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超过刑期怎么办

合集下载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会在判决上写明吗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会在判决上写明吗

一、羁押期限折抵刑期会在判决上写明吗羁押折抵刑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期限折抵二、羁押折抵刑期可以吗《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羁押期可以折抵缓刑期吗《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

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

”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释放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自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九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暂停放回社会的紧急通知》下达后,各地看守所关押的刑满人员也暂停了释放。

经研究,对这些人的释放与否,要具体分析,大多数罪行较轻、刑期很短、放回社会后危险性不大的,特别是过失犯罪的,刑满后可以依法按期释放,释放手续按过去的规定办理。

对少数在服刑期间表现不好,放回后对社会可能有危害、群众有意见的,暂不释放。

对于重新犯罪的,按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处理。

——结束——。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

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刑法规定,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时应该按照每羁押一天抵扣一天的刑期。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违法人员进行羁押调查和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违法案件的时间、情节、过程、违法情况确定后才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第一,按照《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内容是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不是判决的宣告刑。

前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缓刑属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

对前罪、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后确定的宣告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

在宣告刑基础上决定的刑罚执行期限,才是刑期折抵的对象,在确定刑罚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时,应当扣减前罪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

第二,“先行羁押”的范围主要有:一是刑事拘留、逮捕。

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是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分。

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四是留置。

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羁押的期限规定

羁押的期限规定

羁押的期限规定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非自由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羁押期限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时间限制。

下面是我对羁押期限规定的700字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的期限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这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羁押状态下的最长时间。

然而,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延长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跨国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羁押期限延长三个月。

这种延长的申请需要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并由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嫌疑人,羁押期限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延长。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羁押期限延长六个月。

同样,这种延长的申请也需要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并由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羁押期限的管控。

根据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要定期复查羁押的必要性。

如果认为不再需要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措施。

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后,尚不能立案或者不能及时进行审判,也要及时解除羁押。

这些规定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总之,羁押期限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它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对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规定。

同时,对羁押期限的复查和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确保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关于期限和期间的法律规定

关于期限和期间的法律规定

关于期限和期间的法律规定刑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二次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管制的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50条、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刑法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阻检有在在对),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适用的期限: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遵守监规、教育改造、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限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刑诉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二次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四次修订)死刑立即执行的期限: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例外情形: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2.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高检发侦监字〔2016〕9号(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条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被羁押在看守所八个月正常吗?

被羁押在看守所八个月正常吗?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页眉可删)被羁押在看守所八个月正常吗?导读:被羁押在看守所八个月有可能是正常的,因为虽然羁押犯罪嫌疑人是有期限的,但是若是有证据证明该违法主体确实犯罪了,且刑事案件侦查比较困难的,那么在期限届满时,是可以提出延期羁押的请求的。

一、被羁押在看守所八个月正常吗?1、被羁押在看守所八个月有可能是正常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ls介入案件。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

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超期羁押超过刑期怎么办?超期羁押超过刑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赔偿,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羁押期限超过刑期怎么办
羁押期限超过了刑期表示为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的情况。

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嫌疑人的权益,还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

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决定,及时的改正。

羁押期限超过了刑期表示为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的情况。

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嫌疑人的权益,还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

一般说来,超期羁押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事实依据的非人为故意超期的羁押,另一种是认为的,故意的超期羁押。

在我们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着超期羁押的现象,那对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该如何处置,有以下的办法:
一:若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处理案件而引起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决定,及时的改正。

二:若是因为公安机关里的相干人员懈怠、办案过程不公开透明混乱不堪的,办案人员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