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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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随着2003年《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内地与澳门的经济交流日益紧密,了解两地公司法的差异对于促进两地共同繁荣与稳定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以内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澳门商法典》为对照蓝本,着重围绕公司治理制度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地比较分析。

[关键词]澳门;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不同,公司不具备自然人的生理机能,它的意思形成和具体实现要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完成。

公司的组织机构就是为了适应公司的组织机能而依法设立的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治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炙手可热的词语,它主要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通过公司组织机构来合理配置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防止经营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随着《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的签署、泛珠三角经济合作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等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内地与港澳台的经济交往也不断升温。

为更好地推动内地经济发展,内地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公司法。

澳门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1999年12月20日回归后仍然适用其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

对两地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两地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法律区域冲突的解决方案。

另外,澳门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之处也可以为内地将来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提供借鉴。

一、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共性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立法取向差异(一)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的共性由于长期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现行澳门公司法是以葡萄牙公司法为立法蓝本,借鉴日本、韩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而形成的,被编入《澳门商法典》第2卷第1篇。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即 为所 有 者 和 经 营者 之 间 的利 益 制衡 机 制 。学 者 据 此 将 公
司治理结构定 义为一种规 范公司 内部的权力 配置机制 , 其
主要 针 对 包 括 股 东 、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在 内 的 公 司 内 部 参 与 董
者 之 间 的权 力 制 衡 和 义 务 设 置 的一 整 套 体 制 。 随 着 现 “但 代 公 司 理 论 的 发 展 , 公 司 治 理结 构 仅 仅 定 位 于解 决 资 本 将 所有 者 和 经 营 者之 间 的制 衡 机制 已 不 能 应 对 实 践 提 出 的挑
战 。 经 济 学 家 将 公 司定 义 为 一 个 由物 质 资 本 所 有 者 、 力 有 人
法 系 的影 响 较 大 , 港 的公 司法 则 与 普 通 法 系 一 脉 相 承 。 香 从 中国《 司法 》 规定情 况来看 , 公 的 内地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突 出 了对 物 质 资本 所 有 权 的优 先 保 护 和股 东 在 公 司 治理 结 构 中 的优 越 地 位 。究 其 原 因 , 在 于 自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 应
念 。 二 、 地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价 善 内地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提 供 一 种 可 参 试 考的思维进路 。

对 公 司 治 理 内 涵 的认 识 差 异 , 致 了各 国公 司对 公 司 导
治 理结 构 作 出 风 格迥 异 的 规 定 , 为 , 种 认 识 在 很 大 程 度 因 这 上 即 影 响 了 立 法 者 在 制 度设 计 时 的 价值 取 向 。 当然 , 司治 公 理 制 度 作 为 公 司 法 的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价 值 取 向 还 与 不 同 其 法 系公 司 法 的基 本 理 念 密 切 相 关 。 就 是 说 , 司 治理 制 度 也 公 还 取 决 于 公 司 法 对 实 现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的利 益 均 衡 设 计, 而该 设 计 又决 定 于立 法 者对 安 全 、 由 、 平 、 益 这 几 自 公 效 个 价 值 理 念 的取 舍 程 度 。 总体 上看 , 从 内地 的 公 司 法 以安 全

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随着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一直备受关注。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香港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从香港上市的角度,探讨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首先,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股东权益保护、信息透明度和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

其次,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香港上市要求董事会的构成应当合理,包括董事的数量和比例、独立董事的比例等。

此外,董事会应当发挥其监督和决策的职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同时,董事会也应当制定科学的公司治理政策,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其三,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香港上市对公司的要求之一。

香港上市要求公司应当加强与股东的沟通,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香港上市还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四,信息透明度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香港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这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投资决策,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最后,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还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规、风险可控。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对于公司的有效运作和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股东权益保护、信息透明度和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引言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有十几年时间。

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问题,改善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后,在2014年初出现了“独立董事辞职潮”,70余天内共有104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涉及独立董事111人次,其中不乏离退休的省部级高官,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一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因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选拔机制,激励机制,履职状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限制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从宏观制度背景和微观制度设计两方面,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有效性的相关措施,以便不断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概述1.1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1.1.1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特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及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或者公司高级管理层委派,不是大股东或现有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代言人。

独立董事及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联和物质利益关系,所以可以从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董事会的决议作出独立的判断。

1.1.2 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建议上市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要求在大型的上市公司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董事不得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虽然“非雇员董事”并非现代意义独立董事,但是,这些“非雇员董事”当中有不少是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可以认为它就是独立董事的雏形。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国际银行利用自己的影响为赚取手续费而惟利 是图,并没有对帕玛拉特形成有效的监督
.
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2.2 机会 ✓ 注册会计师推波助澜 ——审计帕玛拉特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Bonlat 财务报表的均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帕特马拉的资产流失没 有起到应有的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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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帕玛拉特治理失败原因
公司治理 ❖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 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包含了对利益机制的设 计和对决策机制的设计)。 ❖旨在使公司行为与法律义务和社会一般期望相一致的 一整套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即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 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关系。《公司 法》对法人治理结构有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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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规则不可能是 相同的
• 不同组织的治理安排应该是有差异 的
• 有效的治理结构应该是权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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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欧洲治理模式的劣势: 欧洲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个大股东可
能因此凌驾于公司之上,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
✓ 美国治理模式的劣势: 所有权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造成股东利益遭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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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欧美治理模式改进
✓ 美国治理模式的改进 ——发展机构投资者 ——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 ——依靠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健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 欧洲治理模式的改进 ——削弱大股东权限 ——加强董事会权利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引入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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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中 国



张民安:当代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公设治理与独立董事

张民安:当代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公设治理与独立董事

当代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独立董事张民安1目录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独立董事二、美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三、英国2010年版的《英国公司治理法典》对独立董事的规范和调整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独立董事或者独立监事的规范和调整五、中国大陆地区对独立董事的规范和调整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公司治理的界定在当今社会,虽然学者广泛论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问题,但是公司治理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语,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层面上使用公1本文不知道是何时基于何种原因而写成,记忆当中应当是若干年前应王保树教授的邀请,去扬州参加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学者之间的学术会议并且作为会议论文在该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演讲内容。

因为时日太久,该文的内容是否被修改过,内容是否完全、完整,所引证的资料是否过时,所提出的意见是否准确,均无从考证。

司治理这一概念。

在英国,卡德伯利委员会(the Cadbury committee)在其报告当中对公司治理下了一个概念,它指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被指导和被控制的制度。

”2BLAIR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界定,他指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一个整体制度,该种制度决定了一个公共持股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活动范围,决定着谁能够对公司予以控制,决定着对公司予以控制的人控制公司的方式,决定着控制公司的人因为所从事的活动而引起的风险或者回报的分担和分配方式。

”3WILLIAMSON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界定,他指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和公司有害关系的人之间所建立的各种关系,例如公司同公司的劳动者、股东、债券持有人、供应商、消费者、社会公众和管理者等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

”4同样,Roe也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界定,他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同公司的高级官员之间的关系。

5在上述各种界定当中,卡德伯利委员会所下的定义虽然简单明了,但是没有对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做出说明,BLAIR对公司治理做出的定义范围最为广泛,将其从公司法领域延伸到其他领域,诸如文化、制度安排领域,不符合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WILLIAMSON对公司治理做出的定义所涵盖的范围也过分宽泛,将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延伸到公司的外部,将原本不属于公司治理理论解决的问题纳入到了公司治理的范围;而Roe对公司治理做出的定义既符合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实际情况,也触及到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迄今为止最能够反映公司治理本质的概念,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仅仅涉及公司内部股东、2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LONDON STOCK EXCHANG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P 2.5.3MARGARET M. BLAIR, OWNERSHIP AND CONTROL: RETHI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3 (The Brookings Inst. 1996).4OLIVER E. WILLIAMSON,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298 (The Free Press 1985).5Mark J. Roe, Path Dependence, Political Options, and Governance Systems, in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ESSAYS AND MATERIALS 165, 168 (Klaus J. Hopt & Eddy Wymeersch eds., Walter de Gruyter 1997).董事和高级官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问题。

香港上市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吗?——香港上市中资公司和内地上市A股公司薪酬机制的比较

香港上市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吗?——香港上市中资公司和内地上市A股公司薪酬机制的比较
中图 分 类 号 :20 7 F7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3 2 0 )O一 0 8一l lo 9 5 (0 8 1 0 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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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一、引言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透明度和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治理是指如何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作,以确保公司能够达到最高效率和最大化利益的原则和实践。

对于香港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公司与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展开讨论。

二、公司治理的定义和重要性公司治理是一种通过合理的机制和程序来管理公司的方法,它涉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能够增加公司的竞争力,还可以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吸引力,使公司更受投资者的青睐。

在全球范围内,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它承担着解决公司内部矛盾、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和提高公司绩效等重要作用。

三、香港上市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董事会结构和运作要求香港上市公司要求董事会结构合理,包括具备独立性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等。

此外,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也需要有严格的规定,确保董事会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2.股东权益保护在香港上市公司,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护小股东权益、设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

3.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上市公司要求定期披露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

4.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确保公司运作稳健的重要环节,香港上市公司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的风险受控。

5.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香港上市公司还要求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影响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提升公司价值和竞争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提升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使公司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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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大陆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和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越地位,香港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以股东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大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经营;外部控制
公司是由不同的资源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这种产权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决定了公司不可能象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那样由所有者直接充当经营者。

由此,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引起的可能的利益冲突,要求立法者设计出如何使公司经营者不损害公司及其成员利益的制度,此即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本文拟通过比较香港与内地的公司治理制度,发现两地法律就公司治理结构在价值取向以及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进而阐释公司治理制度的地方性特征以及自主性要求,试图为完善内地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一种可参考的思维进路。

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何谓公司治理?英国著名的Cadbury报告将其直接定义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

这个定义实际上指了公司治理的两个最重要因素,即内部经营和外部控制。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正是这种分离,使得公司治理机制的构架成为必要。

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即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

学者据此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其主要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

但随着现代公司理论的发展,将公司治理结构仅仅定位于解决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已不能应对实践提出的挑战。

有经济学家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此理论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股东对公司经理的约束和监控,二是基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

以上理论的分歧实际上隐含着另外一个问题,即公司治理是以“股东利益本位”为基本理念还是以“利益相关者本位”为基本理念。

由于传统体制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股东本位”理念,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利益相关者本位”理念。

二、两地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分析
对公司治理内涵的认识差异,导致了各国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作出风格迥异的规定,因为,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即影响了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的价值取向。

当然,公司治理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还与不同法系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密切相关。

也就是说,公司治理制度还取决于公司法对实现相关利
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设计,而该设计又决定于立法者对安全、自由、公平、效益这几个价值理念的取舍程度。

从总体上看,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

这种区别根源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各自特征。

内地公司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香港的公司法则与普通法系一脉相承。

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内地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和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越地位。

究其原因,应在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资产一致是现行各类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司理论和公司立法中突出股东的主权地位,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由此,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运作机制的规定体现了将公司定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力求在营运中确保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回报,以及物质资本所有者约束经营者行为并使其在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理念。

从这种设计的动力机制来看,在于激励董事会成员及经理人员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为公司董事的工资由股东会根据董事会的经营业绩来决定,经理的工资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管理水平和业绩决定。

但是,这种设计将“非股东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经理层的懈怠、无能及道德风险均由股东来校正,而没有充分考虑债权人和职工的要求,这样就使银行等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利益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故此,有学者竭力主张要按照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来重构内地的公司治理结构。

与内地基本相似,香港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以股东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这跟香港公司法所尊奉的自由价值相关。

香港公司法以“建立自由,带来活力”为目标,为保障香港经济自由、高效、繁荣发展提供相应规则。

传统观念认为,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为其赚钱的工具,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并且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由此,信守股东本位就成为香港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治理主体的唯一性,即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而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二,公司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服务和满足其对利润无节制的追求,否则,将受到股东的治理。

受这种理念的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成为香港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三、两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
内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1)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其职权范围皆由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主要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

(2)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又是具体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其报告工作,行使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权和控制权。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法律规定。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3)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它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经
理和公司的财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

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没有采取完整的分析制衡和权力平衡规则,而是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对公司的控制及日常管理,通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为了限制和避免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公司条例》赋予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年会,以审议公司事务和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每个公司至少应有两名董事,除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某些董事必须持有指定的股份外,董事无须在公司内持有股份,因此,董事可以是公司的雇员。

《公司条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主要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但对董事的职责,不仅《公司条例》有很多规定,而且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也要规定,并且,董事还负有受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委托人)的职责和成例上的职责。

为解决对公司财务监督的问题,《公司条例》要求每一公司必须于股东年会上委任核数师,核数师应就公司每年的会计帐目制作报告并提交给股东年会。

总的来看,公司机构的职权范围主要是由公司章程细则确定,而公司机构的义事规则及程序,《公司条例》和判例法则有详细的要求。

比较两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差异,择要可以归纳和分析如下:第一,香港公司表现出较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在制定法和判例法上却对董事设定了受信托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其认定规则,这对于加强董事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均为必要;而内地公司法虽然对董事也规定了一些原则上的义务,但具体实务操作上对董事义务的确定仍显阙疑。

第二,内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均为法定,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对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从而有利于交易安全。

但是,每个公司都有其特殊性,应当允许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机构职权的自由度,在这方面,香港公司法的做法值得借鉴,第三,对于董事和董事会应予以监督是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香港公司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而由股东会并借助于职业会计师对董事或及其公司财务进行监督,虽可能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但难以做到即时监督,切实防止董事滥用职权。

比较来看,似为内地公司法的规定在结构上较为合理;第四,在公司机构的议事程序规则方面,香港法规定比内地法要严密。

比如,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在香港法上就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须特别通知的决议、签约决议,对不同决议有不同的形成规则;另外,诸如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署表决,公司印章使用等细节,也有不厌其烦的规定。

内地公司法注重对公司机构实体权力的规定而疏于对权力行使程序的设计,有必要参考香港法加以完善。

毕竟,明确而合理的议事程序是提高公司机构动作效率的保障,也是限制管理者滥用权力的保障。

四、结论
如前言所揭示,本文的目的是从内地与香港的比较中寻求对内地公司治理制度改进的有益启示,我们当然可以从中发现许多值得借鉴的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治理模式和企业所有权类型、股权集中和分散的程度、行业性质紧密相关,虽然公司治理的原理有相同之处,但是,当地固有的知识总是不可避免地影响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只有当时、当地对某一企业恰当的公司
治理,而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可以随便套用的国际化的公司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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