可能导致工人受伤或患病。

3.2 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如果工作现场缺乏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人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和避免潜在的危险。

3.3 安全培训不到位: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可能导致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环境污染的风险4.1 噪音污染:机械设备的噪音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工人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4.2 空气污染:挖掘作业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可能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对工人的呼吸系统造成损害。

4.3 土壤污染:动土作业可能导致土壤污染,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综上所述,动土作业风险分析是确保工作安全和保障工人健康的重要步骤。

通过对地质环境、机械操作、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和控制,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人的身体健康。

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

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

《侵权责任法》在第9章关于⾼度危险责任的条⽂中,规定了⼀个新的⾼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即地下挖掘损害责任。

这是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因⽽颇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利⽤分层建设⽤地使⽤权和不动产⽀撑利益的规则,确定其法理基础。

笔者就此作如下论述。

⼀、实施地下挖掘⾏为的法律主要根据是分层建设⽤地使⽤权 地下挖掘是⼀种⾼度危险活动,是指在地下掘进矿井、构筑坑道、挖掘隧道、构筑地铁等在地下进⾏的具有⾼度危险的施⼯活动。

主要的地下挖掘,来源于《物权法》第136条关于“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新设⽴的建设⽤地使⽤权,不得损害已设⽴的⽤益物权”的规定。

地下挖掘的对象是作为不动产的特殊表现形式即空间;其物权根据主要是分层建设⽤地使⽤权。

(⼀)作为不动产特殊表现形式的空间 在地表之下设⽴建设⽤地使⽤权,⾏使该权利就需要在地下挖掘,构筑地下空间以使⽤。

空间,是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经过物权登记簿登记确认的六⾯闭合的特定范围。

空间有两种表现形态:⼀是地下空间,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出的⼟地利⽤形式,常见的利⽤⽅式是在地表之下的⼀定深度建设建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防⼯程、地下铁路和地下商场等。

⼆是地上空间,这是较新的⼟地利⽤形态,例如在地表建筑物之上再设⽴新的建设⽤地使⽤权,建筑新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以现有的建筑技术,利⽤地上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可能漂浮在空间,必须获得⼀定的向上的⽀撑⼒固定在地表。

地下挖掘所要解决的是地下空间的利⽤问题,⾸先就是要进⾏地下挖掘,形成地下可以建设的空间之后,才能够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挖掘活动,就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的⼿段和过程。

为了利⽤地下空间⽽进⾏地下挖掘,不仅涉及挖掘者的安全问题,也涉及进⼊到地下空间的⼈的安全,更涉及到在地表的⼈和⼟地、建筑物等财产的安全问题,具有⾼度危险性。

因此,地下挖掘造成损害,构成地下挖掘的⾼度危险责任。

动土作业风险分析

动土作业风险分析

动土作业风险分析一、引言动土作业是指在建造施工过程中,对地面或者地下进行挖掘、填方、挖槽等工作的过程。

由于动土作业涉及到地质、土壤、结构等多个因素,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动土作业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二、风险分析1. 地质风险地质条件是影响动土作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应对工程地质进行详细的勘察和分析,了解地层结构、土壤性质等信息。

可能存在的地质风险包括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等)、地下水位过高或者过低等。

这些地质风险可能导致挖掘过程中的坍塌、地基沉降等问题,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施工设备风险动土作业通常需要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等。

这些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

此外,设备的维护保养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设备未经定期检修和保养,可能会浮现意外事故。

因此,在动土作业前,应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指导。

3. 人员安全风险动土作业涉及到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

在挖掘、填方等作业过程中,人员可能会因操作不当、坍塌、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伤害事故。

因此,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作业。

4. 环境污染风险动土作业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土壤、石方等废弃物。

如果这些废弃物未经妥善处理,可能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在动土作业前,应制定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三、风险控制措施1. 地质风险控制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应对工程地质进行详细的勘察和分析,了解地层结构、土壤性质等信息。

根据勘察结果,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选择合适的动土方法和工艺。

对于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固地基、设置防护措施等。

2. 施工设备风险控制确保动土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以及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以及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挖掘作业危害识别及控制措施清单

挖掘作业危害识别及控制措施清单

挖掘作业危害识别及控制措施清单挖掘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一种作业类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危害。

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需要对挖掘作业的危害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进行挖掘作业前,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并由审核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地下设施,确定正确的挖掘方法,并进行现场放线。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破坏地下设施。

如果在挖掘时遇到地下设施,如电缆、光缆、混凝土或管线,必须立即停止挖掘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待确定地下设施的真实情况。

只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挖掘作业。

在使用设备时,应远离坑体边缘不得小于1m,并就位于稳固的场所,不得跨骑在挖掘体上。

在车辆向挖掘体内倾倒物料的地方,应使用止轮楔以防止车辆过于靠近坑缘,且坑缘要有额外的支撑。

为防止坑体坍塌导致人员伤害,挖掘出来的泥土、砂石等不得堆积在挖掘体旁边,堆放点离挖掘体的距离应大于挖掘深度,至少超过1m,堆积高度不宜超过1.5m。

同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防止基坑被水浸泡。

为防止坑体坍塌,应按规定进行放坡或支撑;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为防止人员进出坑道及人工开挖出现人员伤害,每隔15m左右应设置一个应急疏散通道,多人同时挖土人员应相距在2m以上。

每个挖掘体的作业两端应设置至少两个应急出入通道。

横跨于挖掘体上的安全过桥搭接长度至少大于60厘米,且下部要设置相应牢固的有固定垫板的支撑连杆。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坑、槽、井、沟底部不准人员休息,上端边沿1m内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现场所有的开挖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设置硬围护(通常用脚手杆作两道护栏,上杆离地1.0-1.2m,中杆离地0.5-0.6m)并加安全防护网,夜间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且应在周围区域悬挂红灯示警,防止人员及物体掉入挖掘体内。

进入深度超过2m的有可能存在可燃及有毒气体的挖掘体应按程序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前必须检测有害气体,确保有足够的氧气含量,落实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措施(详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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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挖掘致害责任探析
近年来,人们通过地下挖掘行为解决空间拥挤、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事件。

为加强从事地下挖掘行为的经营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这一新型高度危险责任。

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地下挖掘行为的定义及责任主体。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地下挖掘行为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分析工程学上相关概念及方法的基础上,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所谓的地下挖掘行为是指地下工程的一种施工活动,即在非露天的环境下掘进矿井、构筑坑道、挖掘隧道、构筑地铁等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活动。

此外,本章还将地下挖掘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施工单位。

第二部分是地下挖掘行为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之法理基础。

本章通过比较法考察,总结出高度危险作业的界定标准,即:作业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损害的难以控制性,从而论证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第三部分是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构成。

本章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地下挖掘侵权本身的特殊性,论述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实施了地下挖掘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是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承担。

本章重点论述了地下挖掘致害责任的承担问题,明确了仅对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以外的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中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的具体适用
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第五部分是对地下挖掘致害责任中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文章的最后分析了行政主导救济模式处理地下挖掘事故的利弊,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司法主导的多元化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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