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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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路 内河货 物运输 业统 一发票 。 增值 税一 般纳税 人 除本公 告第 二条规 定 以外 的其他 原 因 2专 为少 年 儿 童 出版 发行 的报 纸 和期 刊 。 . 中小 学 的 学生
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列资料( 表一 )( 、表二) 和《 》 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 情况表》 。 ” 调 整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见 附件 1 《 适 》 , 增值税纳税 申报 表附 列资料( 表一 )见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 《 表二) 见附件 3 《 》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表 》 见附件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跗列资料( 原《 表三) ( 、表四) 废止 。 》
(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 、 一) 柴油、 石脑油 、 溶剂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 二、 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 附件 ) 办理 消费税 纳税申 见 ,
报。
三、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 应分别核算 , 分别核 算的 。 未 生产销售的 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 一律按照乙醇 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 征 管 法 》 关 规 定处 理 。 有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加强成 品油消 费税征收 管理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0 8年 l 20 2月 2 O日 国 税 函 [ O 8] 0 2号 ) 20 17
经国务院批准 , 2 0 自 O 9年 1月 1日起 ,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 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 税字( O 8] 7号 ) 财 ( 20 1 6 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 国税发( O 3 5 《 ( 2 O ] 3号印发 , 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 第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2.12
•【文号】国税函[2007]1240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
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规定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10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第 二条 涉及增 值 税抵 扣凭证 税 收违 法案 件 的 ( ) 五 已确 定 虚开 增 值 税 抵扣 凭 证 的案 件 , 托 委 协查 ( 以下 简 称协 查 ) 指 各 级税 务 机 关稽 查 局 ( 是 以 方 应 在 通 过 网络 发 送 委 托 协查 信 息 后 1个 工 作 日 下简称 稽查局 )在案 件 检查过 程 中 ,案 发地 稽 查局 内 , 将纸 质 《 已证 实 虚开 通 知 单 》 相 关 证 据 资料按 及 ( 以下简 称委 托方 ) 将检 查发 现 有疑 问或 者 已确 定虚 照 案件保 密 的有 关要 求寄 送受 托方 。 开 的增值 税抵 扣凭 证及 相关 信 息发送 给 涉案 地稽 查 ( )委托 方 与受托 方 应共 同做 好信 息交 换工 六 局( 以下 简 称受 托 方 ) 受 托 方对 增 值 税抵 扣 凭 证 所 作 , 流 案情 线索 , 时 向上 级督 办稽 查 局汇 报进展 , 交 及 记 载 的经 济 事项 和 反 映 的经 济 活 动进 行 检查 处 理 、 情况 。 取得 相关 证据并 反 馈协 查结 果 的工 作 。 ( ) 托 方 收 到受 托 方 回函后 , 做好 统 计 分 七 委 应 第 三条 协查 工作 遵循 真 实 、 法 、 合 相关 和 安全 析工 作 ,包 括协 查 系统 内的数据 统计 分 析 和受托 方
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近 日, 国家税 务 总局 印发 了《 增值税 抵 扣凭 证协 质 发 票 ,应 录入委 托方 被查 对象 信息 和增 值 税抵 扣 查 管理 办法 》 内容 ( ) 据 协 查 的发 票 数 量 , 托 方 可选 择按 照 二 依 委 “ 托 方被 查 对 象 一 户 一 函 ” “ 托 方 被查 对象 一 受 或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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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95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5.24
【实施日期】2005.05.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对纳税人作出处理的操作规程问题
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将统一规定具体操作规程、税务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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