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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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备案申请书范本

外汇备案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您好!我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拟进行外汇业务备案,特此向贵局提交外汇备案申请书。

请您予以审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年××月××日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办公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外汇业务情况1. 业务类型:货物贸易外汇结算、服务贸易外汇结算、资本项目外汇结算等(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 业务金额:年度累计外汇收支金额预计为××万美元。

3. 业务对象:境内外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等(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 业务地点:国内外。

5. 业务期限:长期。

三、的外汇管理措施1. 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依法进行外汇业务。

跨境外汇支付申请书

跨境外汇支付申请书

跨境外汇支付申请书篇一:跨境申请材料纲要试点业务申请审批流程提交文字材料填写申请表进行系统验收征询支付处意见正式发文。

原则上:外管局一般先场景后再对材料进行审核。

试点业务开展原则(审核标准)1 、申请开办试点业务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含互联网支付业务范围。

2 、若近 2 年受到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处罚, 2 年内不得开展试点业务。

3 、若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其主要负责人、高管名下存在违法信息,应严格其试点业务准入审核标准。

4 、近 3 年未实现盈利的、存量商户数量和支付工具使用量低的或不具备试点业务签约、意向合作商户的,可判断其不具备开展试点业务的能力。

5 、服务贸易试点业务交易标的应具备明确的公允价值和定价机制。

6 、应对单笔交易限额作自律性约束,体现风控机制具备对交易合规性的干预、管理能力。

7 、应建立风控机制和应急预案,体现其具备较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

8 、应针对试点业务开发相应的交易系统或功能模块,并至少已制定与银行的对接、测试计划。

9 、应设计完整的交易流程,在包括但不限于实名制认证、交易真实性审核、数据采集留存、交易完成情况跟踪、代客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备付金及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设置管控措施,并符合总局的相关规定。

10 、应保证本人 / 机构账户支付,并不得预收预存,确保试点业务具备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

11 、应建立交易争端处理机制,退款实现原路、原币种退回并确保能够进行逐笔还原。

12 、应向银行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所需数据,并与银行建立核对及差错处理机制。

13 、应事前向用户告知手续费、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等事项。

14 、应监控价格、频次,定期筛查异常交易,设定管控程序和上报时限,缩短反应时间。

试点申请文字材料纲要一、申请报告(一)申请人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人数、学历情况、试点业务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二)已开展的支付业务(人民币支付主营业务、互联网支付业务和主要合作商户、行业等情况;获得何种认证或证书;总体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近 3 年的结算笔数和金额、分年列表、单位为万笔和亿元人民币)。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汇综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2013年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机构、个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

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收付和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试点业务申请第四条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支付机构可以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开展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支付机构申请试点开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已开展的支付业务和拟申请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种类,以及有关准备情况和工作计划等;(二)业务运营方案,包含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资金汇兑和支付整个环节、客户实名制管理、交易真实性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采集报送、备付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等内容;(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与备付金开户银行的书面合作协议,包含备付金账户管理、支付指令管理、跨境收支申报管理、系统录入管理、数据核对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五)内部操作规程,包含支付机构内部各部门业务分工、操作流程和要求等。

外汇管理局申请书模板

外汇管理局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外汇管理局:我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外汇管理局相关事宜。

具体申请内容如下:一、外汇账户开立1. 我单位拟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外汇资金调拨等业务。

账户性质为美元账户,开户银行为XX银行。

2. 开户理由: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单位国际贸易业务不断拓展,为方便外汇结算,降低汇率风险,特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3. 外汇账户用途: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海外投资款项收付、外汇资金调拨等业务。

4. 我单位承诺,开立外汇账户后,将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外汇账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二、外汇资金汇出1. 我单位拟向海外合作伙伴支付一笔货款,金额为XX万美元。

汇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支付方式为电汇。

2. 汇款依据: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我单位需按时向海外合作伙伴支付货款。

3. 汇款资金来源:本次汇款资金来源于我单位出口贸易收入,已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具备汇出条件。

4. 我单位承诺,本次外汇资金汇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套汇、逃汇等行为。

三、外汇资金汇入1. 我单位预计收到一笔海外投资收益,金额为XX万美元。

汇入方式为电汇。

2. 汇入依据: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我单位将于近期收到海外投资收益。

3. 汇入资金用途:本次投资收益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扩大生产规模等。

4. 我单位承诺,本次外汇资金汇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套汇、逃汇等行为。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1. 为规避国际贸易汇率风险,我单位拟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

2. 交易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我单位具备外汇衍生品交易资格。

3. 交易资金来源: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资金来源于我单位自有资金。

4. 我单位承诺,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将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合规、安全。

请贵局审慎审批上述申请事项,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

如有需要,我单位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贵局进行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

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三、试点地区分局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试点方案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后,报送总局核准。

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指导意见》指导支付机构开展试点,密切跟踪,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客户月报表》及《客户收/支国别统计月报表》(格式见附1、附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汇综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汇综发[2008]191号)各司、机关党委、事业单位: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公文办理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协调、管理部门,原则上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分办、督办等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承办司(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

第四条综合司收到申请人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加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处理单,标明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连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于当日或者次日送交业务承办司。

如该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综合司职责,应直接分办给本司业务承办处办理。

申请人或分局将申请材料直接送到业务承办司(处)的,业务承办司(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当日转送综合司,综合司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业务承办司(处)收到综合司分办并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不属于本司(处)职责,应当日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司,综合司于当日重新分办。

经审核属于本司(处)职责,但预计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告知综合司,明确完成时间,并由综合司按规定重新设定办理时限。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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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城市)确定及理由,如是否为国家特殊政策扶持地区,国家给予的政策是否明确可试点特许业务;如是否即将举办重大涉外活动(赛事);是否为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等。

二、上述确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该地区(城市)涉外经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个人汇兑情况;
(二)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出入境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及当年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网点外币兑换总体情况。

四、试点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汇分局试点实施方案及准备情况,包括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宣传、应急预案制定等;
(二)与当地政府协调情况,包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金融办、公安、海关、机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
(三)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介绍。

五、附带至少一家境内非金融机构按《试点办法》第九条申请经营特许业务的材料。

六、对上述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的初审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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