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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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1993]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航行通告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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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告1. 引言本文档为航行通告,发布航行相关信息,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请所有船舶和船员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规定。

2. 航行路线根据最新的航行规划,船舶将从出发港口前往目的地港口。

以下为船舶的航行路线:•出发港口:XXX•目的地港口:XXX•途径港口:XXX、XXX请船舶和船员根据以上航行路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 航行时间根据预估,船舶的航行时间预计为 X 天。

请船舶和船员做好相应的物资和人员调配,以确保航程顺利完成。

4. 航行条件4.1 天气状况以下是近期的天气预报信息:•温度:XX ℃•风力:X 级•海浪:X 米请船舶和船员注意天气状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4.2 水文条件以下是近期的水文预报信息:•潮汐:X 高潮、X 低潮•水深:X 米请船舶和船员根据水文条件做好航道选择和航行计划。

5. 航行安全为确保航行安全,请船舶和船员遵守以下安全规定:•所有船员必须佩戴救生衣,并熟悉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船舶必须配备适量的救生圈和救生艇。

•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和火警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舶必须配备通讯设备,并保持与岸上联系的畅通。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国际海事法规。

请船舶和船员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6. 联系方式如有任何航行相关问题或紧急情况,请及时与以下联系人取得联系:•船长:XXX•监管部门:XXX•港口管理机构:XXX7. 结论本航行通告发布航行相关信息,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请船舶和船员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上规定。

如有任何变动或紧急情况,请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联系人。

谢谢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做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设航行警告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国家有关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法规和具体管理规定;2.承担世界航行警告系统国家协调人的职责;3.处理重大事件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指导各航行警告分台、航行通告台工作;4.核准涉及毗连区以外水域航行警告的发布,并指定相关的航行警告分台承办。

第三条天津、上海、广州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分台(以下简称分台),分别主管北纬35度08 分30秒以北、北纬23度30分至北纬35度08分30秒和北纬23度30分以南我国沿海水域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本分台管辖区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2.管理和协调本分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发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3.拟定和调整本分台管辖区内各航行警告台管辖区域,报总台批准公布;4.发布或撤销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5.收集、整理本分台管辖区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总台或通报相关的航行警告台:6.完成总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湛江、海南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以下简称港台),负责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管理和协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2.受理并发布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区内由其他港务(航)监督管理的港区水域航行通告除外。

)3.受理跨分台、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申请,拟写航行警告电文,交相关的分台发布。

4.收集、整理本港台管辖区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资料,并按期报告所属的分台;第五条未设置航行警告台的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其他港监),负责本港港区水域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航图】2 航行通告的系列和格式

【航图】2  航行通告的系列和格式


E)...................)
(A0234/11B03 NOTAMN Q)....................... A).... B).......... C).......... E)...................) "END PART 02"

"END PART 01"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Series A、E、F等
地区航空情报中 心航行通告室
Series A、E、F等 ( 对外开放)机场航空情报单位
国际系列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2015.08.29)
• A系列:发布内容包括法规、标准、服务和程序;航路/航线;仅与航路飞行有 关的空域、导航设施和航空警告;以及E、F等系列航行通告未包含的其它航空 情报。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D系列
机场航空 情报单位
D系列(紧急情况)
机场航空 情报单位
地区系列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
A、E、F
民航局 A、E、F
国外
A、
C A、 A、 E、F
E、F E、F
华东局 中南局
东北局
DC
C
C
禄口机场 机场
机场
第七章 航行通告-系列和格式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
ZYSF. ➢W系列:乌鲁木齐情报区: ZWSH, ZWTN, ZWWW;
国际系列
7.1 我国航行通告的系列划分
全国航空情报中心 国际航行通告室
C系列
C系列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C系列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 航行通告室
主要机场航空 情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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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 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 之 日 的 七 天 前 向 该 项 活 动 所 涉 及 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航 行 通 告 的 书 面 申 请 #但 是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区 域 主 管 机 关 认 定 !需 要 立 即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的 除 外 #从 事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九 %项 所 列 活 动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执 行 #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活 动 起 止 日 期 和 每 日 活 动 时 间 ’ $二 %活 动 内 容 和 活 动 方 式 ’ $三 %参 加 活 动 的 船 舶 "设 施 和 单 位 的 名 称 ’ $四 %活 动 区 域 ’ $五 %安 全 措 施 # 第 七条 船舶从事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九%项 所 列 活 动 的! 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 机 关 递 交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知 的 书 面 申 请 #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拖 船 "被 拖 船 或 者 被 拖 物 的 名 称 ’ $二 %启 拖 时 间 ’ $三 %启 始 位 置 "终 到 位 置 及 主 要 转 向 点 位 置 ’ $四 %拖 带 总 长 度 ’ $五 %航 速 #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 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 动’需 要 变 更 活 动 时 间 或 者 改 换 活 动 区 域 的!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重 新 申 请 发 布 海 上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

空中交通管理:第二节 航行通告

空中交通管理:第二节 航行通告

1一航行通告概述NOTAM: Notice To Airmen由本地的航空部门根据芝加哥条约第15条中关于航空信息服务的格式发出,作用为通知飞行员该空域或机场的特别安排、临时规定及运作程序的改变等。

航行通告是飞行人员和与飞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报形式发布的,关于航行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一航行通告概述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处理工作,分别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和机场航行情报室负责实施。

NOTAMs信息包括维修引起的机场及跑道关闭,发生在导航设施和通信频率上的变化,雷达服务的可用性,机场的雪情及其它对计划航路、着陆操作过程很重要的信息。

飞行员必须在飞行前的准备工作中仔细研读。

二航行通告分类一级航行通告(NOTAM)二级航行通告雪情通告一级航行通告普遍比二级航行通告更紧急,必须在生效前7天发出。

一级航行通告目前包括A、C、D三个系列。

A系列——国际分发。

由民航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发至已于中国建立一级飞行信息交换关系的外国国际航行通告室、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航行情报室和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

C系列——国内分发。

由民航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地区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负责发布,发至各主要机场的航行通告室和航行情报室。

D系列——地区性分发。

由各机场航行情报室发布,通常发至所在地区的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

其他——悉尼情报区发布S系列航行通告,布里斯班情报区发布N 系列航行通告,针对航行资料的修改,由布里斯班发布G类航行通告;印度发布G类航行通告;瑞典发布A类、B类航行通告A系列航行通告因为要发布至外国航行通告室而使用协调世界时,C、D系列航行通告因为要发布至或者来自于国内机场、航行情报室和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而使用北京时。

一级航行通告的发布规则为了便于对航行通告的识别,每个发报单位应当从每年1月1日开始,对所发的每份电报应当按照系列用数字顺序编号。

航警、航告管理条例

航警、航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7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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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行通告的一般规范 1、每一种系列的航行通告中的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由签发人编 一顺序号,该顺序号必须是以日历年为基础的连续号。如航行通告用一 个以上的系列分发,每一系列分别用字母标明。 2、每一份航行通告必须尽量简要并且意义清楚,不需参阅另一文 件。 3、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作为一份单独的通信电报发出。
4
⑻在非管制区域,目视规则条件下进行跳伞;当管制时,在公布地点 及危险区或禁区内跳伞;
⑼其他类似性质的临时性资料。 对已设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的活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 限制空域的活动,至少应该在七天前通知。此后有关任何取消该活动或 任何减少该活动时间或空域范围的通知,应尽早发出。任何时候,有可 能时,至少需在 24 小时前预先通知,以便及时完成通知手续和加快利用 空域的计划。如有可能,有关空中航行、设备、设施或通信服务不能使用 的航行通告,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预计恢复工作的时间为宜。
3
行的程序和限制。 (24)其他任何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按 AIRAC 规定,发布 AIP 修订或补充时,必须签发 NOTAM,简述
AIP 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生效日期、及其参考号等。该 NOTAM 必须与 AIP 修 订 或 补 充 同 时 生 效 。 在 颁 发 下 一 个 校 核 单 / 明 语 摘 要 之 前 , NOTAM 应作为飞行前公告中的提示资料保持有效。
5
4、对包含长期存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变动情况的航行通告,必须 注明参见的有关航行资料的页码。
5、如发布的航行通告系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以 前的航行通告顺序号。
6、如航行通告有误,必须发布代替航行通告。 7、航行通告正文内所使用的地名代码,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正 式地名代码表。
a)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缩写的地名代码; b)凡未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的地方,地名必须按本地习惯 拼写,必要时用拉丁字母按发音拼成,用明语拼写后填入。 8、校核单: 现行航行通告的校核,通过航行通告校核单来进行,必须每月至少 一次,我国一般在每月一号发布航行通告校核单。航行通告校核单,由 航空固定电信网发出。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航行资料的修订 或补充资料,发往国际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 AIP 修订、AIP 补充资料,至少要参考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按 所涉及的实际电报系列分发,并须标明为校核单。必须尽早地印制包括
2
(15)存在拦截航空器可能性,并要求在甚高频紧急频率 121.5MHz 上长守的地区、航线或部分地区航线的设立或停止活动;
(16)地名代码、部门代码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17)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通常备有的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只有涉 及改变保障类别才必须签发航行通告,而此种改变保障类别必须清楚说 明。 (18)由于活动区出现雪、雪浆、冰或水所导致的危险情况的出现、清 除或重要变化(雪情通告—SNOWTAM); (19)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 (2)太阳宇宙射线预报(在有此预报的地区); (21)火山活动的重要变化,火山爆发地点、日期和时间,和/或火山 灰云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 航路或航段(火山灰通告——ASHTAM); (22)出现核或化学事件之后,在大气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 质,释放地点、日期和时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 和航路或航段; (23)诸如联合国资助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实施,包括影响空中航
二、不必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下列资料不必用 NOTAM 发布: ⑴在停机坪和滑行道上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例行护工作; ⑵航空器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在必要时所用设备能挪开 的画跑道标志的工作; ⑶不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机场附近临时性障碍物; ⑷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机场灯光设备局部故障; ⑸已知有适当工作的备份频率可供使用时的地空通信局部临时故 障; ⑹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航道交通管制; ⑺机场活动区的位置标志、终点标志或其他指示标志不能使用;
第一章 航行通告规范
第一节 航行通告的签发 航行通告(NOTAM)是与飞行活动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 信方式分发的关于任何航行设施、服务、程序或危险的建立情况和变动 的资料的通知。 任何时候,遇下列情况应签发航行通告并立即发出;需发布的情报 为临时性资料;短期有效资料或用短小通告形式发出的长期存在的临时 性变动;或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永久性变动,除非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 注:含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的短期资料,应发布航行资料汇编补充 资料。 一、必须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任何时候,遇下列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资料,必须签发航行通 告: (1)机场或跑道或航路的设置、关闭或运行上的重大变动; (2)航空服务(机场和地面设施、航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服务、通信、 气象、搜寻援救等)的建立、撤销或运行中的重大变动; (3)电子的和其他航空导航设备及机场设备的设置或撤销。包括更
1
改频率、中断或恢复工作、更改已通知的服务时间,更改识别信号、更改 方向(方向性设备),更改位置,功率增减 50%以上、更改广播时间或内 容、任何电子导航设备和地空通信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4)目视导航设备的设置、撤销或重要变动; (5)机场灯光设备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和恢复工作; (6)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制定、撤销或重要更改; (7)机动区内大的问题和障碍物的出现或消除; (8)有关供应燃料、滑油及氧气的限制或其变化; (9)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变动; (10)标志重要航行障碍危险的灯标的设置、撤销或恢复工作; (11)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规章的更改,如搜寻和援救活动的禁区; (12)存在影响航行的险情(包括障碍物、军事演习、航空表演、航空 竞赛以及在公布地点外的较大型跳伞活动; (13)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 的设置、排除或变动; (14)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性质的改变、建立或停止活动(包括开始 活动或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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