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模板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同时做市协议模版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同时做市协议模版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乙方(做市商):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鉴于: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发行股票。
2、乙方为具有做市资格的金融机构,愿意参与甲方的定向增发并在增发完成后为甲方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向增发1、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不超过_____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_____元。
2、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和数量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票,并在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股票挂牌1、甲方应在定向增发完成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挂牌手续。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股票挂牌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三、做市服务1、自甲方定向增发股票挂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做市期限为_____年。
2、乙方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甲方股票提供连续报价和成交服务,保持股票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
3、乙方在做市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定向增发股票,并获得认购款项。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其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3、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应协助乙方办理股票挂牌和做市的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5、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做市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票,并在股票挂牌后进行交易。
定向增发 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告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有关定向增发的决定,包括定向增发的基本情况、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重要内容。
二、信息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定向增发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定向增发的情况。
三、信息真实性: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定向增发公告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四、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规定,防止内幕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其他信息披露要求: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披露与定向增发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以上是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定向增发的情况,从而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二、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可以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和透明的原则,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信息披露规则的遵守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透明度和信誉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四、提升市场信心: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实施能够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信任度,促进市场活力和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董事会授权、事先充分征求股东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的行为。
对于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在我国,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一、背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的需要下,上市公司有权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本文档围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投资者和各方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定向增发的概念: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股东、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其目的是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定向增发的限制:1. 股东认购限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的要求,如不得拥有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不得有丧失商誉、破产等不利情况等。
2. 预案审批限制:定向增发的预案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同时需要报请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审核和批准。
3. 增发对象限制: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有实际财力或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其资质和合法身份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四、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1. 增发总额:定向增发的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充分保护现有股东权益。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按行情价格形成,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3.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对象在购买股份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期限,以防止虚假炒作和影响市场稳定。
4. 发行方式:定向增发可以采取现金认购、资产注入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定。
五、定向增发的法律责任和补偿:1. 涉及虚假陈述:若定向增发涉及虚假陈述,相应责任将由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
2.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应及时、公正、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附件】:1. 附件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程序示意图。
2. 附件2:定向增发预案模板。
3. 附件3:定向增发股份锁定期协议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
定向增发协议书法规与风险提示

定向增发协议书法规与风险提示尊敬的各位增发协议书当事人: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风险提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就定向增发协议书有关法规和风险提示作出以下说明:一、定向增发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定向增发是指在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以外,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增发股份的行为。
该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和定向增发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增加须通过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其中,定向发行股份的对象应当为不超过200 人,并且每个对象拟认购的股数合计不小于 50 万元人民币。
以上法律依据在定向增发协议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定向增发协议书的风险提示定向增发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在定向增发协议书签署之前,各方必须充分了解其可能面临的风险。
1. 定向增发可能面临的风险定向增发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
投资者应该注意评估市场风险并妥善控制风险。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由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数据不可控、不稳定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由于先进技术的不可预见性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企业的技术实力并适当规避技术风险。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对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国家政策,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资金用于发展业务。
为了规范定向增发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公司法我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设立、组织、运行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在定向增发中,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受到《公司法》的制约和规范。
在定向增发中,公司需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定向增发。
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及时披露定向增发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法定媒体进行公告。
同时,公司应当确保定向增发的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并保障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证券法我国《证券法》是对证券市场及其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定向增发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他们的行为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和约束。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定向增发的计划,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符合适当投资者条件等。
同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介机构在定向增发过程中也需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义务,确保定向增发的合法、合规进行。
4. 证券交易法规我国证券市场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这些法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管理办法》等。
在定向增发中,公司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受到这些法规文件的限制和约束。
比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可能受到减持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回购已发行的股票等。
5. 证券交易所规则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些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自行制定并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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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定向增发规则篇一:关于定向增发的所有知识(增补)中国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证监会审批流程是怎样的?修改1.证监会发审委审批通过2.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3.证监会核准4.获得证监会核准批文以上的顺序和关系是怎样的?一般来讲先是发审委审批通过,再有证监会审核通过、发批文。
但是有的我看公告没有讲拿到批文也在实施增发是怎么回事?修改1、从券商帮助发行人把申报材料报到证监会里面开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决之间的过程统称“证监会审核”;2、通常来讲,非公开发行有两种,现金认购类和资产认购类,资产认购的可以配套融资(不超过资产规模的1/3);3、证监会的整个审核过程分为初审和发审委(重组委)审核。
现金类的定增由发行部初审,之后是发审委审核;资产类定增是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部)初审之后是重组委审核;4、材料受理后,先由相应部门审核,具体经办人员通常被成为预审员,预审员会针对公司申报材料提出一些问题要求发行人、中介回答,这个过程叫做“反馈”;5、之后证监会内部会开“初审会”,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给出一些初步结论,然后就报发审委、重组委了。
6、发审委、重组委开会审核,当面对发行人和主要中介进行提问,讨论之后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天宣布,通过审核俗称“过会”,发行人通常会在当天公告审核结果;7、如果会上没提什么特别问题,或者问题回复完毕,就可以封卷了,所有材料不能改动了;8、证监会给批文,批文有效期6个月;9、上报发行方案,启动发行。
审批流程如下:(1)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上市公司发受理公告。
(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审核通过,上市公司发审核通过公告。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模版

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模版概述本文档为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的模版,目的是为了帮助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法律机构起草一份完整的增发法律意见书。
有效性声明本文档仅供法律参考,不作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读者在使用本文档时应自行承担所有法律风险。
环境适用性以下是本文档适用的环境:•本文档适用于定向增发的相关法律事务。
范围和目的该文档适用于定向增发,目的是为了描述公司股份定向增发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合规要求。
这份法律意见书将帮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决策及实施定向增发时了解适用的法律、监管和合规标准。
参考文献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和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法律意见根据以上参考文献,我们就公司股份定向增发事宜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1.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充分承担起董事和股东的责任,并尽到义务。
2.在股份定向增发事项中,公司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3.在对发行的股票进行安排和订价时,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和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在进行股份定向增发前,公司应履行规定的环节审批程序,充分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股东会等各方的监管,并最终按照规定公示。
5.在定向增发中,公司应充分关注信息披露的问题,并要求真实、准确且及时发布信息,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6.在股份定向增发事项中,公司及其董事会和主要股东必须尽职尽责,在定向增发股份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定向对象等方面的决策上,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并尽可能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意见,我们建议公司在股份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应根据公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规划和准备工作。
在具体执行中,要充分注意股东会决议、信息披露、发行方式与定价、监管审批等事项。
免责声明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意见或建议。
同时,任何与本意见书有关的人士及机构,包括第一起肯律师事务所在内,对于因使用本意见书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义务及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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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定向增发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2)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9)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 29五、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33)六、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新) (38)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1)八、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44)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