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失信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失信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采取欺诈、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
失信执行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法律对失信执行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和惩戒失信行为。
二、失信执行人的法律后果概述1.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旅游、度假,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 限制出入境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入境,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旅游、度假,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3. 限制投资或参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投资或参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包括禁止投资或参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禁止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包括禁止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会计、审计师、税务师等。
5. 限制获得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待遇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获得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待遇,包括禁止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禁止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等。
6. 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包括禁止参加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标、禁止参与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等。
7. 限制参加资格考试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参加资格考试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禁止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发挥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对于促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执行实务中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部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条件及范围一、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答: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
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主要理由:1.“给付义务”源自诉讼法理论中诉的划分,即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类。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履行一定给付的诉,给付之诉又可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给付义务范围符合诉的理论。
2.《限消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负有履行一定行为和不履行一定行为的被执行人。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给付义务范围符合立法目的。
3.《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破产审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存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的问题,并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将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该建议确实反映出当前人民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落实规定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和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问题。
一、现状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两办”于2016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与国家发改委等59家单位签署文件,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自2013年确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至今,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85万例,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64万例;累计限制1144万人次购买机票,435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6.5余万人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信用惩戒措施也产生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截止目前有246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为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正: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名单的实质要件和救济程序,增加了纳入期限以及终本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规定》出台后,失信惩戒信息化系统也进行了同步升级改造。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应纳尽纳”;对符合删除条件的,确保“第一时间删除”。
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信用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
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在中国,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失信被执行法律后果的详细阐述。
一、失信被执行的定义失信被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履行,或者采取欺诈、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措施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5)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2. 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3. 行政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1. 主动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请求信用修复。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三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符合上述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
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将财产转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
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