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是⾮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影响到是否需要对嫌疑⼈提起诉讼,是否对嫌疑⼈判决有罪,所以案件的审查是很重要的,那么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法判别是⾮、适⽤法律。
我国在⼀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程序和⽅式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也表明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因此,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及认定是公检法三部门的⼯作重点。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司法⼈员必须树⽴的观念。
怎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印证链条?怎样的刑事证据才是符合破案条件、侦查终结条件、审查逮捕条件、移送起诉条件以及最终判决认定和采纳的证据?⼩编认为,⽆论是⾔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刑事证据⼀定要围绕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从法益保护和⼈权保障两个⾓度出发。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责任就是违法⾏为对⾏为⼈的⾮难。
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物证、书证的收集没有见证⼈,不能说明来源且可以随意替代;2、未分别对多个证⼈单独取证以及未在规定的地点取证;3、讯(询)问笔录⽆侦查⼈员签字;4、同⼀时间同⼀侦查⼈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中出现;5、先⼊为主,有罪推定;6、靠孤证定案;7、未成年犯罪嫌疑⼈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监护⼈到场;8、对于⼥性的⾝体检查未按规定进⾏;9、鉴定意见即是“结论”直接采纳;10、重⼤案件⽆同步录⾳录像。
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嫌疑⼈以各式的理由翻供的情形,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某项,出现瑕疵证据甚⾄是⾮法证据,即使进⾏了补正和排除,也难免会让法庭和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产⽣怀疑。
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中各类证据的判断要点,应坚持全⾯综合审查的原则,坚持客观的分析构成要素证据,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

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孙长永2013-02-07 15:00:05 来源:《政法论坛》(京)2012年5期【内容提要】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完善虽然包含了一定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但并未形成一个足以保证公正审判的证据法规范体系。
为了确保修正案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为实现公正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法保障,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从体系上对法律规定的证据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具体包括:在与新法不相冲突的范围内,继续执行“两个证据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通过地方规则和地方试点,进一步推进证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关键词】修正案/证据制度/公正审判/规范体系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从七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其中证据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直接与证据制度相关的条款有20条,其中新增条款13条,制度上或技术上有重要修正的条款7条。
本文拟对相关方面的规定加以述评,然后从构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①一、关于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指证据能否在法庭审判中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关联事实,即在严格证明中用作证据的资格;在英美法理论中,类似的概念是“可采性”,即能否在法庭审判中用作证据的资格。
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没有采用“审判中心主义”,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收集、使用“证据”,证据实际上并不限于能够在审判中用作证据的资格,而涵盖了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否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和关联事实的资格。
在刑诉法修正案中,与此相关的部分,增设了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新增规定确认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有利于统一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使用方面的不同认识,克服刑事诉讼过程中“重新”收集有关实物证据的困难,从而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更加顺畅的衔接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历程和意义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历程和意义作者:郭毅兰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对规范侦查权、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对此规则的四次修改完善,阐述了该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侦查;刑讯逼供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四十三条对这一规定又予以确认。
虽然这体现了立法者对非法取证行为所持的一贯否定态度,但如果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还是否具有效力?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侦查机关实施了违法取证行为,也无相应的实体性制裁后果。
“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宣示了很多有益的原则和理念,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造成很多制度和规则不具可操作性,而流于一种口号式的宣示。
究其原因,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确立宣告无效的的程序后果,使得当事人无法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应该属于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在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应该说以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弥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不足,但因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问题,特别是未制定特别化和具体化的操作程序,很难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随着公民公正、 人权保障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刑事庭 审方式 性 , 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隐秘 的量刑过程所做出的裁量结果, 必然 改革的不断深入, 量刑 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要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 使 公 众对 正义 产 生 怀 疑 。 刑的适 当性, 必须依法办事 , 这是现代法 治国家对刑事 审判的基本要 最后 , 刑 的 非 程序 化 某 种 程 度上 导 致 诉 讼 资源 的 浪 费 , 我 国 量 在 求。量刑作为一项重要 的刑事司法活动 , 追求公正是其根本 目标 , 准 量刑公正 问题十分突出的的情况下, 应当首先考虑公正的问题 , 没有 确定性、适当量刑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在我国现有 的刑事诉讼架构 公正何谈效益。 非程序化 的量刑结果可接受性低 , 甚至双方当事人都 下, 构建我国特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其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 有意见 , 导致上诉、 上访不断, 案结了事却了不 了, 严重影响了司法权 方面: 威。 首先 , 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并不违反现行刑诉之精神。 定罪与量刑 从以上弊端看 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审判制度发展 完善 庭审分离法律无明文规定 , 但法律亦无必须合一的规定,法无 明文禁 的必 然 , “ 主要 体 现 在 : 止 皆自由” 。实践中, 法庭调查、 辩论主要是 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 是 首先 , 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 , 现代法 否合一或分离无强行要求 , 即使合一定罪量刑也有先后 问题, 能未 治的标志就是“ 不 程序之 治” 依法定程序得出的量刑结果, 。 主体才能感 定性就量刑。 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 客观上更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对 到公正, 才会对量刑结果认可、 服从 、 尊重。 只有程序正当才 能保证裁 自由裁量权 的制约, 能体现法治的精髓, 更 实现 司法公正。 判结果的权威性与正 当性, 只有公正独立 的量刑程序才能够确保诉讼 其次, 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民法院“ 人 二五” 改革纲要明确 各方参与裁判过程 以及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 并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 要研究制定关于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 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 和意志 自由得到尊重, 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可判决结果的正当 序, 因此, 我国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 , 是符合中国现实的相 性 。 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并非照搬 国外。 当然, 建立相对独立 的量刑程序 , 其次 , 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保 障” “ 入 也需要对现有刑诉制度做相应的改革, 如量刑听证、 量刑调查等。 宪与量刑理念的重塑, 要求 以人权理念构建程序 , 塑造程序参与、 辩 最后, 公民权利意识强化, 程序 正义理念深入人心 。量刑公正观 论、 昕证等概念。鉴于此 , 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必须坚持三原 念 的确立和对量刑公正的程序保障的重视, 推动确立量刑程序的相对 则 : 独立 , 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 , 奠定了理论基石和现实基础。 1量刑公开原则 。 . 程序公开是当事人 的一项基本权利, 使量刑形 近年司法体制改革 中出现的量刑建议制度 、 量刑答辩举措 、 相关证据 成过程透明, 以量刑公开促量刑公正, 是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的首 规则的逐步落实与完善, 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保障。 这从一个侧面 要 原 则 。 反映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 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已开始 2 量刑质辩原则。 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 . 保 增强量刑过程的参 了创设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初步探 索。 与性、 对抗性、 论辩性, 形成各方主体参与量刑 , 是量刑程序化 的重要 量刑程序从字面上 ,可 以简单理解为用法律对量刑过程加 以规 目标 和 原 则 。 范, 使之规范化、 程式化 。但是就量刑过程来看 , 法律无明文规定, 决 3 程序保障原则 。 . 程序设计是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 , 保持动态量 策过程主要的庭下, 暗箱操作” 是“ 的产物, 凸显我 国量刑存在的弊 刑程序的高效运作 , 这 得出正当合理的量刑结果, 是检验刑事审判质量 端: 的重 要 标准 之 一 。 其一, 量刑 法律 规 制不 健 全 , 化执 法 者对 量 刑 重要 性 、 殊 性和 淡 特 量 刑 的重 要 性 、 特殊 性和 复 杂 性使 量 刑 公正 问题 日益 凸现 出来 , 复杂性 的认识。量刑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最后评价行 为人罪行大 小和 要解决量刑不公、 不均衡、 裁判不权威的问题, 仅凭量刑实体法是不可 责任轻重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 能实现 的, 通过程序 设置来实现成为必然趋势 。 我国量刑问题非程序 这个意义上, 量刑是比定罪更重要 的司法过程。定罪是定性 问题, 量 化 的现状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 在刑事审判 改革中应当使量刑程序化 , 刑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定量分析 , 量刑本身的复杂性, 要求从实体法上 并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量刑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只有通 过对量 继续追求量刑情节具体化 、 量刑标准统一化、 量刑方法科学化; 从程序 刑从程序上进行整体改造 , 将量刑有效的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的监 上规范量刑, 增加透明度 , 强调量刑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督之下 , 增强司法的透 明度, 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 , 最大限度的实现司 其二, 从程序价值角度看。 量刑的非程序化弊端, 主要有以下几个 法的社会功能, 有效的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 极性 , 增强审判人员的责 方面: 首先, 量刑的非程序化加剧了“ 重定罪, 轻量刑” 的错误认识、 庭 任感 , 提升司法公信度, 能最终实现量刑的正义 以及刑事司法正义。 才 审对量刑 的不重视, 决策过程的不公开导致量刑过程仅为法官个人决 断, 认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就不存在问题, 定罪准确 , 量刑轻一点重一点 参考文献: 【】 麦高伟. 国刑事司法程序. lI 英】 英 法律出版社 .0 3 20. 无所谓。其次, 法官在量刑上 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 , 我国实体 f】 2陈挺. 量刑程序初探一以独立量刑程序为 中心 . 优秀硕博论文 法在刑法裁量上 的规定弹性 比较大, 采用粗放型的模式 , 赋予了法 官 【】 3彭海青 . 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0 5 20 . 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全, 而量刑过程主要是庭下评议时做 出的, 不透明、 【 罗尔斯 . 4 】 何怀宏译.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 8 18 . 不公开 , 这从根本上无法保证量刑的公正。 【】 5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 北京大学 出版社. 97 19 . 【】日】 61 谷口安平. 程序 的正义与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6 19 第三, 量刑 的非程序化导致当事人的权力被消弱, 刑事诉讼强调 f】 7宋英辉. 刑事诉讼 原理 . 法律出版社.0 4 20 . 人权保障, 特别是被告人人权保 障的问题, 非程序化导致量刑结果司 【】 8余剑. 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探讨. 人民司法 .0 4 20 . 法权威性不高。 另外就是经法定程序 的裁判结果, 增强公众 的可接 受 [] 9樊崇义 . 诉讼原理 法律 出版社 .0 3 20.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1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自由心证制度概述 (3)(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3)(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3)(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3)二、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 (4)(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5)(二)为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提供了空间 (5)(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5)三、自由心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检讨 (6)(一)审判人员素质的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 (6)(二)自由心证制度否认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6)(三)对法官滥用权力没有进行制约和预防 (7)四、我国设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 (7)(一)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7)(二)建立心证公开的保障体系 (8)(三)确立正确合理的证据规则 (8)(四)加强司法、社会和国家监督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开题报告表·························12-17中期检查表 (18)答辩记录表·························19-20成绩评定表·························21-2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摘要]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学中的基础地位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诉讼实际上就是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刑事诉讼中证据固定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中证据固定的必要性摘要:本文针对在现实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因证据固定出现问题导致案件在审判时,难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分门别类的加以归纳总结,以期引起从事刑事案件办理的政法干警的注意,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提高责任意识,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同时,办理刑事案件的政法干警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提高综合运用各类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使有罪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法律的正义得以伸张,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固定审判定罪量刑近年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因证据固定存在问题导致无法定罪量刑的案件有增多趋势。
笔者拟对刑事诉讼证据固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类,并分析其原因,以引起侦查、公诉人员和审判法官的重视,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一、证据固定中存在问题的类型1.部分政法干警固定、保全证据意识不强,粗心大意,致使关键证据遗失,无法定案,难以定罪量刑。
有些案件,在案发现场找到了关键证据,由于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或者无法鉴定。
如××投毒案。
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指甲进行了提取,但没有及时送检。
后因保管不善丢失,致使无法确定被告人的指甲上是否吸附有毒鼠强,导致案件处理被动,无法定罪量刑。
2.因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迷失,难以定案。
侦查人员应在案发后迅速调查取证,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因为证据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会因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发生变化,甚至毁损丢失,如不及时取证,则必然会给定案带来困难。
如××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曾供述在其租房处杀人碎尸。
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及时对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搜查,对血迹等证据进行提存就不会出现因证据无法固定导致案件难以处理的情况出现。
3.因取证程序违法,导致不能作证据使用。
证据的合法性是其特有属性之一,是客观性和相关性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合法性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如果对证据不依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证据是案件判断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
一、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案件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而证据则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没有证据,就无法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处理。
以下是证据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几个重要作用:1. 辅助法官判断事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证据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主观臆断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2.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助于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中的疑点,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证据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案件中,证据能够揭示案件真相,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证据是证明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案件中,证明当事人责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证据在证明当事人责任方面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侵权行为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间、地点、方式等,从而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证据可以证明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情况等,从而证明当事人的责任。
3. 证明犯罪行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可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等,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三、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据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防止侵权行为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证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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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明确做出区分,庭审中二者混同,调查顺序与方式均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的前提下,明确规定量刑证据的种类,将与定罪无关的量刑证据分离出来,置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中予以认定与调查,适用与之相对应的证据规则,并形成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关键词:量刑证据;定罪证据;量刑规范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起来,为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与辩论提供了时间与空间。
与此同时,量刑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而由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适用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等都不同。
针对量刑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规定涉及量刑证据,但十分零散,有诸侯法律的倾向,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证据制度。
为了保证量刑的公正与透明,当前建立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愈为必要。
一、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巨大差别樊崇义教授认为,定罪证据指能够证明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确认与评判的根据,它不仅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实。
量刑证据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1]。
笔者认为,定罪证据指具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案件事实,而量刑证据是指在被告人已经被判定为有罪的前提下,据以决定被告人刑罚有无和轻重的各种证据资料。
虽然有些证据材料既可以用于证明定罪,又是法官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发生的地点、手段等,但由于用于解决的问题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1.作用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量刑证据和定罪证据最大的差别就是,定罪证据主要着眼于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用于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实现的是刑罚的惩罚功能。
而量刑证据着眼于未来,用于解决被告人接受改造、回归社会的难易程度和对受害人的适当回应,实现的是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2]。
也就是说,定罪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有无,而量刑证据更多的是用于对被告人本身的评价,包括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它所要揭示的更多的是个案之间的差异,即同种犯罪由不同的犯罪人实施,所产生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及不同犯罪人由于其不同背景产生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
透过量刑证据,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探究不同犯罪人犯罪的根源,为对犯罪的一般预防打下基础。
同时,依据量刑证据进行合理量刑,最大限度地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保障其日后回归社会。
2.范围不同较之于定罪证据,量刑证据的来源更为广泛,表现形式也更为多样,往往包括许多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事实,任何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人格相关的信息都可以成为量刑证据的来源,如品格证据和意见证据在定罪阶段完全不具备证据能力,但却是量刑必不可少的。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取证方式灵活,对量刑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的大量走访和对各种信息的有效整合,尤其是许多与当前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只靠公检法三机关的力量去收集是远远不够的。
3.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定罪阶段应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较为严格,最终用于定罪的证据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没有任何程序性瑕疵的证据事实。
而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要是与量刑有关的信息都可以进入法官的视野,如前科证据、传闻证据、品格证据、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都允许被提供。
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对能证明减轻刑罚的证据应适用较为宽松的证据规则,对加重判处刑罚的证据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
综上,鉴于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存在巨大差别,适用统一的证据制度体系不利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有必要根据量刑证据的特性,建立与定罪证据并行的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才能充分发挥量刑证据对于刑罚裁量的基础和灵魂作用,实现罚当其罪的目标。
同时,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也要求给予量刑证据更多的关注。
二、构建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理论意义1.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要求刑事社会学派提出了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理方案”[3]。
1869年,刑罚个别化理论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犯罪人有无人身危险性和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对犯罪人是否应该适用刑罚及刑罚种类和轻重的原因[4]。
不同的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造成人格差异,导致其人身危险性不同,刑罚应尽可能考虑犯罪人的个性化特征而不是他们所犯的类型化的罪行。
所以,为了探究不同犯罪人背后引发其犯罪的根源和更好地帮助犯罪人进行改造,对犯罪行为之外,犯罪人个人情况的关注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由此,为了全面了解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就要从其个性特征、生活的社会环境等多角度进行评价。
当今社会,人权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刑事司法领域尤其体现在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上。
刑罚个别化理论的核心是在同罪异罚中彰显法律的正义,这就使得量刑公正好像是一件非常“玄”的事情,但刑罚个别化不是要求无限制地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能够接受,这就需要全面细致的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作为支撑。
2.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基础,且要求裁判者明确说明采纳该证据的理由。
证据裁判主义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发展而来的,起初是为了反对神明裁判,现在逐渐发展为反对无根据的主观臆断的有力武器。
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是逐渐重视和保障人权的过程,这就要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都要依据合法有效并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
且在证据认定的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充分的机会利用符合制度逻辑的规则对相关证据信息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辩论。
证据裁判主义内在地要求法官综合运用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规则。
法官不能机械地、照本宣科地运用证据规则,但又要凭借自己的经验、常识等对证据进行取舍。
所以,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要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在量刑阶段,法官要依据专门针对量刑问题所需的证据,适用量刑证据规则,给出让人信服的量刑理由,从而得出恰当的量刑结果。
3.保证量刑公信力的需要现代刑事理论的发展要求量刑结果既要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要根据不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很大程度地体现刑罚的个别化,使量刑结果既罚当其罪,又可以挽救犯罪人,同时保证社会的安宁稳定与和谐。
现阶段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社会都处在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精神文明的要求也达到了前所未有高度的状态,人民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要求公正的意识不断增强。
同时,网络的高度发达使得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一些量刑不公正的案件在网络上曝光,引发网民关注,社会反映强烈,各种不同的声音从四面八方传来。
在这个人们意识普遍多元化的社会里,好像什么样的量刑结果都不能让方方面面满意,司法系统面临很大的压力。
所以,在不同价值观的竞争和整合过程中,完善的量刑证据制度可以搭建起僵化的法律和千差万别的个案之间的桥梁,使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同,消除各方对量刑结果的不满情绪,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1.量刑规范化改革需要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如今,公众渴望公正,渴望在公开的平台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许多相同案情但判决结果差距很大的案子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透明的、可以量化的标准,无论是轻判还是重判,各方面都有许多不满的情绪。
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被提出来的。
量刑规范化,顾名思义,就是要用可以量化的标准规范量刑。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即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赋予了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要求法院对量刑结果进行说理。
在借鉴美国量刑指南的基础上,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尝试数字化量刑等新的量刑方式。
量刑规范化要实现的是量刑均衡,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与其犯罪行为和情节相当的、合适的处理,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同案同判”的效果。
量刑规范化所要实现的量刑均衡是统一性与个别化的辩证统一,统一性也就是指同案同判,而个别化指的是在量刑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具体的犯罪情节,以达到罚当其罪的目的[5]。
在量刑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量刑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平衡。
例如,盗窃同样数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判处的刑罚相差过大。
相同犯罪情节,在严打期间和非严打期间,判刑轻重不同。
而有学者认为,量刑应当考虑地区和时间跨度上的差异以及行为人个体的差异,环境等许多因素,法官个人经历的不同,造成量刑不同都是正常的。
其实,这的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量刑规范化,不是要完全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程序标准的构建,使法官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必须是要更加规范化和可以预见的。
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完成,无论是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还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等等,都需要大量完整有效的量刑信息作为内容,且需要对这些量刑信息进行制度化的整合,所以,量刑证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需要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作为其基础我国已基本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该阶段主要围绕量刑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即那些与定罪无关的只涉及量刑的情节,如犯罪人的退赃退赔情况、前科劣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等。
由于在定罪阶段被告人已被确定为有罪,在量刑阶段无罪推定原则不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成为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控辩双方和被害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提出己方对量刑问题的主张,同时为了使法官采纳己方提出的量刑情节,必须提供相应的量刑证据予以支持。
例如,对于与当前案件无关的从重量刑情节,如累犯、前科等,公诉方需提供量刑证据予以证明,但这种证明只需达到相对较低的优势证据程度即可,被告方同时承担着证明这些从重量刑情节不成立的证明责任,如若不能证明,则需承担对己方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