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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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权责和运作方式,促进小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有序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章程适合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并与小区业主共同遵守。

二、组织架构2.1 委员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通过选举产生。

2.2 委员会成员2.2.1 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小区内的业主,且具备民主意识、责任心和积极参预社区事务的能力。

2.2.2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连任一次。

2.3 委员会主席2.3.1 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2.3.2 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会议的讨论和决策,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商议。

2.4 委员会秘书2.4.1 委员会秘书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2.4.2 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主席组织和召集会议,记录会议记要,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协助处理小区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三、权责和职能3.1 业主权益保障3.1.1 委员会应当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3.1.2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业主的合理诉求。

3.2 小区管理与维护3.2.1 委员会应当与小区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3.2.2 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参预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并积极推动小区的改善和升级。

3.3 安全管理3.3.1 委员会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3.2 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参预安全巡逻、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会议制度4.1 会议召开4.1.1 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季度一次,并根据需要召开暂时会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强小区业主的自治和服务意识,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组织,是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权益,促进和谐,发展共荣。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正、透明、依法、自愿。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组织小区业主参与管理事务,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利益和共有设施,解决小区业主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小区居民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改善居住环境,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文化建设,推动小区共建共享。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努力为小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组成,每个业主家庭有一票投票权。

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居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两个组织,居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是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条居民代表大会由全体小区业主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重大事项,选举并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大会中的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决策,有关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业主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和程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有序、非匿名的原则。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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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域范围东到*****路,西与*****,与*****,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争论打算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的事项应具体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平安、干净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

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状况;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采纳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4.修理基金的使用及修理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修理资金方案;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6.争论打算业主代表大会赐予其成员的津帖安排;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基本情况与宗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是由本小区全体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文明、安全、有序发展,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业主大会与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负责审议、决定小区重大事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制定、修订小区管理规约,并监督其实施。

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事项。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置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业主形象,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小区管理。

六、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委员会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考核和评议。

七、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公开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八、附则与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组织,是小区内业主自治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好小区业主委托的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涵盖整个小区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修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小区业主自愿组成,每一个业主家庭拥有一个代表名额。

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副主席由主席团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办公主任、副办公主任和秘书组成,办公主任由主席团成员推荐产生,任期三年,副办公主任和秘书由办公主任任命。

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第十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事项;2.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情况,评估其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建议;3. 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4. 审核小区内的装修、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5. 监督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6. 开展业主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社区意识。

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1. 依法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监督其工作情况;3.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4. 召集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的规章制度;5.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和沟通,解决小区内的问题;6. 对小区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执行。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住宅区业主的行为,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秩序,提高住宅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1.2 依据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区业主的共同意愿制定,并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提供指导。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区的住宅业主、商业业主等。

第三条名称和组织形式3.1 名称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3.2 组织形式业委会由住宅区的业主共同组成,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以推动住宅区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业委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四条审议和决定4.1 业委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业委会对于住宅区的规划、建设、改造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并负责监督相关的实施。

4.2 业委会的议事程序业委会按照民主、透明、公正的原则,制定议事规则,确定议事程序,并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管理与监督5.1 住宅区管理业委会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管理细则,规定住宅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2 资金管理业委会负责管理住宅区的经费,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第六条社区服务6.1 安全管理业委会负责制定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区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6.2 环境卫生业委会负责制定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住宅区的清洁与整齐。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机构7.1 工作机构设置业委会可以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其他工作机构,协助业委会开展工作。

7.2 职责与任务业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协助业委会进行日常工作,承担会务、文件管理、业主服务等具体任务。

第三章业委会的选举和组织第八条选举原则8.1 民主选举业委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原则,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8.2 补缺选举业委会中如产生空缺,由业主大会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九条业委会的组成业委会由主任和若干副主任组成,人数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确定。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我管理、促进业主利益,根据《业主共有住宅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商业及其他类型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本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具有代表和服务业主、协调业主利益的职能。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依法领导、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选举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两年。

选举时期在每年年初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不超过十一名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包括主任、副主任等。

业主代表的产生通过业主大会选举方式进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结束后三十日内举行一次会议,齐心协力,确定工作计划、分工等。

第八条业主大会选举由选举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选举工作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职期间享有各项待遇和福利,但不能因此获得经济利益,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款项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益,维护和促进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协调解决业主的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和谐;(三)参与小区安全管理和综合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四)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五)组织并积极参与小区建设、文化活动和社区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在组织居民小区规划和建设中,发挥业主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监督和推动小区规章制度的执行,建议和善后处理与本小区建设和生活有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员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会议,积极建言献策,公正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运作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任、副主任等组成,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召开会议,由主席团定期或临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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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五一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z五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五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五一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本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具体细节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
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本会应将召开
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五一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一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 大部分时间住在五一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在任职期间内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管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首届1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

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采取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

委员当选需获得小区1/2以上业主赞同票。

如当选委员不足业主委员会机构设置人数,则在半年后召开业主大会补选。

第二十五条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3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

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权因完成本会的工作而获得必要的报酬。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三十条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本会代表人职权;
(五)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主任或副主任提出辞职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接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上班,负责向业主公告本会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听业主的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业主;
(二)筹备本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管与本会有关的各种文件;
(四)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印章应由主任在本会委员之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章使用印章,由本会集体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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