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王朝的法制建设与发展

秦汉王朝的法制建设与发展秦汉王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与其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相伴随的是法制建设的进步。
本篇文章将从秦汉王朝的法制起源、种类及其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秦汉王朝法制的起源秦汉王朝的法制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最早的法规是礼制。
秦国自从嬴政统一六国成为秦帝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大力推行法家思想,并在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秦始皇制定了《律令》和《河渠水利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法典。
汉初时期,随着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也逐渐得到了发展。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虽然对法家思想推崇有加,但同时也重视儒家的法制思想。
对此,汉武帝产生了独特的想法,将法家和儒家的思想结合起来编撰了《九章律》,比起秦始皇的《律令》,更加关注法律的实践性质,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秦汉王朝法制的种类秦汉王朝的法制按性质可以分为刑法、民法和宪法三大类。
1.刑法秦汉王朝的刑法以《律令》和《九章律》为主体。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罚种类、适用情况以及审判流程等。
罪行分为轻罪、重罪、死罪等,罚金、鞭刑、枷刑等刑罚形式也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民法秦汉王朝民法主要涉及合同、物权等方面。
《秦律》和《汉律》规定了如何撰写和认证契约,比如,契约应当用著名人士作为证人,并有文字记录。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等物权方面的内容。
3.宪法秦汉王朝的宪法主要包括君主的权力和职责,以及一些具有基本性质的法律规定。
秦始皇的《律令》禁止民间基于私意而弑君,同时,秦始皇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郡县制、郡县官制等,从而确立了中央政府权力的稳固地位。
汉武帝时期,针对边疆地区,创立了西部拓边区,规定边境县县长由汉人任命,以确保边境的稳定。
三、秦汉王朝法制的发展秦汉王朝法制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变革的过程。
秦朝的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秦汉帝国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时期,这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很多的转变和发展。
下面我们尝试一睹秦汉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秦朝统一六国后,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很多先进的规定,如公车私用罪、私斗公害罪、贪赃枉法罪、坑害罪等,这些制度均为封建统治的基石。
而这些规定在西汉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中著名的是汉武帝所颁布的《律令》。
该法规包括了刑律和律仪两部分,共计有三百五十篇,涉及各类法律规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之一。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汉武帝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刑律和御史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中国的法制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世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机构的建设在秦汉帝国时期,司法制度也有了非常大的发展。
当时公布了《大宗法》、《县官法》、《国家法》等法律制度,各级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司法机构的建设方面,秦汉帝国时期特别注重职业化的构建,每个法官都必须具备严格的资格认证,并且必须通过长期的培训方能担任职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和御史制度,确保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对中国法制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实践的改革在秦汉帝国时期,司法实践的改革不断推进。
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开始采用“依法办案”和“在审判过程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大重点改革。
此外,在协商和调解方面,也逐渐实行公正、公平和依法处理原则,并且在很多方面上到达达到了先进的水平。
四、法律文献的整理秦汉帝国时期也有了非常多的法律文献。
孔子曾经说过:“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可见对于这些法律条例的修订是非常重要的。
汉朝的官员们在处理案件以前,都需要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散布于各家、乞巫、牍书等杂乱无章的法律文献逐渐引起了许多问题。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影响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特别是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后续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概述1. 秦朝法律制度在秦朝时期,法律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秦始皇通过推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大力加强中央政府在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的权力,推行统一的法律制度。
在秦朝时期,贯彻实行的法律主要有“法家”思想所倡导的“法家法律”和“六法”。
2. 汉朝法律制度到了汉朝时期,对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继续进行着。
汉初恢复了《周礼》和《礼记》中所载的“三代书”和“五经”作为法律依据,但仍然沿用了秦朝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法律制度也不断变化和完善。
汉朝时期,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如《汉律》《汉赋》《食货律》等,丰富和完善了法律体系。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影响1. 对后世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秦汉法律制度发扬了法家思想,使法制理论建立在以人为本、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上。
在法律实践方面,秦汉时期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刑法和审判程序,从法律实践上为以后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对社会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法制社会的形成。
通过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出一个人人平等,法律有序,各个阶层和地区都受到保护的社会。
同时,这种法制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为中国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结语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受到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并保留至今。
秦汉时期形成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各方面取得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对后世产生深刻的影响,是因为它符合实际情况,以人为本,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思想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思想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和刑罚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的秩序和法治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秦汉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不仅代表了当时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反映了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图和思想观念。
秦汉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一个集中的封建专制制度,文法并重的政府体制被确立。
此时期,刑法也经历了很大的改革,以及法家思想的强调。
法家思想主张严厉的刑罚,以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对于犯罪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如大赦,株连制等。
然而,秦始皇自身反对法家思想,更偏向于儒家思想,这使得法律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困难。
汉朝的建立后,刘邦遵循法家思想,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秦刑法和一夫多妻制度等。
同时,汉朝也吸收了儒家思想,逐渐建立了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强调了人民尊重道德规范。
刘邦还在朝廷设置了符瑞、符理二官,实行了审判分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刑罚思想的演变秦汉时期的刑罚思想,也经历了从以残忍和严苛为主的阶段,到逐渐由严厉向温和过渡的过程。
法家思想认为,刑罚应当严厉而快速地执行,以威慑犯罪分子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秦朝时期,罪犯常常会受到毒刑和拷打等残酷的刑罚。
然而,在汉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主导,刑罚逐渐向温和和教化过渡。
汉朝的法律制度强调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本性的教化,注重考虑实际情况和刑罚对人的影响。
例如,对于一些非常罪行,法律不再追求血债血偿,而是更注重恢复社会秩序和修复受害人的权益。
同时,汉朝还开始出现了一些教育改造的刑罚方式,如流放,砍缺,废爵等,以期通过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使其重新接纳社会。
此外,秦汉时期的刑罚思想还注重罚罪和释罪相结合, 即刑罚与慈悲相结合。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给予有罪人士一定的宽恕机会,如家庭教训,以及给予个人发展或重新开始的机会。
这种刑罚思想的演变,体现了秦汉时期法律制度与刑罚思想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思想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秦汉时期法律的特点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特点和法治思想的进步。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1. 集权与统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进行法制的统一,他发布了《律令》和《秦律》等法典,将各国的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在法律实施上,他强调中央集权,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使得法律能够更加统一地适用于全国各地。
2. 刑罚严厉秦汉时期的法律对于犯罪者采取了严厉的刑罚。
特别是在秦朝,刑罚非常严酷,常常采用酷刑,以儆效尤。
秦代最为著名的酷刑是“车裂”,被用于对付重大刑事犯罪。
而汉代对于刑罚也保持了相应的严厉态度,例如“五刑”制度,以及对叛逆行为的极其残酷的镇压。
3. 法律体系完善在秦汉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律令》与《秦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法典,后世都大量借鉴其中的内容。
汉武帝时期的司法制度更为健全,设立了三公九卿以及长吏等职位,实施区域制和州郡制,使司法机构更加规范化与专业化。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在秦汉时期,法律的制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由中央政府进行立法。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御史台的参与、与吕后等皇后的讨论、并由皇帝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的修改也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征求一些重要官员和法学家的意见,最后由皇帝审议通过。
2. 法律的适用秦汉时期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根据《律令》和《秦律》,法律对于人民的适用是平等的,不分贵贱,不分地区,实现了法律的普及。
同时,法律对于刑罚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使司法判决更具有条理性、合理性。
3. 司法机构与程序秦汉时期设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廷尉、太守、郡守等。
其中,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廷尉负责刑事审判;太守和郡守则在地方上负责执行法律。
在司法程序方面,秦汉时期遵循“举贵下之法”,即对于重要案件会上报皇帝决策,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则由地方官员处理。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思想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思想中国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秦汉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对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以及它们对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的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为了确立强大的中央集权,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秦律严厉而高效,被后人称为严刑峻法。
秦律的特点是重近利轻久远,凡损害秦国利益的行为都被列为重罪,例如泄漏军事机密、逃亡等。
此外,秦律还实行严格的奴隶制度,奴隶无法通过合法方式追求自己的权益,而且受到虐待也难以获得保护。
然而,秦律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与秦律相比,汉朝的法律体系更加平衡和人道。
刘邦在位期间,废除了严刑峻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汉律注重公正和道德,倡导以德治国。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常法和律令。
常法是汉代的一套法律理论,主张遵从天道和人伦,以寻求适合社会和人民的最佳法律。
律令则是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它们详细规定了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并且注重了刑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汉朝还实行了相对宽松的刑罚政策,例如只在严重罪行时实行死刑,对于轻罪则采取了缓刑和流放等刑罚形式。
相比之下,秦律更加苛刻和残酷,未考虑犯罪者的背景和动机,而汉朝的法律体系更加人性化且具有弹性。
此外,汉代的法治思想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以“晚年之治”为代表,汉朝追求公正和法治的思想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权力或意愿来决定。
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也得到了加强。
在汉朝,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而不是完全由统治者或官员的主观决策决定。
秦汉两代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基本上遵循了汉律的制度,包括刑罚,民事纠纷解决和行政管理等方面。
在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来法律体系的影响,但仍然保留了一些汉律的特点,例如注重道德和公正,以及刑责轻重与时俱进。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而且它还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实施的方式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秦朝,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秦王朝取消了分封制,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了相对的集中,同时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在秦朝,出台了很多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其中最著名的要数《秦律》了。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典,它规定了很多互相关联的刑法条款,包括了父母、君主、臣民、夫妻之间的关系、土地、财产等。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建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汉朝,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发生了一些转折。
汉朝认为刑法过于严厉,社会需要更多的公平正义,因此开始制定了更多的以德治国的法律。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汉律》,这部法典是在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它强调了刑法和德法并举,强调了对人们进行教育,减轻刑法的使用。
二、法律实施的方式在秦汉时期,法律实施的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在秦朝,法庭的数量得到了增加,这样就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率。
秦朝选举了一些法官、检察官来维护法律的实施。
同时,秦朝还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狱官制度,对维护守法公民和惩罚违法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汉朝,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进一步得到了改进。
汉朝设立了很多法院,这些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执行力度得到了增强。
汉朝还制定了一些康乐制度,使得惩罚更加人性化,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不过这些刑法制度较为严厉,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得社会很难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
三、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在秦汉时期,法律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
通过制定公平的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它们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秦汉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法治思想的发展,保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它在法律制度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秦朝的统一法律制度非常严格,包括了盗窃、谋杀、贪污等各种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对窃盗者采取“断手”、“放逐山林”等惩罚措施。
其次,秦朝还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刑法程序,采用了日常刑讯、审理、复查等刑法程序,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秦朝还建立了官职制度和监察制度,配合着统一法律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治体系。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是秦朝的延续,同时汉朝也吸收了秦朝制度中的优秀部分,有了自己的创新和进步。
对于法律制度,汉朝实行了更加完善和多元的方法。
首先,汉朝建立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典,形成了汉代六律、五刑、百矛等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其次,汉朝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监察制度,配合“风纪课长”、“推宕狱长”等特殊职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汉朝还开创了堂陪审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制度在汉朝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同时也确保了行政和司法的清晰分工。
三、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结构稳定,也为中国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秦汉时期伟大的法律家和思想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提案和不懈探索下,推进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这些法律家们致力于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吸收国家的优秀部分,并合理地应用到新制度中。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断推行“罚不加一宰之刑,庸不減一斗之税”的原则,力求促进政治和社会发展。
同时,他们也努力提出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机构,及时完善不足,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这些法律家们博采众长,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发展造就出了新的国家民族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的整体性和法治性,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
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
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
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
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
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
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
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
[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
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
”[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
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
”[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
”[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
[8]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
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
[10]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后果,季卫东认为,汉代“以礼入法”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11]不过,他不无遗憾地指出,中国学者“对‘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展开讨论。
”[12]也许,武树臣的观点可以作为朝这一方向进行讨论的一个提示。
武树臣在讨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时指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而且还由此形成了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13]二、关于“儒学法家化”余英时首先提出“儒学的法家化”这一与“法律儒家化”相对的观点。
他解释道,“儒学的法家化”不是单纯地指儒家日益肯定刑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
远在先秦时代,荀子“王制”和“正论”两篇已给刑法在儒家的政治系统中安排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汉初儒学的法家化,其最具特色的表现乃在于君臣观念的根本改变。
汉儒抛弃了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
[14]身为儒家而发挥法家“尊君卑臣论”的代表人物有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
余英时把叔孙通算作汉代第一个法家化的“儒宗”。
[15]他认为,叔孙通这位“与时变化”的“圣人”把“尊君卑臣”变成了儒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16]可以说,如果不是叔孙通的礼仪,汉高祖即使拥有法家用法、术、势熔铸的绝对君权,也不容易感到自己当皇帝究竟有什么威风。
仪式、程序使得君主的实权得以演练出来,使臣民在耳闻目睹中受到尊君的“教育”,从而在耳濡目染的熏陶中获得敬畏的心理,由此才能达到“大礼崇敬”的效果,使草民不敢犯上作乱。
礼作为“教”,只有经过“仪(式)”的表达,方可达到目的。
叔孙通制礼仪,使曾对秦王朝犯上作乱的逆臣刘帮实实在在体会到了儒家的好处,为儒家得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切依法办事的秦始皇虽然仰仗法家的鼎力相助建立了天下统一的功业,却也因法律缺乏应有的弹性而给新生的政权树立了太多的敌人。
汉朝之所以能有相对较长的国祚,是因为儒家的加盟为刻板的法律带来了古代经义中蕴含的道德变量,使得对罪的认定从过分强调客观行为,到“原心定罪”的主观考查同时进行,从而大大增加了定罪量刑的灵活性。
儒家化的法律实现了刚柔相济。
君主并未因法律的弹性而损失绝对的权力——因为灵活处理案件的最终权力仍然保留在作为首席法官的皇帝手里,倒是皇权有了德主刑辅这一阴阳并举的有效载体。
余英时还把公孙弘列为“儒学的法家化”代表人物,他指出,公孙弘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传统中“两面派”的开山大师。
他的“人主广大,人臣俭节”的主张把“尊君卑臣” 的原则更进一步地推广到君与臣的生活方式之中;他不肯“面折庭争”便是要阉割先秦儒家的“谏诤”传统。
总而言之,任何情况下他都不愿意损伤君主的尊严。
[17]先秦儒家的君臣观在董仲舒手上也经过了一番彻底的法家化。
[18]清代的学者如何焯和沈钦韩都力辨公孙弘本是杂家或刑名(法)家,并非真儒者,余英时说这一点并非关键所在。
他认为,公孙弘之所以能致身卿相,正是由于他打的是儒家的招牌。
《史记·儒林传》说:“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
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
”大批的法家改头换面变成了儒生,更加速了儒学的法家化。
[19]但是,如果这位公孙先生果然是法家而打出儒家的招牌,岂不正是法律儒家化的证据?至少,儒学的法家化一定程度上是法家自己的工作,甚至可以说,这是法家的法家化。
对于作为法律儒家化证据的“春秋决狱”,余英时却以其作为“儒学的法家化”的证据。
戴震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
死矣,更无可救矣。
(《与某书》)”又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余英时指出,汉代的“经义断狱”比戴东原说的还要可怕,人不但死于法,而且同时又死于理。
这才是“更无可救矣” !董仲舒著了一部“春秋断狱”(又叫“春秋决事比” ),把春秋完全化为一部法典,更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
[20]余英时这样说,似乎《春秋》本与法律无关。
其实,董仲舒潜心钻研的《公羊春秋》本来就崇尚法制。
也许可以说,《公羊春秋》本来就是亦儒亦法的。
董仲舒只是将其顺理成章地运用于司法实践罢了。
[21]从这个角度来说,儒家在其与时俱进的嬗变中不断将其在荀子的著作中表达的“隆礼重法”倾向发扬光大,并不需要法家为其补充法制的思想。
[22]可以说这是儒家的自我修正,而不一定是象余英时所说的那样属于“儒学的法家化”。
针对汉朝酷吏张汤以“腹诽”为罪,董仲舒通过“经义断狱”把刑罚对象直指人的内心,余英时进一步指出,两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所遭到的无数“文字狱”不正是根据“诛心”、“腹诽”之类的内在罪状罗织而成的吗?追源溯始,这个“以理杀人”的独特传统是和汉儒的“春秋断狱”分不开的。
换句话说,它是儒学法家化的一种必然的结果。
[23]董仲舒把“尊君卑臣”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社会关系方面,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三纲”之说,《春秋繁露》的“基义”篇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这就是后世儒家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教条。
现代人攻击儒家,尤其攻击“三纲”说。
但事实上,“三纲”说也是法家的东西。
韩非“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
”余英时认为,儒家“三纲”之说渊源于此。
由此可见,董仲舒所要建立的尊卑顺逆的绝对秩序根本上是儒学法家化的结果。
[24]现代人都说中国君主专制的传统在精神上是靠儒家支持的。
这话不知道算是恭维儒家还是侮辱儒家,至少韩非的“孤愤”之魂一定会委屈得痛哭的。
现代人之所以读错了历史,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叔孙通之流“缘饰”的成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历代帝王中很少有人象汉宣帝、明太祖那样坦率可爱,肯公然地说:“决不施仁政” ![25]难怪朱熹说,到他那时为止的一千五百年之间,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
[26]章太炎指出,明清两代儒法在政治上互为表里的历史事实,则是无可否认的。
余英时进一步说,儒学的法家化不限于汉代,它几乎贯穿了全部中国政治史。
[27]三、关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一书中,梁治平各以一章篇幅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使得法律与道德在中国法史上的双向渗透得以完整地揭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